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三、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各相关机构: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车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
在京依法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管理(一)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
从业人员仅限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从业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车险投保单、保险单及业务系统。
(三)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开立独立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方式向该账户支付佣金,不得向其他账户支付佣金,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支付佣金。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保费安全管理,投保人通过银联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保费的,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五)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保信息。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法务部文件(关于加强管理的模板)

法务部红头文件模板(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合规管理的通知)法律合规部文件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法律合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法律合规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法律合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合规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健全法律合规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法律合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的法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管理责任到人。
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律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加强法律合规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和合规管理能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法律合规部的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员工都能接受法律合规教育,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合规操作规范。
四、严格合规审查程序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合规审查程序。
涉及合同签订、重大项目、风险管理等事项时,必须经过法律合规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法律合规风险可控。
五、加大法律合规监督检查力度法律合规部将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法律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法律合规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法律合规报告制度,定期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合规管理情况,包括合规风险、合规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法律合规部将对各部门的合规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法律合规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4dcc4de45c3b3567ec8b2c.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XX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XX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部(中心)、各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风险,现就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XX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支行作为分支机构、部室作为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经总行授权,任何支行(部室)或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任何支行(部室)或个人未经授权、超授权范围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由签订合同的支行(部室)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提交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三、印章管理部门和管印人员要严格按照用印范围和审批流程用印,不得擅自用印。
未经法律合规审查,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文本,一律不得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加盖业务公章。
四、合同主办部门要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起草的合同要约定明确、要素齐全、意思表达真实、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能够充分保护我方合法权益等,不得直接接受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
五、合同应当事前订立,不得事后补签、倒签。
六、XX银行统一印发的模板类合同、合同一方或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且不允许修改的格式合同无需审查。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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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为加强合规管理工作,降低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向全体员工发出以下通知:
一、合规意识的强化
合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每个员工都应该增强合规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
禁止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偷税漏税、洗钱等。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积极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二、合规培训的加强
为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公司将加强合规培训的力度。
各部门应根据员工的职责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并确保全员参与。
培训期间,员工需要认真研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合规能力。
三、合规流程的完善
公司将持续完善合规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批、风险评估、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流程。
各部门应加强协作,确保合规流程
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若发现合规问题或潜在风险,应及时向合规部
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加大合规监督的力度
公司将加大对合规管理的监督力度,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核制度
和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合规监督责任,加强对
部门和员工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问题。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
处理。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
行为,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劳动合
同等。
请全体员工认真遵守本通知,共同维护公司的合规形象和利益。
希望每一位员工以身作则,积极履行合规责任,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做出贡献。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司领导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