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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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

【篇一:行政法学习心得 (1)】

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

1302010250 法学院13级二班朱均凡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

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

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

的处罚标准。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

了一百多倍。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

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其次,

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地方执法

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

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

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

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

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数额,这正

是比例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该法出台以前,政府对农民

的土地低买高卖,巨大的差价导致矛盾频发,而现在将征收补偿标

准大幅提高,农民可以拿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征地补偿。但是在我看来,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虽然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好思路,但是

如果能让农民也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自由地流转自己的部分

集体土地,这样是不是会更好呢?目前政府垄断土地,导致其靠卖

地赚钱,推高地价与房价,形成看似欣欣向荣、实则日薄西山的“土

地财政”。如果将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也授予农民,则不仅能在

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从而压制地价与房价,而且能通过向农民

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吃紧问

题。

然后,我就以城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便是当今备受诟病的“城管”的法定权力来源。

按照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说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简单说,就是为了解决“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问题。

“城管”一词在中国蕴含了太多的含义,我自己也是曾亲眼目睹很多起城管对小摊小贩的暴力执法。在情感上,不喜欢他们。但是,在这里,我不讨论城管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不讨论以及城管面临的现状与出路。不管小摊小贩们是否需要靠此养家糊口,不管是否小摊小贩的行为是“便民”,城市本身肯定是需要秩序的,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该放的地方应放,该管的地方也要管。无法想象如果缺少城管管理,北京的大街小巷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脏乱差。造成城管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并非城管一家可以解决。课外的时候了解到日本的行政

指导比较发达,根其原因是利用了日本人的国民性中的服从意识。但是中国人的国民性中蕴含了散慢性与老猾性,在新闻上看到的那些所谓的改革,如改变城管执法方式、在城管部门推进行政指导、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等,在中国恐怕难以起到良好效果,最多不过是暂时缓解一下社会矛盾,改善一点城管形象罢了。唯有做出在我国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彻底取消城乡二元制等根本制度性的变革才能够大大改善城市管理中矛盾现状。行政部门不应该遇事一罚了之,当今的政府是太懒,不愿变也不敢变。但也诚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隔靴搔痒的改变也是必须的,是值得提倡的。国家与社会终究会在权力的博弈与平衡中得到发展。

一年之前初涉法学专业的我,在阅读《社会契约论》时曾十分赞赏卢梭“将公民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社会,增加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公民

利益”的观点。然而,在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学之后,我更相信凌驾

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无阻碍的绝对权威将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保障

人权、治官制权、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主政治,正是行政法学的意义

之所在。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感悟与体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我将

更加勤思笃行,将所学知识化作贡献于祖国民主法治事业发展的力量。

2015年 5月20日

【篇二:依法行政学习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xx)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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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xx)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

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

的依法行政(xx)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

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

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

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

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

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

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

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

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

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xx)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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