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审批(核)工作规范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穗科字〔2019〕102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穗科字〔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统一监督管理下,由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产业投资基金综合管理平台--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基金”)作为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35亿元份额)的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现拟征集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发布申报指南如下: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经认定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管理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科高字[2012]16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12〕16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经推荐并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其监理、验收工作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理、验收结论视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结论。
第三条参与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省创新资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粤科高字[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0月10日以粤科高字〔2012〕163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经推荐并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其监理、验收工作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理、验收结论视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结论。
第三条参与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省创新资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包括:(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二)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内设于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三)地市科技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监督考核项目执行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六条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理、验收工作;(二)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作出项目合同继续执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以及终止合同等监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三)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汇总全省项目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四)对省科技厅委托核查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交处理意见;(五)承担省科技厅有关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穗科函字[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穗科函字〔2007〕70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支持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及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在我市实施,我局将对我市2006年1月至12月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资金配套的对象:广州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资金配套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和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收到国家拨款的项目;(二)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持或主要参加单位;(三)项目在本市有较好产业化基础,对本市产业发展拉动作用大、有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在本市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对本市重点学科建设提升作用明显,有预期应用前景及良好社会效益。
三、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金配套:(一)项目或相关的研究内容已在我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并得到资金资助;(二)“863计划”和重大专项科技支撑项目不在本市进行产业化;(三)以个人身份参加项目;(四)项目年度拨款额低于10万元。
四、申报项目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书;(二)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三)国家立项证明以及2006年1月至12月经费到位凭证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连同电子版,请于4月1日--12日报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发展部,申请表可从广州科技网()下载。
附件: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张文、黄智华、曾惠芬联系电话:83491762、 83571897。
广州开发区大学生科技企业场地租金补贴资助审批工作规范
附件7广州开发区大学生科技企业场地租金补贴资助审批工作规范1.目的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4]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广州开发区大学生科技企业场地租金补贴资助申请的审批(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确保审批(核)的工作质量。
2.范围2.1补贴对象:(1)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大学生科技企业而且是大学生本人申报的首家企业;(2)进入区孵化器内(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大学生科技企业。
注:(1)大学生是指满足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大学生,包括大学生村官。
(2)区孵化器是指满足《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6号)规定的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
(3)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是指满足《关于加快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4]17号)规定的创业苗圃,并且为大学生科技企业提供3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等基本保障。
2.2资助标准:对进入区孵化器内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区孵化器为其提供3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等基本保障)。
对进入区孵化器内(不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500元,共补贴2年,租期小于两年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
3.职责3.1由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火炬中心)经办人负责发布通知,受理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终审意见进行公示、拟定批复和办理拨款手续。
3.2由各区级孵化器负责推荐。
3.3由广州火炬中心拓展部负责人进行初核。
3.4由广州火炬中心领导进行复审。
3.5由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复核、终审。
4.工作内容4.1申请申请所需资料如下:(1)《广州开发区大学生科技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近期国税、地税银行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5)场地租赁协议;(6)租用场地1年以上(含1年)租金发票;(7)大学生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8)大学生学生证等在读证明;(9)大学生学历学位和相关资格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10)股权构成材料和验资报告;(11)其他证明材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穗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4]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构优化原则。
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
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手续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穗财教[2015]29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26【实施日期】2015.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教〔2015〕291号)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区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5年8月26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的资金。
担保资金规模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三条担保资金委托担保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利息计入担保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称市科创委)是担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担保资金委托担保机构运作。
三方具体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1.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负责担保费差额补贴、贷后管理和追偿补贴审核工作。
3.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市科技创新委1.负责受理贷款担保项目的申请。
2.负责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材料和科技创新基本情况,对项目是否符合广州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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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审批(核)工作规范
点击数:30 录入时间:2011-08-29 15:40:38
1.目的
规范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科技企业申请上市资助资金的审批(核)工作,为区内企业申报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环境,确保审批(核)的工作质量。
2.范围
2.1资助对象:工商、税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内,符合上市条件的拟改制上市和已成功上市的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3)已在境内外成功上市;
(4)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
2.2资助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2.3资助标准:根据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相应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行上市辅导,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
(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有关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3)已在国内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已在国内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每家企业资助15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参照执行。
(4)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3.职责
3.1金融工作处经办人负责受理科技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终审意见拟定批复。
3.2金融工作处领导负责复审。
3.3分管副局长负责初核。
3.4局长负责对30万以下的项目终审,30万以上(含30万)项目的复核。
3.5分管区领导负责30万以上(含30万)、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终审;超过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4.工作内容
4.1申请
企业完成改制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两年内,可以根据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企业改制上市资助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已完成相应阶段发生费用的资助;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同时申请发生费用的资助。
申报所需资料如下:
(一)基础资料:
(1)《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最近一期国税、地税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材料。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材料。
(三)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并向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2)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材料。
(四)已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
(1)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
(2)备案文件;
(3)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
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五)由企业的改制上市辅导证券公司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装订成册,另附电子文档1份。
4.2受理
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检查上述资料齐全后,在《文书领取通知书》上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此通知单。
4.3初审与复审
4.3.1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审计意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初审意见,送金融工作处领导复审。
4.3.2金融工作处领导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审计报告进行复审,并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
相关材料交回经办人通过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局长复核。
4.4初核
分管副局长复核后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核意见。
4.5复核与终审
4.5.1申请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在30万以下的,局长负责终审,并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终审意见。
4.5.2申请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局长复核后,呈送分管区领导终审;超过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4.6交付
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根据终审意见起草批复、加盖公章,交付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文书领取通知单》上签收并收回此单,交付情况填入《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
4.7存档
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8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审批程序。
5.质量要求
5.1合法: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
5.2时限:受理至交付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进行相关调查的项目、区领导审批环节,时间另计。
5.3准确:资料真实、齐备,符合区管理办法要求。
5.4态度:和蔼、耐心。
5.5公开:受理和办理过程中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清楚、全面地告知顾客应知的事项。
6.相关文件
6.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6.2《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7.记录表格
7.1《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7.2文书领取通知单
7.3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附件:/files/附件: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