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规定3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武政办[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
实现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并使今年违法建设历史存量减少100 万平方米。
(二)坚决打击新的违法建设。
强化日常巡查控管,广泛发动社会监管,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开展清理、登记违法建设底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清理、登记自2002年10 月 1 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发生但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设,重点是国家公务员、村干部的违法建房问题,规划部门审批私房建设情况,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危房鉴定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重点查处利用征地拆迁之机“种房子”、骗取建房手续、制造假证件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在建房审批、土地交易和办理买卖建房手续中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带头违建、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的典型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制发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台《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暂行规定》等,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坚持以区为主、街(乡、镇)为基础,按照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预防在先,防治结合,整合力量,综合治理。
违法建设整改措施

违法建设整改措施篇一:违法建设整改台帐Xxx违法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台帐篇二:违法建设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责令改正通知书x区(县)小区号业主:你的行为,违反了《规划法》、《市规划条列》第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于年月日之前整改该行为,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我公司。
逾期不改正的,我公司将上报局(违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规划、城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违法建设报告书什邡市规划委员会分局:《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篇三: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汇报稿梁平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自今年4月27日全县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全县违法建筑基本情况全县各级各部门历时2个多月,共进行了三次清理,初步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
据各乡镇(街道)第三次违法建筑清理上报数据汇总,全县违法建筑共4109户,总占地面积129.57公顷,总建筑面积313.32万平方米,已由乡镇政府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共计2171万元。
住建委_执法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单位: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主任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受委托单位: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站长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章,为确保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行政执法委托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负责以下行政执法工作:1. 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2.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 参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承担其他由委托单位交办的相关行政执法任务。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享有以下行政执法权限:1. 行政检查权:对涉嫌违法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违法物品;2. 行政处罚权: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3. 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4. 其他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开展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委托执法要求1. 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单位的授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公正、高效;2. 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3. 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4. 受委托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需延长委托期限,应提前一个月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3篇)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我县文明创建工作要求和城市管理实际,拟于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对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出店经营、占道摆摊设点、乱搭乱建、车辆乱停放等市容乱象进行专项集中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本次整治范围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
(二)整治内容占用南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披乱挂、乱堆乱放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市政道路的平整硬化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县市容管理局牵头___对占用南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披乱挂、杂物堆放和非机动车乱停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籍山镇予以配合。
(二)籍山镇负责阳光小区内市容市貌整治管理及工作。
(三)住建委负责南路道路的平整硬化。
(四)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车乱停放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容管理局对非机动车乱停放进行整治。
(五)工业区派出所负责整治现场的秩序维护及___的处置工作。
(六)食药局和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三、方法步骤此次集中整治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高、常态化管理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管理局和籍山镇各抽调___名执法队员对该路段所有经营户及流动摊贩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同时进行宣传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经营户及流动摊贩建立档案。
公安交警做好对乱停放机动车车主的宣传工作并设置交通提示牌。
(二)集中整治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管理局抽调___名执法队员,籍山镇抽调___名执法队员,工业区派出所抽调___名公安干警,公安交警大队抽调___名交警,食药局、环保局和工商局各抽调___名工作人员联合对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住建委对该区域破损的路面进行平整、硬化及杂草的清除。
(三)巩固提高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籍山、公安交警根据各自职责对集中整治结束后的区域范围进行日常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杜绝该处脏乱差现象,市容局应对该路段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线。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呼政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呼政发[2008]5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市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薄连根,副市长吕慧生,副市长包钢任副组长。
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市容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各旗县区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发改委、信访办、工商局、水务局、房产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土地收储中心、供电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住建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相关规定,厘清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查处违法建筑合力,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区违法建筑屡禁不止,极大地扰乱了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稳定,并存在较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建筑带来的极端危害和严重后果,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进一步加快生态涵养发展、建设三峡库区经济中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依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筑“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镇乡街道具体实施”的原则和“杜绝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总体要求,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整治计划,分片分批实施集中整治;对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坚决杜绝增量。
实现全区无新增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负责依法组织和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查处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辖区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劝阻、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辖区在建违法建筑的现场实施监管;建立辖区违法建筑存量台账,制定整治存量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接收和管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移交的违法建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筑强制消除、强制拆除、强制回填以及查封违法建筑施工现场等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篇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萍乡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09]101号精神,按照市及省厅、省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省厅、省局的部署要求,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市场建设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专项治理的工作目标,为萍乡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路行政行为和公路建设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建立规范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廉政、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三、治理重点与责任分工本次专项治理要围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设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和使用、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附属工程建设监管等环节,重点查找和解决以下突出问题(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权谋私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室、工程科、组宣科2、是否存在工程项目不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初步设计未经审批或施工许可未经办理就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工程科、计财科、监察室3、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周期不足,勘察设计深度和设计比选方案不够,设计质量下降,导致变更频繁;责任单位:工程科、勘察设计院、监察室4、是否通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违规招标,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计财科、审计科5、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养路科6、是否存在投标人通过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总工办7、是否存在委托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的问题;责任单位:监察室、工程科、养路科8、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责任单位:工程科、养路科、监察室9、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计财科、审计科10、建设单位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监管是否到位,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监管是否到位;责任单位:监察室、工程科、总工办11、工程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责任单位:财务科、工程科、审计科、养路科、监察室12、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财务科、审计科13、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招标后监管薄弱,专业化管理人员缺乏,质量和安全管理粗放,有的工程试验检测数据科学性、真实性不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责任单位:工程科、机务科、养路科14、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压缩工期,不能保证合理工期,造成质量隐患;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机务科15、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并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责任单位:工程科、监察室、财务科、审计科16、附属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规定实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等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室、工程科17、对投诉、举报是否进行了认真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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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规定3篇 建委禁止违法建设相关规定第1篇 第一条凡辖区内进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街道城市管理所、国土管理所、派出所应根据职责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恢复原貌。 第二条凡辖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基建施工、标准车间建设施工及企业基本建设施工(除区有关部门已经批准施工的项目外)、农民建房施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出据的国土规划、工程许可证、本部门单位(企业)出据的书面申请、个人持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证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报街道国土所办理建设(房屋)相关的审批手续,否则,视为违法建设。 第三条凡辖区内进行基础工程(企业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村民建房)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用电时,必须先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证明资料和城管所的施工许可证,到供电所办理用电审批手续,方可装表接电。对未经批准擅自接电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凡辖区内违法建设(房屋)工程或利用违法建筑(房屋)进行出租、生产经营的,街道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规划、施工放线、房产等证件。各村、街道水利、供电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提供水源、电源。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公安、计生部门不得办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擅自办理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在辖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拒绝检查,甚至谩骂、殴打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除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外,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且不配合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治理的,按有关规定扣押其施工设备,除在经济上处罚外,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条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举报、制止的义务。对视而不见,既不举报又不劝阻甚至纵容进行违法建设的村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街道除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外,与其工资挂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制止不力,街道组织集中拆除的,所有费用从违法建筑所在村办公经费或村干部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属规划许可范围以外的违法建筑,各村要摸清底子,做好登记,上报城管所,城管所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拆的,按每年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对于不拆也不交纳使用费的,城管所做好登记,将名单提供到经管站、计生办、民政等部门存档。 1、需村委盖章的,须清除违法建设后或交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盖章。 2、计生办不得给其办理婚育证明。 3、民政部门不得把其纳入低保户。 4、城中村的人均口粮、分红等各种福利待遇不得给其审批发放。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____年-____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发现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和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材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一)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名称等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妨碍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配合单位应当依照工作方案履行配合职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没收实物的处置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监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且按照前述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符合许可的内容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按照下列规定方式确定: (一)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竣工结算价确定; (二)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履行规划许可手续;特定时期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租金收入,依据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确定。租金收入无法确定或者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的租金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委托时周边同类型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数计算;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数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与许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许可的建筑面积数折算;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建筑位置与许可不符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时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或者折算后累计。 第十六条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