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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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 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是指个人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姓名、名誉、肖像等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基于个体的尊严、自主和自由而产生的,被视为个体的核心权利之一。

以下是关于人格权的公共基础知识:
1. 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人身权:包括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 名誉权: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侮辱和诽谤。

- 隐私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保护个人生活和隐私不受侵犯。

- 肖像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形象的使用和传播。

2. 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保护人格权,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3. 限制和平衡: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它与其他社会权利和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平衡。

有时候,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权益,有可能对个人的人格权进行限制。

4. 侵权行为和救济: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

人格权法名词解释

人格权法名词解释

人格权法名词解释
人格权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权利。

它规定了个人的权益、形象、隐私、名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名词解释:
1. 人格权:指个人与他人或社会之间的平等关系中所享有的一种根本权利。

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尊严、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2. 名誉权:个人在社会中拥有良好声誉的权利,包括一定程度上的荣誉、信誉和尊重。

名誉权规定了个人对虚假陈述、诽谤、侮辱等行为的保护。

3. 隐私权:个人对自己私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人的居住、通信、个人资料、个人形象等方面。

隐私权规定了他人不得非法侵犯个人的隐私,如非法监听、拍摄侵权等行为。

4. 肖像权:个人对他人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利益等目的的控制权。

肖像权规定了个人对自己肖像的拥有权,并保护个人肖像不被未经授权地使用。

5. 个人信息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制度。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删除等方面的要求。

人格权法为个人提供了保护机制,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法律规定人格权益(3篇)

法律规定人格权益(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益,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人格权益的保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格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益,分析其内涵、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二、人格权益的内涵1.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自尊、自爱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权利。

它是人格权益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人的本质属性。

2. 人格独立:人格独立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

它是人格权益的基础,保障了个人的人格尊严。

3. 人格权益:人格权益是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法律体现,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三、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1.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使用、变更等。

2.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授权等。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包括名誉的维护、恢复、赔偿等。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信息等的保护权,包括私人空间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5.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荣誉的保护权,包括荣誉的获得、维护、恢复等。

6. 其他人格权益:如尊严权、自由权、安全权等。

四、人格权益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格权益。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刑法:刑法对侵犯人格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五、人格权益的保护措施1. 立法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2. 司法保护:通过审判实践,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制裁侵犯人格权益的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人格权概述|「概念」1.民事权利体系中,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虽然部分人格权益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如个人的肖像、姓名等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但人格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2.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要素为客体,人格要素的范围十分广泛。

既包括个人的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还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社会评价、以及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等。

人格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享有和抵御外来侵害的权利。

3.人格权的主体十分宽泛,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人格权的主体。

「特征」1.固有性。

就自然人而言,自其出生之日起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各项人格权,而不需要其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获得相关的人格权。

就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自其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只要相关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存在,其就享有相关的人格权益,还体现为人格权的不可剥夺性。

2.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

不能抛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3.对世性。

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的义务,而且权利人行使其人格权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

人格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一样,在性质上均属于绝对权。

4.兼有防御性和积极利用的权能。

即仅在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主张其人格权遭受侵害,从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5.体系开放性。

新型的人格权益不断产生,因此,人格权的体系具有开放性。

「人格权与身份权」1.身份权。

依据产生身份权的身份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身份权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是基于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一般而言,身份权主要是指前一种类型的身份权,即基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人格权与身份权关联密切(1)二者均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有关财产权交易的规则并不当然能够适用于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措施一般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地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1.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要考虑损害和过错;后者不考虑过错,不要求有损害。

2.请求权行使功能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后者目的在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3.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只适用于情况紧急的行为。

第二,仅适用于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利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和身体的有机成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人身权中具体的物质人格权,是指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身体权利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权利的性质,顾名思义,健康权保护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人格权 法

人格权 法

第二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第二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客体
一、人格
人格概念的沿革
人格概念的含义
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人格
二、人格利益
(一)人格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利益的类型 (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
(一)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概念 (二)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法律特征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范围 (四)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
3.电动机应在整个运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效率,以提高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
驱动电机系统概述
四、电动汽车对电动机的要求 4.电动机应能够在汽车减速时实现再生制动,将能量回收并反馈给蓄电池,使得电
动汽车具有最佳的能量利用率。 5.电动机应可靠性好,能够在较恶劣的环境下长期工作。 6.电动机应体积小、质量轻,一般为工业用电动机的1/3~1/2。 7.电动机的结构要简单坚固,适合批量生产,便于使用和维护。 8.价格便宜,从而能够降低电动汽车的整体价格,提高性价比。 9.运行时噪声低,减少污染。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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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人作为人的存在与尊严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法定内容以及实际应用三个方面,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进行探究。

一、人格权的定义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的以人的尊严、个性为内容的专属权益。

人格权包含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保护了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尊严和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人格权的法定内容根据中国民法的规定,人格权的法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个人享有生存和健康的基本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

2. 健康权:个人享有生活在良好环境中并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包括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

3. 姓名权:个人享有使用、选择和保护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包括冒用他人姓名、损害他人声誉等。

4. 肖像权:个人享有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决定和控制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包括未经许可的拍摄、传播他人肖像等。

5. 隐私权:个人享有拒绝他人侵犯其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包括非法监视、窃取个人信息等。

以上是人格权的主要法定内容,这些权利的保护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自由、独立地发展和生活,维护了每个人的基本尊严。

三、人格权的实际应用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人格权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医疗纠纷、侵权责任、名誉权保护等。

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人格权的法定保护也推动了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加强了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行力度。

总之,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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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与类型:《人格权法》立法的两大关键
提要未来《人格权法》立法中对人格权应该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对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进行落实的立法技术措施就是类型化,这也构成了人格权法“一般规定”后的各个具体章节。

未来《人格权法》立法中对人格权应该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首先应该对人格权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对人格权的法定化。

法定化的作用有如下几点:第一,能够最大程度地明确告知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以及对他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应该进行相应的尊重,可以说能够起到一个权利清单的作用;第二,具体化的人格权规定能够成为裁判依据,可以说对人格权主体提供请求权基础规范、对裁判者提供裁判规范;第三,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法定化也是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能够从立法上起到权利宣示的效果,彰显人格权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法定化不等于封闭化的法定主义,这也是对人的全面发展价值所当然要求的,人格权法定化必须与开放性相结合,这在立法上须以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作为补充。

一般人格权制度具体包括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其最重要的实践价值就是对人格利益进行兜底保护,比如酒吧禁止丑女入内消费,这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此外,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还可以成为贯彻民法价值判断基本结论的工具,乃至成为宪法价值进入民法的重要管道。

对一般人格权则可置于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部分,该部分还可以规定人格权的定义、发生消灭、支配排他性、专属性以及胎儿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等一般性问题。

对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进行落实的立法技术措施就是类型化,这也构成了人格权法“一般规定”后的各个具体章节。

笔者认为类型化的具体人格权包括四大类。

第一,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未明确规定身体权,没有充分吸纳在此之前有关身体权的通说观点和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人格权法立法中对此失误应该弥补。

第二,标表性人格权,包括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及法人名称权。

第三,评价性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

第四,其他自由性人格权,如自由权、
隐私权、性自主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等,自由权可以作为其他自由性人格权的基础,该自由权既包括人身自由又包括精神自由,但其不同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

立法在具体人格权的各个章节中不仅须完成对具体人格权的权利确认,还须进一步规定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冲突的协调规则等问题。

比如在权利的具体内容方面,对生命健康权的规定中就可以考虑规定人民警察的法定救助义务、医疗机构的法定救治义务等。

在权利行使方面,特别体现在对有一定财产属性的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乃至部分隐私权的商业化利用问题上须配置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这些人格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在理论上也可将其归入主动性人格权的概念下。

在权利冲突的协调方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一般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男女双方的生育权等都可能发生冲突,未来的《人格权法》须规定相应的冲突协调规则。

至于有学者主张的人格权请求权,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一个对《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体系协调的立法技术问题。

未来人格权立法中应该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立规定的做法,将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纳入《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责任方式等具体规定中,不必在人格权法中再作此类规定,以免造成规范的竞合或者重复。

实际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已经发挥着对绝对权统合保护的作用,对此应该坚持。

总之,法定化的人格权应该包括作为主体的具体人格权和作为补充的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应该采取类型化的立法技术。

对人格权请求权,应该通过体系化的思维将其统一纳入侵权责任法中,未来人格权法中不必保留此种规定。

人格权法应协调三个关系
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规定的关系。

民法人格权虽在发生上先于宪法人格权,但其最终壮大,却又是多依赖于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勃兴。

故有论者直言,人格权“天生”就是一种宪法权利,且在宪法的基本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因此,在宪法宣誓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同时,经由民法来对此予以具体化仍属必要。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人对自身的认识也出现
了变化。

现代社会中人的伦理价值的财产化、商业化倾向不仅动摇了自罗马法以来的“人格与财产相对峙”的基础,而且也使得人格权与主体间的依附性出现了断裂。

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人格权商品化现象。

所谓人格权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商业化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人格权都可以商品化。

当人的价值中的财产利益产生之后,人格权除了固有的“不可侵犯性”外,又出现了“可支配性”甚至是“可让与性”,因而以人格权与主体间的依附性来反对《人格权法》的独立就无法成立了。

《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规定其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的同时,还明确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

这其中就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重要的人格权益。

为避免《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复甚至矛盾,有专家就曾提出《人格权法》只规定权利的种类和具体内容,而不涉及权利的保护问题。

这一方案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两法之间的重复或矛盾,但无疑也会折损《人格权法》的规范数量和独立意义,使《人格权法》变得极为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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