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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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

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六)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

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七)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

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

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八)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常见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

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

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9]30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于2009年9月7日经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学会和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中进行广泛宣传。

学会要按照《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对《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三条执行和宣传《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第四条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中国科协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对七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具体界定标准

中国科协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对七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具体界定标准

中国科协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对七类学术
不端行为提出具体界定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微侵袭神经外科杂志》
【年(卷),期】2007(12)4
【摘要】3月23日,中国科协正式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该《规范》不仅规范了科技工作者的日常行为准则,而且对7类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提出具体标准,还明确了对学术不
端行为的监督处理原则及程序。

据介绍,该《规范》共4章28条。

主要包括三大块内容,首先,对科技工作者的课题申报、实验数据保存,科研合作、署名权原则、【总页数】1页(P147-147)
【关键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中国科协;学术;科学;标准;界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53.9
【相关文献】
1.《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标准正式发布实
施 [J], 本刊编辑部
2.《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AT174-2019)》标准正式发布实施[J], 本刊编辑部
3.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五)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J],
4.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四) 学术不端行为 [J],
5.中国科协科技期刊发布科学道德规范联合声明对学术不端零容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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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二)

科学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二)
( 文完 ) 全
( 料 来源 :w .aLogc ) 资 w w e r.n s
中 国科 学技 术协会 常务 委员 会科技 工作 者
道德与权益专 门委员会负责科学 道德与学 风建设 的宣 传教育 ,
监督所属全 国学会及会员 、 相关科技 工作者执 行科学道德 规范 情况 , 立会 员学 术诚 信档 案 , 涉及 学术 不端行 为 的个人 进 建 对 行记 录, 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 第 二十七条 调 查学 术 不端 行 为应遵 循 合法 、 观 、 客 公正 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 人的正 当权益 , 对举报 人提供 必要 的
Ed t d b NG l i y NI e H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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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工 作 者 科 学 道 德 规 范 ( 行 )(二 ) 试
包 括故 意毁 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 中必需 的仪器设 备 、 文献资
料, 以及其他与科研 有关 的财物 ; 意拖 延对他 人项 目或 成果 故 的审查 、 评价时 间 , 或提出无法证 明的论 断 ; 竞争项 目或结果 对
的审查设置障碍。
的各种造假 、 抄袭 、 剽窃和其他违背 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
维普资讯
第 16卷 第 5期
2 0 0 8 年 3 月
中 国矫 形 外 科 杂 志
V 11 , o5 o 6 N . .
Ma o8 L 20
( O R dv , r nM, ud og . a ont y n a oh s l y 1 ) y ei B Bo L n h n Pt aa m dPt pyio k w G h o a h og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要求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要求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要求科学技术部是负责国家科技事务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保持部门高效运转和推动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要求,以确保其履行职责的专业性和社会责任感。

一、诚信和正直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应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坚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科技事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他们应该坦诚对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隐瞒真相,不夸大或歪曲事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工作人员还应该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在处理工作中遵循公正和公平原则。

二、保守机密与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他们将接触到一些重要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如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未来科技发展的规划等。

因此,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相关机密,遵守国家和部门的相应法规。

同时,他们还应保护知识产权,不得私自泄露或盗用他人的创新成果,积极创建良好的科学伦理环境。

三、独立公正与科学原则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开展科技事务工作时,应始终遵循科学原则,无论在评估科技项目、制定政策还是提供咨询方面,都应客观公正、基于事实和科学证据作出决策。

他们应避免受到不当利益干扰,做到真实、客观、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

四、维护社会责任感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时刻关注科技发展对社会、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他们应主动参与科技伦理和社会风险评估,确保科技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推动科技成果的社会化运用,更好地造福社会。

五、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在多个科技领域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

因此,他们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凝聚共识,解决分歧。

同时,他们应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倾听并尊重他人意见,并清晰明确地向相关人员传达信息。

综上所述,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要求包括诚信和正直、保守机密与保护知识产权、独立公正与科学原则、维护社会责任感以及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

中科协印发《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中科协印发《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年 以来 ,我 国科 技 界接 连遭 遇 国 外 出版 集 团 较大 规 模 的 集 中 撤 稿 ,造 成 极 为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我 国 科 学 家 的 国 际 声 瞥受到 直接冲 击。撤 稿事 件反映 出我 国少数 科技 工作 者 自 律 意 识 缺 乏 ,底 线 意 识 不 强 ,在 名 利 诱 惑 面 前 心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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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A S T首次 获得 百秒 量级稳 态高约束模 等离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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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道德行为 自 律规 范》( 以 下 简 称 《自律 规
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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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要组织 科技工作者深入学 习、广泛 宣传 , 结合实际制定和 完善相关规定 , 加强 自律监督 , 进 一步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 系 ,为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提 供 良好的政策和环境保障 : 要 积 极指导推动高校 、科研院所 、医院等建立学术道德委 员会
等内设机构 ,健全科研诚信制 度规范 ,加大学术不端行为调 查处理力度 ,确保 《 自律规 范》落 到实处。广大科技工作者 要严于 自律 , 坚持 “ 自觉担 当科技报国使命 、自觉恪尽创 新 争先职责、自觉履 行造福 人民义务、自觉遵 守科学道德规 范” 的高线 ,坚守 “ 反对科研数据 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 研 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 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 ”的底 线 , 肩 负起 推 动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 建 设 世 界 科 技 强 国 的历 史 重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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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9年10月31日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

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
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

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

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
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

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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