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2016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注:股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1、中外合资企业(设董事会、监事)设立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
4、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和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第四条公司名称: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905号。
第六条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先获得批准后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的规范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注:可自行约定)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注:二选一)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注: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币种表示。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日期如下:(注:1.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其中,货币出资应按期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按期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2.出资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仅供参考,采用者须参考此内容另行编印)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经营范围与规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税务、财务、会计与审计外汇管理与保险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第十一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章程。
a) 股东名称:中文:外文:在登记注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注:1、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境外股东共同申请,挨次列明,并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2、如股东为其他经济组织,应写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国籍;3、如股东为个人,应写明国籍、开户银行、法定住址、有效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第三条本公司名称:中文: (以下简称公司)(外文:)法定地址:中国武汉市区路号座室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注:经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第五条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第六条公司宗旨为: (股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原则上与投资规模相适应,其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注:指年销售收入或者年营业额或者年开辟量等,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填写)第九条换外币)换外币)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公司的注册资本: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注: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份,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机器设备折万美元工业产权折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注:1、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可自由兑换外币出资,若以人民币出资的则是其在国内已兴办企业的税后人民币利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2、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同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文件;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投入. (注:不得超过180 天)或者: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投入;第二期签发之日起天内投入。
中外合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外合营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中外合营企业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进外资、促进技术进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中外合营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外合营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外合营企业的定义和类型1. 定义中外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类型根据投资比例、股权结构、组织形式等不同,中外合营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按股权比例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3)外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三、中外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 提出设立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中外合营企业名称及申请书;(2)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3)中外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人员构成;(5)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协议、章程;(6)其他有关文件。
2. 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 登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经批准后,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1. 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中外合营企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合营企业享有优惠政策中外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税收、进出口、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商(港澳台)独资公司章程
外商(港澳台)独资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第三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情况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七章经营限期、解散与清算第八章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第九章劳动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别或地区)(公司或自然人)拟在(住所)设立(外商、港澳)独资经营的)(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第三条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为:。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
第八条公司外销比例为:。
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销售。
(注: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情况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注:币种为公司约定的可自由兑换,如美元、港币等)第十条股东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情况如下:投资方:名称为:____ ______;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 国合法注册的法人,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以相当于万人民币的美元现汇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第一期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合营各方出资各自认缴额的15%,其余在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合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合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管理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相一致,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第七条合资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告。
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约束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章程相一致。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九条合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定,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进行规定,包括各机构的组成、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保障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总经理办公室,明确总经理的权力范围和职责,保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顺利进行。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合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合资公司应当制定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内容,促进员工的持续发展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合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保障、数据管理、业务系统建设等方面内容,促进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1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公司(不设董事会、投资者为最高权力机构)章程样本
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公司(不设董事会、投资者为最高权力机构)章程样本(公司章程由投资者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英文名称:住所:第三条投资者1姓名或名称:住所:投资者2姓名或名称:住所:……(若还有其它投资人,以此类推)第四条公司为中国法人,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
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宗旨:利用成都市的各项政策和区域优势,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专项审批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专项审批且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年(永久存续)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九条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投资者1投资者2……(若还有其它投资人,以此类推)第十条投资者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公司对投资者缴纳的各期出资,应委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第十一条投资者足额缴纳各期出资后,公司应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等。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合资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营业期限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第1页 /共16页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三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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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地区) 公司(个人)(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厦门签订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CO.,LTD.;住所:厦门市 ;经营场所:厦门市 。 合营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合营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条 合营各方: 甲方: ,注册国家: 住所为: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 ,注册地: 住所为: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仅填写姓名、国籍和住所)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 (注:经营范围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规范用语表述)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币种: ),注册资本为 万元(币种: )。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用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出资 币 万元,占 %,其中: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土地使用权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其它 万元;乙方出资 币 万元,占 %。其中:货币 万元(以外汇出资)、实物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其它 万元。(注: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没有涉及的请删除。) 第十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在2年内全部到位。(注:也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如: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于 年 月 日前缴清。)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第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 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二) 解散合营公司; (三) 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四)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合营公司的股权; (五)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 合营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 抵押合营公司资产;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注:如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删除本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合营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年会临时会议应当有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合营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合营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三条 不在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合营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如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删除该段内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合营各方共同(或分别)任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合营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一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照中华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提取工会经费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