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建施工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细则(试行)》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网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1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电网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生产业务外包工作全过程管理,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业务”,指为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对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的生产技改、运维、试验、检修、抢修等工作。
“生产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对应以上工作,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预算内,按要求完成的单项生产任务或多项生产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外包”,指由业务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将承担的生产业务整体或部分以合同方式发包给满足条件的业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独立或配合完成有关生产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业务外包项目可整体外包,也可选择性地分项外包。
分项外包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本办法将承包商和分包商统称为“承包单位”。
第五条业务外包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标确定外包单位;按照“流程规范、合同约定、管理有序”的原则开展外包管理工作。
电网生产业务外包流程见附录A。
第六条公司系统内部法人单位之间按委托合同开展的生产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外包范畴。
纳入基建管理流程的业务外包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工作。
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司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一)运维检修部是省公司业务外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落实国网总部关于业务外包的各项工作要求,制定省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界定省公司常规业务范围;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工作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基层单位业务外包工作的考核评价;参与省公司运维资产业务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监理工作依据

19.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8〕891号
20.
《关于应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的通知》
基建安全〔2009〕233号
21.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10〕414号
监理大纲
JSDL-2009-03-002-20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2010版
220kV肖山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纲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通信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电总〔2008〕1247号
14.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工程白图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电总[2009]1178号
15.
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苏电生[2007]910号
16.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苏电安[2006 ]225号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27.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示范光盘》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28.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艺标准库》
基建质量〔2010〕100号
29.
《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0.
《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1.
《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
32.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9〕998号
16.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时用工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公司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工是指电力建设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满足项目需要而临时聘用的工人。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电力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如下:1. 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临时用工的安全培训计划;3.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工作;4. 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5.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落实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时用工管理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如下:1. 负责临时用工的招聘、录用工作,并核实相关证件,保证用工人员的合法身份;2. 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用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3.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工作;4. 负责编制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记录和报告;5.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落实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临时用工安全培训第六条临时用工安全培训是对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安全。
第七条临时用工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 安全操作规程:对用工人员进行相关工作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按规程操作,避免事故发生;2. 安全注意事项:对用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3. 应急救援知识:对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第八条临时用工安全培训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招聘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方可录用;2. 入职培训时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救援知识;3.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4. 对新进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临时用工应佩戴明显的工作证,便于区分他们的身份。
电力工程分包管理细则(实用文档)

电力工程分包管理细则(实用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分包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电力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活动。
第三条分包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
第二章分包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三)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四)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力量;(五)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分包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分包招标公告;(二)分包单位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三)招标人组织评审,确定分包单位;(四)签订分包合同;(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第三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六条分包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内容;(二)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结算办法;(三)工期、质量、安全要求;(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五)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七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价款和工期等。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九条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设备等情况;(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三)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包单位参加后续工程的依据。
电力集团公司: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12页)

电力集团公司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对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关系和安全工作行为,明确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工程(含小型基建工程)承、发包管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1 发供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不得录用。
2.1.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建筑施工企业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有效业绩证明。
2.1.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2.1.3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2.1.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2.2 发供电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承包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之内,发包单位不得超资质发包。
承、发包合同签订前,工程发包部门应将拟订的合同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经审查同意后始可正式签订合同。
承包合同(含附件)的副本于开工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备查。
发供电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2.3 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2.3.1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2.3.1.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2.1条所列条件。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三篇)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顺利进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负责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质量为重、文明施工、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基建工程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第五条前期准备阶段负责人应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需求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与任务、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
第七条需求方案应详细说明项目需求,包括功能、性能要求、规模、工期等。
第八条立项审批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需求方案的审批。
第九条前期准备阶段还应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和工程预算,明确工程设计和造价要求。
第十条工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工程范围、性能要求、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明确工程造价和资金需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十二条施工阶段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施工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监理,并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和问题。
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建设情况、施工质量、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报告应提交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基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并如实记录。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聘用程序第三条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第六条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

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0〕7号)、《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电监资质〔2012〕6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发电、电网企业电力建设工程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发、输、变电建设工程。
需要进行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为:(一)新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输供电线路建设工程;(二)新建、扩建各类发电(分布式及核岛除外)建设工程。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三)投资概算在1亿元及以上的电力改建、拆除、技术改造等工程;(四)其它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电力建设工程;(五)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工程.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江苏省内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备案内容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包括重要施工节点计划安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参建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情况。
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格情况。
提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取证清单。
(三)项目安全管理备案内容1、项目安全管理情况(1)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2)电力建设(管理)单位正式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绩效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分级落实情况,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制定情况.(3)电力建设(管理)单位正式发布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委会、安全责任及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作例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保卫管理、安全信息管理、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关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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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建施工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建施工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加强基建安全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杜绝工程转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
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规定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工程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第三条施工承包单位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分包事项。
工程分包事项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为违规分包。
第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是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分包管理办法,建立分包管理体系,明确分包管理职能部门,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实行全过程有效控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监理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和临时用工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控股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和公司系统内施工企业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与工作范围第八条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单位。
1、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
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单位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单位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2、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九条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单位。
1、施工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劳务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专业资质范围从事相关劳务作业。
2、劳务分包单位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3、劳务分包单位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4、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1、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3、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单位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承包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输变电工程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分包资质审核第十二条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向监理承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附件1),经监理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计划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范围和资格资质条件,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拟分包施工项目的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重点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
分包单位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1、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
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2、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在资质审查时应提交以下内容的原件,施工承包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逐一审查以下重点内容,形成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参照附件2)。
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审查要点:营业执照经过年度检验,施工资质证书年度检验或复查。
营业执照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注册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应相一致,如不一致时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出具证明)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审查要点: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和的签名应为手签,不可打印。
为杜绝挂靠现象授权书委托书应经过公证。
委托内容是否覆盖分包项目的合同谈判、签订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应在有效期内,签订新的合同时必须重新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要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符)4、分包单位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审核要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状况由分包单位在资质审查表上自行填写。
分包单位近三年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须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分包单位近三年质量无事故证明,须由相应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5、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审查要点:项目经理除了持有项目经理证书或者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所承担的工程相应的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分包单位公司任命文件。
质量管理人员应持有与工程相应的质检员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架子工、焊工、电工、爆破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中的焊工必须同时持有证明其技术等级、安全资格的焊工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上述人员资格证书中的所在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一致,如不一致时,应核查其与分包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审查要点: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保证、监督体系,人员配备中应包括拟投入工程施工的各班组长和主要施工人员,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
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审查要点:起重机械应提供安全准用证、检测证、出厂合格证、性能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防止无资质厂家产品及老旧机械进入现场。
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应有名称、数量以及相应部门的出具的检查合格证明。
)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审核要点:主要提供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纪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及创优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审查合格后,以审查内容为章节顺序,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将资质报审材料影印件或者扫描件装订成册形成合格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其中报审的人员、机械、计量器具、安全工器具必须要先有汇总表,资质证明文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本部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采取年度资质审查时,对审查合格的分包单位应按照年度建立(含项目经理及主要安全、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格分包单位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项目负责人等主要内容,经过批准后应以文件的形式发至所有项目部。
施工承包单位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十九条施工分包单位在年度资质合格分包单位名册中选取分包单位时,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核对分包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械配置等是否与所将承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否则重新对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械配置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分包合同和临时用工合同管理第二十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合格后,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之前,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分包项目的管理目标、安全文明设施、进度、质量、技术、造价管理等要求必须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
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单位的资质范围。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