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村级政策法规宣传材料范文

村级政策法规宣传材料范文尊敬的村民们:大家好!作为一个村庄的组成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遵守村级的政策法规。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也能够促进村庄的和谐发展。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村级政策法规,我们特别准备了一份宣传材料,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村级法规介绍1.村级法规的概念和作用村级法规是以村级组织为依据,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村庄内的各项事务。
村级法规可涉及村民的权益、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村庄的良性发展。
2.村级法规的种类村级法规主要分为两大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上级政府下达的,对整个村庄具有普遍适用性;地方性法规则是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更加具体和详细。
二、村级政策宣传的重要性1.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村级政策宣传,可以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再盲目违规。
2.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村级政策宣传有助于塑造社会秩序,让每个村民都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形成共同遵守法规的共识,进而促进村庄的良好发展和社会和谐。
三、宣传材料的具体内容1.主要法律法规介绍在宣传材料中,我们将重点介绍村级内部常见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村民在阅读材料时,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宣传案例分析通过宣传材料,我们将列举一些具体案例,从中分析法规的具体作用和影响。
让村民们认识到法规的重要性,并且知道违反法规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3.政策解读和宣传口号我们将对一些重要政策进行简要解读,并设计了一些宣传口号,以提醒村民们遵守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村庄环境。
四、宣传方式和效果评估1.宣传方式为了让宣传材料更好地被村民们接受,我们将通过在公告栏、村级电视台、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发布。
同时,我们也会组织一些专题讲座,让村民们有机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面对面沟通。
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团结教育知识宣传1、什么叫民族?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予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2、我国有多少个民族?我区、我市民族基本情况怎样?我国共有56个民族。
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为10449万多,占全国总人口的8.41%,由于汉族人口众多,占全国总人口的91.59%,所以习惯上把其他55个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中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宁夏常住人口为6301350人。
其中汉族人口为4,069,412人,占64.5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231,938人,占35.42%,其中回族人口为2,190,979人,占34.77%。
中卫常住人口113.35万,境内分布汉、回、满、蒙古等21个民族,回族人口占34.6%,属典型的民族聚居地区。
3、民族平等的含义是什么?民族平等的权利有哪些?民族平等的含义是:(1)各民族一律平等;(2)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3)努力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民族平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①平等权;②参政权;③民族区域自治权;(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①管理经济建设自主权;②享受国家帮助发展经济权;③保持、改革和发展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自由权;④宗教信仰自由权;⑤受教育权;⑥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权。
4、民族团结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努力奋斗。
5、国家对民族平等团结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1)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图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内容

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内容
随着社会的进步,宗教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维护宗教和谐,促进宗教信仰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融合,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宗教政策法规,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宗教自由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同时,国家也应当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这一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普及,让广大群众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教管理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出台了《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同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也制定了多项细则,对宗教团体的活动、场所、人员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防范极端宗教
国家对极端宗教采取“打非并存”策略,既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民族意识和法律素养,也要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打击各类宗教极端分子和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四、文化传承
为了加强宗教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化政策,在宗教文化传承方面,国家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传承经典、挖掘历史、发展文化、提高文化价值。
这些政策不仅加强了宗教文化的传承,也保护了国家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宗教政策法规不仅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也有利于宗教信仰归于正常、积极健康和谐的发展。
我们要积极传承宗教文化,维护宗教和谐,建立良好的宗教氛围。
同时,我们也要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稳定和和谐。
让我们共同维护宗教和谐,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政策宣传文案模板

政策宣传文案模板大家好!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快捷、高效、便捷的需求,我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一、创业扶持政策为了激发市民创业热情,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我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
包括创业贷款支持、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评审等多项措施,帮助市民实现创业梦想。
欢迎有创业意向的市民前来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与帮助。
二、就业援助政策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尽快就业,我市政府设立了就业援助政策。
包括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等多项帮扶措施,为就业人群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欢迎需要就业援助的市民前来咨询,我们将尽力帮助您解决就业问题。
三、医疗保障政策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我市政府推出了医疗保障政策。
包括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定点医院服务质量评估等多项保障措施,让广大市民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欢迎有医疗保障需求的市民前来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四、教育支持政策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我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支持政策。
包括教育补贴发放、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等多项支持措施,让广大市民享受更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欢迎有教育需求的市民前来咨询,我们将尽力提供帮助。
五、环保政策为了保护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我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政策。
包括环境监测加强、环保督查力度增加、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等多项措施,让我们共同呵护地球家园,共建美丽环境。
欢迎关注环保的市民参与其中,让我们共同为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六、居民权益政策为了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居民权益政策。
包括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保障措施,保护居民免受侵害。
欢迎关注居民权益的市民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总而言之,我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民生,倾听民意,切实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建设美好家园!谢谢大家!愿我们的城市更加繁荣富裕,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各类惠民政策宣讲内容

各类惠民政策宣讲内容
1. 《健康扶贫政策宣讲》
- 我们将为贫困家庭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药物补贴,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医治。
- 宣传健康保险政策,帮助贫困家庭降低医疗支出,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2. 《教育扶贫政策宣讲》
- 我们将提供免费教育资源和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学校,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 宣传教育补助政策,帮助贫困家庭减轻教育经济负担,促进教育公平。
3. 《就业扶贫政策宣讲》
- 我们将加强就业信息发布和职业培训,帮助贫困群众提高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 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贫困家庭自主创业,实现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4. 《扶贫产业政策宣讲》
- 我们将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地方经济收入。
- 宣传产业扶贫项目资助政策,鼓励投资者和企业参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共同促进区域经济
脱贫致富。
5. 《住房扶贫政策宣讲》
- 我们将提供住房改善和安居工程,帮助贫困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增强生活幸福感。
- 宣传住房贷款优惠政策,为贫困家庭提供购房资金支持,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各时段的生育间隔规定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
2009年9月25日后无间隔期,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期限制。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政策宣传资料

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政策宣传资料【标题】:全面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导语】:妇女和儿童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保障关系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
我国一直致力于全面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妇女和儿童创造一个公平、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正文】:一、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1.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在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教育保障:实施妇女平等接受教育政策,确保女性在各级教育阶段的机会和条件。
加大对女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女性综合素质,助力女性充分参与社会生产和经营管理。
3.就业保障:推动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鼓励和支持妇女创业创新,为妇女提供技能培训、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4.生育保障: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妇女生育权益。
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加强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为妇女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和保障。
二、关爱儿童,构建健康成长环境1.权益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发展、受教育等权益。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儿童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教育保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和资助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3.健康保障:加强儿童健康管理,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加大对儿童疾病防治、营养改善、疫苗接种等方面的投入,降低儿童死亡率。
4.关爱留守儿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确保他们在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得到妥善照顾。
加大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力度,促进其健康成长。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权益意识1.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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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时段的生育间隔规定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
2009年9月25日后无间隔期,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期限制。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四十一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四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五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八条违反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第七十五条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二)为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三)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四)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摘要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告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经过批准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禁止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第六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并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
第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优生的七大妨碍:1、避免病中受孕;2、避免在新婚期间受孕;3、情绪波动时不易受孕;4、服用避孕药的妈妈不宜停药后马上受孕,最好在停药6个月后方可受孕;5、多次接受X线检查后不宜受孕;6、避免在不良环境中受孕。
如果准妈妈的工作可能接触铅、汞、镉、农药等有害化学物质,则需要停止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再受孕。
8、营养状况差的准妈妈不宜受孕。
避孕节育措施的种类:1、宫内节育器;2、输卵管结扎和输精管结扎;3短效口服避孕药;4速效控亲避孕药;5、长效口服避孕药;6、注射避孕针;7、皮下埋植;8、杀精剂;9、避孕套、安全套;10、传统或自然避孕法;11、紧急避孕法;《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二条,不实行房屋出租报告登记制度的处罚(500-5000元);(四)对隐瞒生育事实的处罚《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二条:一是要求签定,否则处1-5万元罚款,二是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五)对提供假证明的处罚《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六条,取消当事人生育资格。
对制假者处5000至2万元罚款。
“1+4”文件重要内容-------双诚信、双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贵州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村(居、社区)民自治公约,以村(居、社区)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居、社区)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村(居、社区)向群众承诺内容为:在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生产、生活、就医、就学、保障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惠民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质服务。
群众向村(居、社区)承诺内容为: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政策生育,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双诚信、双承诺”办事流程: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签订的“双诚信、双承诺”合同书向村委提出办事申请→村委审核履约情况(一审)→未履约,驳回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限期履行违约内容;已履约,出具办事证明→村民议事会审核(二审)→镇计生办审核(三审)→履约属实,加盖计生办公章,相关部门优先优待办理当事人申请事项;履约不属实,拒加盖计生办公章,相关部门暂缓办理当事人申请事项贵州省17号文件重点内容--------利益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