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发票行为合同义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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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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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合同义务之核心为给付义务。

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又被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前者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买方交付价金之义务。

后者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买卖车辆合同中卖方交付车辆行使证或保险单之义务。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区别,争议较大。

学理上按照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标准,将附随义务分为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之附随义务,而独立之附随义务,便是前述的从给付义务。

依拙见,将从给付义务归入附随义务,人为造成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之交叉,无助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体系的构建。

而且,将从给付义务纳入给付义务之同时,又将其作为附随义务,本身就自相矛盾。

附随义务不应当包括从给付义务,以此为基点,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区别有三:其一,从给付义务之违反,债权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该义务,如出卖人不交付产品说明书,买方可以起诉要求交付;附随义务之违反,债权人则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其原因在于,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均属无有形物体包容之中的行为,不可强制。

其二,在特殊情形下,从给付义务之违反亦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和合同的解除,如出卖人只向买受人交付所购得的特殊机器,但却无特殊的使用说明书交给买受人,致使该机器设备无法使用,此时,买受人在对方未交付起关键作用的说明书之前,有权行使同时抗辩权拒付货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可主张解除合同。

然附随义务之违反绝对不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

其三,从给付义务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附随义务则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出具发票不构成买卖合同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信息: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订单金额100万元。

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次日付款,乙公司应在签收货物后三天内出具发票。

但在交付货物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出具发票,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遭到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各方基本信息:甲公司: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乙公司: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甲公司身份: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订单金额,在收货后要求出具发票;甲公司义务:支付订单金额,接收货物,收到发票;乙公司身份:卖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出售钢材,要求买方支付订单金额后交付货物;乙公司义务:交付货物并按期出具发票;履行方式: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在订单签订次日支付订单金额,乙公司在签收货物后三天内出具发票。

期限:买方应在订单签订次日支付订单金额,卖方应在签收货物后三天内出具发票。

违约责任:在交付货物后,乙公司未按期出具发票,甲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

但如果甲公司拒绝支付订单金额,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同时,如果买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效果。

同时,合同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买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应按期支付订单金额。

如果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卖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订单金额,应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出具发票。

如果买方未按期支付订单金额或拒绝接收货物,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

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

关于发票的5个案例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里的发票责任模板

合同里的发票责任模板

合同里的发票责任模板一、发票的开具。

1. 甲方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按时、准确地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或服务后及时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并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3.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开具发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发票的真实性。

1. 甲方保证所开具的发票真实有效,不得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

2. 乙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甲方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 若发票存在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发票的保管和归档。

1. 甲方应妥善保管开具的发票,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乙方应妥善保管收到的发票,并按照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归档备查。

3. 若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发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尽快补开或补领相应的发票。

四、发票的使用。

1. 乙方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合法使用所收到的发票,并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如实申报。

2. 甲方应确保所开具的发票不被用于非法逃税行为,如发现乙方存在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 若因乙方的违法使用发票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发票的索取和补开。

1.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或服务后及时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并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若因乙方的原因需要补开发票,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补开发票申请后,及时核实并补开相应的发票。

六、发票的变更和作废。

1. 若因乙方的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变更或作废,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变更或作废发票申请后,及时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变更或作废。

3. 若因甲方的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变更或作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024版开发票协议书范文

2024版开发票协议书范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开发票协议书范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背景与主体2. 定义与解释3. 开发票的具体要求4. 开发票的金额与数量5. 开发票的类型与内容6. 开发票的开具时间与方式7. 开发票的使用与流转8. 开发票的监管与风险管理9. 开发票的违约责任与赔偿10. 开发票的争议解决方式11. 开发票的保密条款12. 开发票的终止与解除13. 开发票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4. 开发票的签署与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背景与主体1.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24年共同签订,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愿意共同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1.2 甲乙双方就开发票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1.3 甲乙双方均承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愿意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 定义与解释2.1 本协议所称开发票,是指由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开具给第三方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正规发票。

2.2 本协议所称甲方,是指具有开具发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3 本协议所称乙方,是指与甲方进行开发票交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2.4 本协议所称第三方,是指与乙方进行交易,并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开发票的具体要求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委托,向第三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正规发票。

3.2 甲方应在开发票上如实填写乙方的名称、地址、税号等信息。

3.3 甲方应在开发票上如实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3.4 甲方应在开具发票后,及时将发票交付给乙方。

4. 开发票的金额与数量4.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委托,开具与交易金额相符的发票。

4.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委托,开具与交易数量相符的发票。

5. 开发票的类型与内容5.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委托,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开具发票。

5.2 甲方应确保开发票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关于合同中 发票的说明

关于合同中发票的说明合同中发票的说明1. 概述:本文将从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合同中发票的说明。

我们将首先介绍什么是发票,发票在合同中的重要性,然后详细解释发票应包含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

我们将讨论如何处理发票问题和避免合同纠纷。

2. 什么是发票:发票是一种记录交易详细信息和金额的文件。

在商业交易中,发票是买卖双方记录交易的法定文件,也是财务报告和纳税的依据。

发票通常包含以下信息: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位置区域和通信方式,交易日期,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和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

3. 发票在合同中的重要性:发票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易安全的关键证据。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方式和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合乎法律要求。

4. 发票应包含的内容:根据财务和税务法规,发票应包含以下信息: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税号和位置区域,发票号码和日期,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数量和单价,税率和税额,总金额等。

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规定,还可能包含其他特定信息,如批次号、生产日期等。

5. 相关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税法,销售方一般应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房地产等,开票时间可能有所延迟。

发票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开具,且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交易信息。

双方应保存好发票原件,以备日后的核对和纳税需要。

6. 处理发票问题和避免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发票内容不准确、发票丢失或无法开具等问题。

为避免合同纠纷,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发票内容有误,应尽快更正并补开正确定的发票。

如发票丢失或无法开具,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核实交易记录等,以避免纳税风险和法律责任。

7. 个人观点和理解:发票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纳税的依据,也是维护双方权益的证明文件。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票要求和义务,可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合同与发票的逻辑关系-定义说明解析

合同与发票的逻辑关系-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标题:合同与发票的逻辑关系:法律、经济与业务流程中的交织在商业交易的复杂网络中,合同与发票作为两种关键性文件,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而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契约,而发票则是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凭证和支付依据,两者共同构成了交易活动的完整链条。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合同是确立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它详细列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为交易行为设定了清晰的预期和规则。

而发票则是在合同执行阶段产生的,是对合同中相关交易内容的具体实现和确认,它以法定形式记录了交易的实际发生,确保了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如有纠纷,可以作为重要的法律证据。

其次,从经济角度分析,合同明确了交易的价值衡量标准,即付款金额和付款条件。

当合同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完成其合同义务后,会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要求对方支付款项。

也就是说,发票实质上是合同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反映了交易活动的资金流动情况。

再者,在业务流程管理中,合同与发票的逻辑关系体现为“先有约定,后有执行”。

签订合同是启动交易的第一步,随后的履约过程便是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并通过开具和接收发票来确认每一笔交易的完成。

这一过程不仅保证了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也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及税务申报等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

综上所述,合同与发票在商业运作中形成了严谨的逻辑关系链,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理解并妥善处理好这种逻辑关系,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示例2:标题:合同与发票:揭示两者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正文:在商业交易的复杂网络中,合同和发票作为两种关键的法律文件,各自承载着特定的法律意义与经济价值,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紧密而微妙的逻辑关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合同与发票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

首先,从源头上看,合同是发票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增值税发票合同

增值税发票合同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_______(全称: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_______(全称: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为购买方,为了明确双方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发票种类和开具要求1.1 甲方根据乙方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税法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甲方开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1.3 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发票金额和税率2.1 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应与乙方实际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金额相符。

2.2 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按照乙方提供的购买产品的税率执行。

第三条发票寄送和交接3.1 甲方应在开具发票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和联系人,将发票寄送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对发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签收。

第四条发票的作废和红冲4.1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将作废发票的相关信息报告给乙方。

4.2 如因乙方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甲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发票进行红冲,并将红冲后的发票寄送给乙方。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5.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理,确保不出现重复开具、漏开等情况。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销售发票属于合同吗

销售发票属于合同吗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销售发票。

销售发票是卖方在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出具的一种财务凭证,用以证明交易的发生和完成。

它通常包含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日期、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重要信息。

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销售发票是否具备合同的性质呢?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形式要求: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销售发票作为一种书面凭证,确实具备了书面形式的要求。

但是,它是否包含合同所需的全部要素,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2. 合同要素:一个完整的合同通常需要包含标的物、当事人意愿、价格等要素。

销售发票上通常会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交易双方以及交易金额,这些内容与合同中的要素相吻合。

3. 法律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销售发票虽然记录了交易的具体情况,但它本身并不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销售发票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据之一,但它并不等同于合同。

4. 可执行性:如果将销售发票视为合同,那么在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依据发票来执行权利义务?实际上,单纯的销售发票并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细节,因此在执行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销售发票虽然具有一定的合同要素,但由于其内容的局限性,它并不能等同于合同。

销售发票更多地是作为交易发生的证明,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还需要依赖于更为详尽的合同文本来确定。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当然,如果交易简单,没有签订合同,仅凭销售发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交易的事实,但在解决争议时可能会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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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发票行为合同义务分析
作者:李晨毅
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2期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管理的加强,在买卖、服务等合同中付款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发票的诉讼日益增多,也出现了独立以给付发票为诉讼请求的民商事案件。

给付发票属于何种合同义务,索要发票能不能独立成诉?实践中对此新类型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出具发票行为属于合同从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具有可诉性。

分析如下:
一、从依据性质上来看从义务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了开具发票是经营人的法定义务,不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在买卖合同中,发票应当被理解为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中的一种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说,开具并交付发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于发票的开具、交付时间与方式、税款抵扣等具体内容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从上述两方面看,开具并交付发票既有约定性又兼有法定性,符合从给付义务特征。

二、从目的功用上看对交易利益的影响
国人普遍有“厌讼”心理,之所以有付款人不惜费尽周折起诉索要发票,其目的一定是认为发票是保证其合同目的实现必不可少的要件。

那么发票有多么重要?发票是一种有价发票,其包含了较多的经济内容。

没有发票有可能是无法入账报销、会计凭证残缺、无法抵扣税金甚至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发票的欠缺往往会造成的严重的经济损失。

有一起真实的案例可以说明:某出口企业甲因出口需要,向某服装厂乙购买一批服装,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未向甲交付具增值税发票。

甲向法院提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审理查明,因为甲方系出口企业,国家对外销货物有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就应当视作内销业务,应当缴纳内销产品营业税。

还因为没有发票,企业无法登记成本,从而造成企业的销售都被计算为利润而要交流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知,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损失的款项有15%左右的退税、需要缴纳的17%增值税,已经应当缴纳的25%企业所得税,总损失达到税票金额的65%左右。

如果有增值税发票,则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缴纳,而且还能从国家获得15%以上的退税。

两方面比较,一种是增加15%收益,一种是损失65%收益,两种结果相差80%以上权益。

发票重要性可见一斑,其有与无对交易利益有重大影响,当属从给付义务。

三、从“开具”和“出具”行为区分看索要发票可诉性
否定索要发票可诉性观点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机关处理。

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在行政法语境下,开具发票是经营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均作出了规定;同时,法律也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属于发票管理行政法规规定行为。

然而“出具”发票与“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尽相同。

通常意义理解,“出具”发票即指交付发票,即“出具”即相当于“开具+交付”。

“出具”发票行为的侧重点在于向付款人“交付”,这种交付行为源于合同义务或者交易习惯,它是与开具发票行政义务既紧密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合同义务。

区分“开具”发票与“出具”发票的意义在于:“出具”发票必须得有“开具”发票的前提,二者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未出具发票不等于未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则一定导致未出具发票结果。

“出具”发票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双重属性,既不单单为行政法律关系。

“出具”发票是两个行为的集合,里面包含了一个行政法定义务行为与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这二者行为紧密联系,但并非不可分割。

从权利属性分析,经营人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给付款人,确实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但是作为付款人,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发票是一种权利,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获取发票的权利是属于行政权利还是民事权利?笔者认为,付款人取得发票的权利应当是民事权利,而不可能是行政权利。

因为此权利相对人即义务方是经营人,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不可能给予付款人行政权利而自己承担行政义务。

所以付款人取得发票的权利是民事权利。

既然是民事权利,在其受到侵害时即可通过民事诉讼来得到救济,即具有可诉性。

在此假设一下,若经营人根本未开具发票,付款人向机关举报处理当然是可行的。

但若之后经营人开具了发票却“扣下”并不向付款人交付,付款人又可以寻求什么样的权利救济?可以肯定的是,机关只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会介入到民事纠纷中。

因此,正确区分“开具”发票与“出具”发票的意义在于对付款人权利救济方式与行使关系重大,对于已经开具好了发票,却并未向付款人交付者,当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笼统用行政法律关系替代。

民事权利受到损害,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救济既具有正当性。

四、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特定情形下交付发票属于从合同义务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审判实践中,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判断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需要从合同目的与交易习惯上来进行个案具体分析,有时候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还可能存在转换的情形。

然而无论如何,不加分析即臆断合同义务属性,从而一味否认单独索要发票具有可诉性的做法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笔者不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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