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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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宣传工作方案

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宣传工作方案

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宣传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加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工作,同时也为了增加公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了解和认知,需要通过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目的本宣传工作的目的在于:1.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讲述正常用地建设的必要性和价值,提高公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认识和了解;2. 通过群众监督、社区建设、规范用地建设等方式,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宣传内容及方式1. 宣传法律法规(1)通过公告栏、电子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有关用地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危害及其影响。

(2)加强对国家各项用地建设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通过演讲、研讨、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有关法规的了解和再认识。

2.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1)设立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确保举报信息及时处理,对有效信息进行展示,促进群众共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2)加强社区宣传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宣传、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公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防范意识。

3. 规范用地建设(1)提高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规范意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通过拆除、罚款等措施来惩治违法行为。

(2)组织专家、学者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合理性进行调研和评估,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宣传工作的开展,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公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认识和了解,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2. 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社区建设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3. 规范用地建设行为,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本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普及法律法规、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规范用地建设等方式,旨在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为提高公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出贡献。

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篇一: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xx版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xx-01-27 14:59:25 [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xx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xx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最新2018】违规违章乱搭乱建清理整治法律法规有哪些-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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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违规违章乱搭乱建清理整治法律法规有哪些篇一: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整顿国土管理和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1.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改建、扩建、新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2.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的建(构)筑物;3.农村居民移地新建房屋后,逾期未复垦且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原有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目标通过进一步清查治理,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用地、依法建设意识;完善查处和制止“两违”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有效遏制“两违”行为。

三、整治任务(一)对所有“两违”行为进一步集中清理。

(二)切实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工作。

对201X年7月15日以后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新建一处拆除一处。

(三)制定规范我镇用地和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治理“两违”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原则(一)坚持依法整治,长效管理。

坚持依法查处,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新增“两违”行为,有序推进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村(社区)、机关有关部门成立“两违”整治工作领导组,建立健全镇、村(社区)、村(社)居民小组三级组织网络体系。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两违”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

小区违法建筑宣传方案

小区违法建筑宣传方案

小区违法建筑宣传方案小区违法建筑宣传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城市发展中,随着人口增加和建设规模扩大,一些小区中出现了违法建筑的问题,给小区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引起居民对违法建筑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制定并实施小区违法建筑宣传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 提高居民对小区违法建筑问题的认识和了解;2. 强化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合规性的意识;3. 增加居民参与违法建筑整治的积极性;4. 促进形成居民自我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方式1. 举办宣传讲座和专题培训。

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人员,通过讲座和培训的方式向居民介绍违法建筑的形式、危害和解决办法,引导居民正确看待违法建筑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整治政策。

同时,提供具体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以便居民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2. 制作宣传资料和展板。

设计制作宣传册、海报、展板等宣传资料,对违法建筑的危害和整治工作进行详细介绍,并辅以图片和数据等直观展示,以增加宣传的效果和吸引力。

将这些宣传物品张贴于小区入口、公共场所或电子屏幕上,让居民在闲暇之余能够了解相关信息。

3.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通过小区的社交媒体平台或手机APP,发布相关宣传内容,如文字、图片、视频等,吸引居民的阅读和关注。

并且可以设置专门的违法建筑解决问题交流平台,让居民能够实时了解小区中存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能够共同商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4. 开展义务宣传活动。

组织居民代表、志愿者等参与小区义务宣传活动,如上街宣传、走访居民、开展调查问卷等。

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形式,让居民更加深入地了解违法建筑问题,并号召居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四、宣传效果评估1. 制定宣传效果评估指标。

确定宣传前后,居民对违法建筑问题的了解程度、法律意识和参与整治的意愿等为评估指标,设置量化的评估标准以便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

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工作方案

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工作方案

2012年查处违法建设宣传活动周工作方案2012年是全力服务于全区实施坚持科学发展、深化全面转型战略构想的起步之年,是进一步巩固违法建设查处成果、继续探索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新思路的关键一年,是迎接十八大圆满召开、提升市容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一年。

为更好的做好查违工作,有效防控春季违法建设反弹,遏制新生违法建设,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区查违指挥部定于2012年3月26至4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整洁、文明、有序”环境秩序的工作要求,围绕2012年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整体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2012年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宣传周紧紧围绕提升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和遏制新生违法建设这个主题,为保障“十八大”召开等重大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首都环境秩序总体提升。

二、宣传形式和内容通过“八个一”的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依法建设房屋的法律、法规知识,宣讲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对于坚决遏制违建的态度和决心,力争做到家喻户晓、防患未然,最大限度的减少新生违法建设的发生。

(一)召开一次动员会。

组织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总结2011年查违工作,部署2012年查违任务和查违宣传活动工作,充分发挥各社会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将查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二)发放一封信。

通过入户发放的形式,向广大居民发放《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政府查违的决心,讲明违建的危害及后果,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三)设立一批宣传站。

在宣传周期间,由各查违分指挥部在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设立宣传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四)制作一个宣传片。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协调区广电中心制作查违宣传片,在区有线电视台循环播放;(五)撰写一篇宣传报道。

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危害及治理

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危害及治理

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危害及治理【摘要】违法违章建筑是指在没有经过规划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如官员腐败、盲目追求利益等,展示了其对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包括安全事故频发、资源浪费以及城市环境恶化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治理措施,并指出加强治理的重要性及未来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入了解违法违章建筑问题的根源,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违法违章建筑、成因分析、危害展示、治理措施、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加强治理的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概述违法违章建筑违法违章建筑是指在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或改建建筑物的行为。

这类建筑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和环境,也存在着安全隐患,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个人私利、地方官员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使得违法违章建筑的现象屡禁不绝。

危害方面,违法违章建筑不仅影响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还可能导致建筑物结构不稳、消防隐患增加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威胁。

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监管机制建设,严格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保障城市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加强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严格依法治理,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筑的蔓延。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惩治力度,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2. 正文2.1 成因分析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管理不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设规划等制度不健全,规划编制不科学,规划目标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导致一些地方出现规划的空白或盲区,给违法违章建筑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市场需求不理性: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保护环境和遵守规划的原则,盲目建设违法建筑。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按照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大会的要求,保康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组织普法宣讲员围绕“四法两条例”编印了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该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一、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律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主要体现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取得合法土地后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

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5、建设行政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等.四、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1日起施行明确公安机关参与查违职责 2014年07月29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协调联动第七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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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按照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大会的要求,保康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组织普法宣讲员围绕“四法两条例”编印了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该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律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主要体现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取得合法土地后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

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5、建设行政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等。

四、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七、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八、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城乡规划法》针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十、一些地方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有什么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六十八条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十一、某建设单位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乡、村用地上建一幢一层高的厂房,对于建筑商的这种行为,《城乡规划法》怎样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个建设单位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作为建设单位,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二、为强化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城乡规划法》有哪些规定?《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的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三、私人建设如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私人建设规划管理流程如下:当事人送审申请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送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证卡→测量放线→巡查、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2011年1月21日正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暴力拆迁怎么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条例》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阻止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六、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补不补偿?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七、违法建筑能否购买?不能购买违法房屋。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办理不了产权,其在质量和安全上均存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

十八、购买房屋应当查验核实房屋的法定手续有哪些?(一)购买未竣工的房屋,应当查验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缺一不可。

(二)购买已经竣工的房屋,应当查验核实《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原件。

(三)对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应当查验核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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