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2年)

合集下载

法宣考试答案

法宣考试答案

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10、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首先要把〔〕要素挺在前面。

政治11、内蒙古自治区有〔〕支专业“法治乌兰牧骑〞队伍。

90攻坚期13、以下选项中,乌兰牧骑队员不需要具备哪一条件?〔〕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工程。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工程配套的道路,建设根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以工代赈资金16、如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要做到对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背后腐败问题〔〕,对失职渎职问题〔〕。

没查清的不放过,没查清的不放过,没查清的不放过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形成强大全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进行一次。

五年19、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定期邓小平22、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一平衡不充分的开展之间的矛盾23、以下选项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湿地的是〔〕。

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大型沼泽地全国25、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开展以〔〕为主的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26、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六十日27、D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8、?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内进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内卫医字〔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惩防体系建设,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蒙医中医医院)。

社会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委直属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巡查工作,盟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

二、巡查重点(一)公立医院党建。

1.围绕制度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

主要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是否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是否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以及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等工作上的落实情况;是否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明确具体内容;是否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 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月28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直属分局、工商干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必将对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区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疆工商系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将为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进一步保障“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各地工商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促进新疆法治工商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条例》在本系统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知识试题及答案

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知识试题及答案

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知识试题及答案1.(单选题)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该如何处理?()A.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B.依法给予处分C.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D.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2.(单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A.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B.省级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C.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机构D.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3.(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义务主体是()。

A.省级司法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4.(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A.仅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B.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C.每季度D.仅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5.(单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负责。

A.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C.各级司法行政部门D.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部门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6.(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有()。

A.各级培训机构B.中等职业学校C.各级党校D.中小学校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BD7.(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可采取哪些形式宣传法治精神?()A.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B.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C.插播广告D.开展法制文艺活动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8.(多选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通过()方式,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功能退化、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及锡林郭勒盟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宣在线真题(1)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宣在线真题(1)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1、(单选题)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备案。

A.盟行政公署B.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C.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D.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正确答案:B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一行为是《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明确禁止的?()A.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B.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C.破坏宗教关系和谐D.所有选项均应选正确答案:D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宗教团体职能的是()。

A.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法律尊严B.所有选项均正确C.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D.指导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思想、组织、教风和制度建设,指导规范宗教教务活动,督促规章制度落实,促进自我管理和民主管理,抵制商业化倾向正确答案:B4、(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由批准机关根据申请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超过()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不超过()年。

A.三,一B.五,二C.三,二D.二,一正确答案:B5、(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宗教坚持()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A.团结和睦B.平等友好C.互相尊重D.独立自主自办正确答案:D6、(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A.十日B.十五日C.三十日D.五日正确答案:C7、(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应当向()提出申请和聘用计划。

A.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B.自治区宗教团体C.自治区人民政府D.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正确答案:B8、(单选题)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由申请人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党内法规,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培养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三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以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六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和“法治乌兰牧骑”等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人民币的标准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力度,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深入基层,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法律问题向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及时释法说理、答疑解惑。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各级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以及党内法规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必修课范围。

第十四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计划,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组
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治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治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牧区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病预防的意识。

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行政拘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学习和遵守法律情况作为其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履行责任制情况、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