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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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

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

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①正式成员。

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

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

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

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

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

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

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

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①权力和决策机构。

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

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际组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际组织,是指在我国注册或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和协助国际组织开展工作,遵守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国际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际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五条国际组织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国际组织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或者组织规则;(三)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国际组织设立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国际组织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大会纪要;(二)章程或者组织规则;(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九条国际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或者组织规则,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活动方式、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组织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二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策。

第十三条国际组织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国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国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

第四章活动和监督第十六条国际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国际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商事组织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

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

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

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

缴纳股金
(75%本国货币、 25%SDR)
IBRD
(1)借款 (2)认缴股金5%
(20 实缴80待缴)
(2)出让债权
业务领 域
调节国际收支、减少贫困、提供发展中 国际货币制度 国家人民生活水平、可 的顺利运行、 持续发展“富国资源转 金融秩序的稳 化为穷国的经济增长” 定
9
IMF(短期)
IBRD(长期)
经济总量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17TA 的五倍
18
一般背景意义之比较
构建目标
EU 经济同盟 政治同盟
NAFTA 经济同盟
19
区域法律模式之比较
EU
关税同盟:区内自由;对外一致
NAFTA 自由贸易区:区内自由;对外保留
5
IMF
2、特别提款权协议 SDR:IMF分配给各成员国使用资金的
权利,一种特殊的货币计值单位。
(1)使用:国际储备、偿还贷款、成员国间的 收支逆差
(2)一揽子货币计价
6
IBRD
1945年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IBRD 1956年国际金融公司IFC 1960年国际开发协会IDA 1966年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 198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7
IMF vs IBRD
背景
宗旨
组织机 构
8
IMF
国际汇率管制 和改善国际收 支状况
调整国际收支 满足暂时不平 衡的短期外汇 需求
执行董事会成 员21;总裁
EURO
IBRD 经济复兴
增长贸易、减少贫困长 期建设基金

国际法第12章 国际组织

国际法第12章 国际组织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托管理事会
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
组成
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由联合国大会选举的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 国的会员国。
职权 表决程序
审查管理当局提出 的报告和请愿书;
视察托管领土。
托管领土业已独立或与 他国合并。至1994年最 后一块托管领土帕劳独 立,已终止运作。
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托管理 事会的决定,以出席并投票的理事国 的过半数同意票通过。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大会


组成
会 议










总务委员会 全权证书委员会
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国代表不 超过5人。每年开常会一次,每届会议设主席 一人、副主席21人,按亚洲、非洲、拉美、东 欧、西欧五个地区小组分配,由会员国轮流担 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代表不担任主席,但 每届大会都可当选副主席。
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19世纪 欧洲工业革命后 民间国际团体 (准备时期) “欧洲协调”
国际行政联盟
20世纪 (发展阶段) 一般性国际组织
国际联盟
(第一个一般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 数量大量增加
当前国际组织 的三个特点:
种类不断丰富 职权范围在逐步扩大
协调日益加强
第二节 联合国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
联合国的建立 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联合国的会员国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与维持国际和平
记者)。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和在 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的法 律地位,它具有法律人格,但它 的法律人格不是它所固有的,而 是来自于它的组织约章的规定。

浅谈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

浅谈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

浅谈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新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

因此,世界各国转向区域经济一体化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载体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并以双边自由贸易区为主要表现形式。

.新自由制度主义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法多边贸易体制组织机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十分紧密,其是国际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其价值论的不足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偏离了社会正义,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陷入困境。

与之对应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发展。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新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应全球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代表人物是XX着名的国际关系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合着的《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的世界政治》一书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巅峰之作。

相互依赖、国际机制、全球主义等构成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义摒弃了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冲突这样一种理念,更加倡导国与国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一种默契的行为使双方之间或多方之间达成一种双赢或共赢的利益关系。

在国际关系中,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当中,国与国之间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达成一致,使参与其中的行为体在无政府状态这样一个国际大环境中,将这场博弈达成一种“非零和”(Nor-Zero-Sum)的结局,从而使其在博弈中达到最优。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信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

①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经济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认为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经济利益显然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

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

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
任何国家促进及保护健康之成就,全人类实利赖之。
各国间对于促进卫生与控制疾病,进展程度参差,实为共同之危祸。 而以控制传染病程度不一为害尤甚。
儿童之健全发育,实属基要。使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境中融洽生 活,对儿童之健全发展实为至要。
推广医学,心理学及有关知识之利益于各民族,对于健康之得达完 满,实为至要。
第八条 领土或各组领土,其本身不负国际关系行为责任者,经会员国或对 各该领土负责之主管当局代表申请,得由卫生大会准其加入为副会员。副 会员出席卫生大会代表之资格,应为卫生专门技术人才,并应为该当地土 著。副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应由卫生大会予以决定。
第四章 — 机关
第九条 本组织工作应由下列机关执行之: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3
(十)
对致力促进卫生之科学团体与专业团体,鼓励其彼此间之合 作;
(十一)
提议公约,协约,及规章,并作有关国际卫生诸项之建议。 执行委付本组织而又与其宗旨相合之职责;
(十二)
促进产妇与儿童之卫生与福利,谋其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 境中融洽生活,盖此对儿童之健全发育,至为重要;
(十三) 促进有关心理卫生之工作,尤其与人类关系和谐有影响者;
第六条
未依第四条与第五条规定加入为会员国之国家,得申请加入。其申 请经由卫生大会过半数票批准后,即得加入为会员国,但以不违背根据 第十六章业经通过之联合国与本组织所订之协定为限。
第七条 1
如会员国未履行其对本组织所担负之财政义务,或遇有其他特别情 形,卫生大会认为情形适当时,可停止该会员国所享有之选举特权及便 利,卫生大会并有权恢复此种选举特权及便利。
(十九)
有必要时,制定并修改有关疾病,死因,及公共卫生工作上 之国际名词;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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