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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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民警岗位职责

刑侦民警岗位职责

刑侦民警岗位职责概述刑侦民警(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Officer),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刑侦民警的工作职责涵盖了从案件调查到嫌疑人抓捕、审讯、起诉等多个环节,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和责任感。

一、案件调查刑侦民警首先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

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收集证据:从案发现场收集物证、痕迹等证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勘验、抽样、检验等手段获取有关案件的证据。

2. 案件梳理:分析和梳理案件的事实、线索,建立案件档案,制定侦查方案,明确破案思路。

3. 资料调查:对嫌疑人的身份、履历、关系等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调查研究资料,并将其纳入案件调查范畴。

4. 技术侦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痕迹检验、DNA比对、语音分析等进行案件的技术侦查。

二、犯罪嫌疑人抓捕刑侦民警在案件调查的基础上,负责抓捕犯罪嫌疑人。

以下是相关的职责:1. 抓捕计划制定:根据掌握的情报和线索,制定合理的抓捕计划,确定抓捕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抓捕行动组织:组织警力,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抓捕行动的顺利进行。

3. 抓捕现场处置: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保抓捕行动的安全和有效性。

三、审讯与讯问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刑侦民警需要进行相应的审讯和讯问工作。

其职责包括:1. 询问笔录记录:依法对嫌疑人进行询问,记录相关的询问笔录,确保嫌疑人的供述得到充分保护。

2. 忏悔笔录记录:在嫌疑人主动认罪或对罪行表示忏悔时,记录相关的忏悔笔录,作为法律认定的依据。

3. 证人传唤:传唤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进行询问,获取相关证词,帮助案件的侦破。

4. 案卷整理:将各类审讯和讯问材料整理归档,为案件移交和起诉提供必需的证据。

四、案件起诉与协助侦查机关工作在侦破刑事案件后,刑侦民警还承担以下工作:1. 案件协作: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的起诉工作,提供案件资料及辅助调查所需的支持。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关于案件全程讯问的文章孕期全程抗"糖"攻略"12.5"案件"12·10"案件背后"1257"案件"2007年度十大劳动维权案件"评选揭晓"3.15"十周年:十大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件"案管中心":案件管理改革新模式"捕诉不一"案件专项调研报告"村官"职务犯罪职能管辖的困局与出路"'导.练.评'全程训练"的探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2007年以来。

北京市检察机关对2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运作成效(一)规范了侦查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和再现了讯问的全部过程,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方式、过程在证据上进行固定。

进一步强化了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侦查思维、办案模式等方面发生深刻转变。

在文明执法方式下无法取得有罪供述时,侦查人员只能另觅途径,寻找突破口,通过提高讯问技巧、收集旁证、间接证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向加强初查、全面调查取证、证供相辅相成方式的转变,向谋略型侦查转变。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后,北京市未发生一起因讯问程序违法被审查逮捕、公诉部门监督纠正或者在庭审中被辩护律师指出,证据被法官排除的案例。

(二)有效固定和保全讯问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用物化方式客观、全面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和过程,有效地证明了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庭审阶段的随意翻供、恶意翻供现象发生。

职务犯罪案件特征分析及审讯策略研究

职务犯罪案件特征分析及审讯策略研究
( 一、 职 务犯 罪 案件 的 特征
1 . 侦 查 取 证 困难 , 犯 罪 主体 年 轻 化 。相 较 于 杀 人 、
2 2 . 5 % :其 中查 办 涉 嫌 犯 罪 的原 县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4 5 6 8 抢 劫 等 严重 刑 事 案件 而 言 .贪 污 贿 赂犯 罪 案 件 几乎 没 人. 同 比上 升 1 3 %. 其 中原 厅 局 级 以上 干 部 7 6 9人 其 有 犯 罪 现场 可 言 .且 行 贿 方 与受 贿 方 事 前 可能 就 达 成
以上 国家 工 作 人 员 1 3 1 7 3人 f 含厅局级 9 5 0人 . 省 部 级 枉 法 、 玩 忽 职守 行 为 的恶 根 。 因此 , 通 过 分 析 贪 污 受 贿
以上 3 0人 ) 。 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 的力度 . 依法对其 中 犯 罪 案件 的 特 征及 该 类 案 件犯 罪 嫌 疑人 的 心 理 特 点 对
的1 9 0 0 3名 行 贿 人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为严厉查 处执法 、 司 推 动 职务 犯 罪 案 件 的研 究 具 有 重 要 意义 。 法不公 背后 的职务源自 罪 .依法立案 侦查行政执法人员
3 6 9 0 0人 . 依 法 立 案 侦查 司 法工 作人 员 1 2 8 9 4人 。在 严 厉 查 处 职务 犯 罪 案件 的 同 时 .司法 机 关 会 同有 关 部 门
马. 既显 示 党 中 央 坚决 惩 治腐 败 的决 心 . 也 给 党 和 国家
据统计. 2 0 0 7 — 2 0 1 2年 我 国 共 立 案 侦 查 各 类 职 务 带来 了极其恶劣 的影 响。值得注意 的是 , 贪污罪 、 受贿
犯罪案件 1 6 5 7 8 7件 . 立案侦查 2 1 8 6 3 9人 . 其 中县处级 罪仍 然 是 侦查 职务 犯 罪 的 主线 , 是诱 发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职务犯罪自首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及审讯技巧

职务犯罪自首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及审讯技巧

职务犯罪自首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及审讯技巧作者:徐继强欧龙松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8期【本期主讲】徐继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26年来,参与办理大要案件百余件,荣获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担任职侦局局长期间,带领全局荣获集体二、三等功。

欧龙松,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着重职务犯罪心理研究。

[核心提示] 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会经历三个阶段的态度转变,即反感抗拒阶段,犹豫反复阶段,如实供述阶段。

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有供述的主动性,但也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审讯前期一般处于犹豫反复阶段。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审讯员要重视心理层面的分析把握和技巧的运用。

对某类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的研究总结,是提高侦查人员审讯能力有效途径。

自首的犯罪嫌疑给人的感觉往往是态度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印象,但是在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却不像想象中的这么简单,自首犯罪嫌疑人往往也“各怀心事”,在审讯的过程中常常带有心理层面的斗争和较量,只有紧紧抓住自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才能够促使其如实供述。

年轻干警在第一次接触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往往容易轻敌,或者操之过急。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实践中的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7月,我院接群众举报,反映北碚区某村村主任甘某侵吞国家补偿款,经过初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

紧接着,我院对该线索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在该村一条输电线路改造项目中被占用的田地有重复补偿的情况。

在核实重复补偿款中的签名并非村民的本人签字后,村书记谌某、村主任甘某相继落网。

在大量证据面前,甘某、谌某主动交代了其二人伙同村委会委员廖某等人伪造补偿表及签名,为自己弄点“辛苦钱”的事实。

不仅如此,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还发现该村村干部有共同贪污村委会集体资金的嫌疑。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引言在刑事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侦查措施。

这些法定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开展工作,并为案件的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材料。

本文将介绍八种法定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抓捕、审讯、检查身体、检查、侦察、限制出境、刑事强制措施。

一、搜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搜查嫌疑人的住所、场所、车辆等,以获取关于案件的证据。

搜查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侦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出示搜查令,并说明搜查的目的和范围。

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护好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搜查。

二、抓捕抓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限制其自由。

抓捕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侦查人员在抓捕时必须向被抓捕人出示逮捕令,并说明其犯罪事实和证据。

在抓捕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被抓捕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讯审讯是指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审讯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审讯时,侦查人员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嫌疑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有权保持沉默,但不能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

四、检查身体检查身体是指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检查身体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检查身体时,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检查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以获取证据。

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检查时,侦查人员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检查手续,并保护好检查的物品,防止证据的污染。

六、侦察侦察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场所、物品等进行秘密观察和调查,以获取线索和证据。

对不同性格、心理特点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法

对不同性格、心理特点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法
( ) 不 同性 格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具 体 讯 问 方 法 二 对
心理 战 的 论述 . 的 是 要 善 于利 用 心 理 战 术 , 讲 针对 敌 人 的心 理施 加 压 力 和攻 击 。 心理 上 战 胜 对方 。 于审 讯 从 对 工 作 而 言 , 是 同 理 , 问人 员 必 须 针 对被 讯 问人 的不 也 讯 同性 格 、 理 特 点 . 的放 矢 地 做 好 审 讯 工 作 。一 个 成 心 有 功 的 讯 问人 员 . 必须 是 一 个好 的心 理 学 家 。
【 本期主讲 】
祝光 红 检察 官
19 94年从 西 南政 法 学院 法 律硕 士研 究 生 毕 业后 .分 到 江 西省 人 民检 察 院工 作 , 事 反 贪 工作 十 来 年 。 从 主要 负责 对 全 省反 贪 办案 工作 的 指 导 。 单独 办 理 各 类反 贪 案 件 1 件 , 与 办理厅 级 干部 案 件 5 , 导 下级 院 办理反 贪 案 1 参 件 指
件2 8件 。因 办案 工作 突 出, 次被 省检 察 院记 功 。在 职 务 犯 罪侦 查 理论 方 面 多
有 独 到 的研 究 。主要 著 作 有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 作 中的人 权 保 障 》 《 《 、 职务 犯 罪
讯 问 突破 三 法》 《 查 中“ 法” 免 违 法讯 问》 共 2 、侦 四 避 等 0多篇 文章 在 全 国 、 省


对 不 同 性 格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讯 问 方 法
( ) 务犯 罪嫌 疑人 的 常见 性 格 一 职 1急躁 的 性格 。主要 表现 为 : . 说话 易急 躁 , 冲动 , 易 对 待 人 生 的态 度 有 时 显 得 较 马 虎 , 求 甚 解 , 事 、 不 做 说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传讯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传讯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传讯程序犯罪嫌疑人的传讯程序是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传讯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羁押前的询问、羁押期间的询问和法庭审讯。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个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传讯程序进行讲述。

一、羁押前的询问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首次被抓捕后,一般会进行羁押前的询问。

这一阶段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在询问时,应当确保询问场所的安全性和环境的舒适性,防止任何形式的滥用、虐待或者恶待。

在羁押前的询问中,询问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

作为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他有权利选择是否回答询问人员的问题,不得强制要求嫌疑人作出任何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二、羁押期间的询问羁押期间的询问是刑事案件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并羁押,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会对嫌疑人进行多次询问。

与羁押前的询问相比,羁押期间的询问需要更加慎重和谨慎。

在羁押期间的询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询问的程序合法合规。

询问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涉。

其次,确保嫌疑人在询问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虐待。

再次,保障嫌疑人的律师权益。

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权选择律师,并得到律师的协助和代理。

三、法庭审讯法庭审讯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传讯程序的最后阶段。

在法庭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将面对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等各方的质询和审判。

在审讯中,应当充分尊重嫌疑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审讯的进行。

首先,在法庭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进行辩护,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证言。

其次,法庭应当确保审讯过程的公开、公正。

无论是嫌疑人还是其他利益相关方,都有权利了解和参与到审讯过程中。

再次,法庭应当充分保护嫌疑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任何不当行为和言辞。

贪污、渎职犯罪案件讯问方法与技巧——以三阶段讯问方法为视角

贪污、渎职犯罪案件讯问方法与技巧——以三阶段讯问方法为视角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3-09-26作者简介:罗 伟(1970-),男,重庆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海鹏(1990-),男,河北沧州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助理,重庆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中国法学会成员。

① 此处所指的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从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上进行的分类。

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个侧面也表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所获取的证据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被排除。

贪污、渎职犯罪案件讯问方法与技巧———以三阶段讯问方法为视角罗 伟,张海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320)〔摘 要〕 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时,很少留下有力证据,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诡辩而难以定案的情况。

因此,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实现有效讯问,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允许范围内,在讯问的前期、交锋、交代三个阶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同时在讯问时注意讯问人员的配备、讯问场所的选择和讯问时间的合理分配。

〔关键词〕 职务犯罪;犯罪侦查;讯问方法;三阶段〔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58-04 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诠释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侦查。

①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时,很少会留下强有力的直接证据,这就给侦查人员获取固定证据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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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和审讯十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门实战科学,在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熟悉侦查理论的同时,对侦查实践经验进行反思、总结、概括并用以指导实践十分重要。

笔者通过指挥、指导、参与职务犯罪个案的办理,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两个重要环节—嫌疑人的抓捕到案和审讯突破,摸索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方法和手段,以飨同行。

一、抓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十种方法(一)放鸽子法。

就是在办案人员完全监控的情况下,把已经被彻底征服、能为我所用共犯放出去,按照我们的意思,与我们要抓捕的人通话,并且让其告诉他,他是刚从检察院出来的,有些情况再合计一下,越说真越能使对方相信,然后我们布置一个口袋让其钻,从而实现一网打尽之效。

如某医院一受贿人,在彻底交代完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为了求得宽大处理,表示愿意协助我们把一直藏匿的行贿人调出来,我们感到有可行性,于是马上为她设计了一套符合常情、符合对方认知水平的“对白”,果真,对方通过改变电话号码、改变见面时间、改变见面地点等几次“考验”后,终于钻进了我们布置严密的笼子而就擒。

(二)利益引诱法。

对于有一定专长或很贪婪的抓捕对象,可以给他量身定做一个诱饵,他就有可能跟着这个诱饵走到你面前。

如有一个拍卖行的女老板是一法官受贿案的行贿人,她得到案件被查的信息后,如惊弓之鸟,突然从武汉失踪,侦查人员秘密布控多次无果。

在使用技术手段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考虑到她是执业律师,大标的案件的代理应该对她很有诱惑力的,于是我们假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之通话,称有一标的达亿元的案子在中院想请她代理。

在电话中,我们熟练地回答了她的一些疑问,而且还煞有介事地说是有一法律界朋友的推荐,这些天衣无缝的“都市故事”,使得对方利令智昏,欣然地答应第二天坐飞机到武汉,结果当然是坐到了我院的讯问室了,不长时间就将行贿的事一股脑地倒了出来。

(三)交心法。

对于那些很有理智、很有“大局观念”的对象,直接或者间接告诉他,如果到案会得到哪些回报,比如说刑事责任、财产利益、是否追究其他人(最重要是亲属)或其他罪名,那么,他就会在权衡利弊后就范。

有一受贿人,受贿数额并不大,案发后仓皇出逃,我们根据案件的性质与后果,给他当老师的母亲交谈,指出他出逃后如果被抓到将会加重处罚,一辈子有可能失去固定的饭碗,将会损失多少万元,如果主动投案,事情又不很大,损失也将不大。

这样一交心,他母亲思想通了,几天后其子主动到检察院来交代问题。

由于数额不大,态度较好,我们没有对其立案,此人一直在外宣传检察院讲诚信。

(四)引蛇出洞法。

对于胆大、侥幸心理较强的抓捕对象,可以有意传播一些“本案无多大价值”假信息,或者利用对方找人说情,来一个顺水推舟式的“鸣锣收兵”,使对方放松警惕而露头,这时我们一打正着。

有一医药行贿人,在得知有受贿人被抓后,想知道自己是否被牵连,于是通过一领导来一个试探性的了解,我们感到这是一个很好的“中介”,当即就放了一个“烟雾弹”,说是案子已经到了结案阶段,该到案的基本到案了。

果不然,只几天,他就浮出水面,我们得来毫不费功夫。

(五)正面陈明利害法。

让检察机关检察长、反贪局长这些具有权威身份的人直接与之通话或转告,明确告知其投案和不投案的不同法律后果,通过威力震慑将其逼出来。

有一渎职案的嫌疑犯,案发后一直在逃,利用他的亲朋好友带话让他出来接受调查都没有效果,采取其他行动又周期长,成本高。

于是笔者以检察长的名义用自己的手机直接与之通话,告诉他,如果到案接受调查,可以分清他的责任,免得同案人将责任全部推给他,还可以保护他在案中的巨额财产,否则,将会失去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机会。

他考虑了半天后,主动从河北一个鲜为人知的矿山中走了出来。

(六)以物找人法。

抓捕对象的吃、住、行离不开物,比如说开的车,可以通过交管部门查找,自己、亲属、好友或情人的住处,可以布控,有的人喜欢吃特定口味的菜,有的人喜欢特定的一种运动,这些都可以为我们所利用,从而找到其踪迹。

有一介绍贿赂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我们在找他,于是一直关闭他的通讯工具,也不与他的亲朋好友联系,线索一时处于中断状态。

我们就利用仅仅知道的他两台车的车号,利用“以车找人”的办法开展工作,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紧紧盯住这两辆车的动向,不多长时间,我们就在一个酒店门口他的车旁将其抓获。

(七)亲情感化法。

做知情人工作,尤其是父母和配偶,是工作的重点,要根据其心理承受能力来决定我们的话语。

觉悟高的,尽量讲投案的宽大处理结果,并且举他所熟悉的宽大处理的例子。

对于怕坐牢的,要讲到案后可以在同案犯之前讲清楚案子的真相和责任,免得“一碗水”都是你的。

有一渎职案的共犯,案发后突然失踪,考虑到他是从犯,而且很爱自己几岁的儿子,于是我们找到他妻子,给他陈明逃与到案的厉害关系,他妻子一看我们讲的话可信,想到回来有可能不坐牢,当即就当着我们的面给他丈夫打电话,还让他宝贝儿子在电话中哭了几声,一会功夫,对方回电话,决定今晚动身,明早就直接到检察院。

(八)全面排查法。

就是根据抓捕对象的独立生存能力、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因素来全面摸排可能隐藏的地方。

对于职务犯罪对象,一般都过惯了养尊处优的生活,与其它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一样,一旦潜逃,很难去做十分艰苦的事,也很少藏在深山老林,一般都会投亲靠友,尤其是喜欢投靠情妇(情夫),所以对于他的社会关系和生活作风进行深入了解后,就可以排列出他的大致方位。

有一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一听到风声就逃之夭夭,什么有用的信息都没有留下,案件处于停滞状态。

最后,我们用了前面的排查法,到他单位全面收集他的社会关系,在诸多关系中,我们感觉到在同事(情妇)处隐藏的可能性最大,果然,只在其情妇家附近守候了两次,就抓获归案。

(九)技术控制法。

利用通讯监控技术进行跟踪,然后实施定点抓捕。

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我们生活的质量,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在利用其作案和反侦察,所以我们只有通过掌握和使用更先进的通讯、网络技术,才能到达“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效。

有一重大涉案人,打听到我们要找她后,抛夫弃母,将手机卡一换,到外地准备“从头再来”,考虑到她对通讯技术只是一知半解的情况,我们立案后,与公安部门联系,通过他们,很快锁定了她所在的部位,于是她很快就成为了“瓮中之鳖”。

(十)通缉法。

对于重要嫌疑人,如果急于要其到案,在以上办法均无效的情况下,办好立案手续后,交由公安部门上网通缉。

二、审讯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十种方法(一)先声夺人法。

嫌疑人一到预审室,就营造一个既然能有办法让你直接到案,说明案件已真相大白,说不说都不影响案件进程,只影响你自身的法律后果的氛围。

嫌疑人一看大势已去,基本上就失去了继续对抗的勇气,再乘势不让其分辨真伪,突审下来就会有收获。

有一犯罪嫌疑人,曾经任过公安分局副局长,尽管他一直在潜逃,我们通过精密部署,在一个酒店中将其抓获。

乘这种“准确打击”之威,立马对他进行讯问,我们只抛出了一句:“你知不知道你是怎么被我们准确抓获的吗?”,他很快就崩溃了,他说:“我这么隐蔽,这么小的一个动作都被你们所掌握,我是搞公安的,如果案件不大,掌握得不全,你们是不会这么做的,我全部交待。

”(二)给出路法。

嫌疑人进来一般是惊魂未定,他急于想知道我们掌握了多少,这时,就可以以为他着想去分析其道路的选择,用对比法告诉他对抗和自首的不同下场,并暗示如果合作,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去宽大处理。

在两害相权的情况下,嫌疑人一般都会选择立功求宽大处理。

有一共同犯罪嫌疑人,一到讯问室,两腿就像筛糠样的颤抖,我们心里已经有数了,于是很快给他讲抗拒和主动交代的各自后果,并且指着他坐的凳子说:“昨天就有一个人因为坦白而回去了,前几天有一个人也是在这个凳子上抗拒而进了号子”,丝丝入扣的现实教育,在他心态未稳之时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很快就撕开了全案的口子。

(三)故弄玄虚法。

对于多疑不自信的人,或者文化程度不高的人,预审人员要装出成竹在胸的样子,拿一些案卷或几本笔记本放在台上,时不时翻看一下,尤其是嫌疑人讲到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时,假装与其“掌握”了的资料对比一下,这样嫌疑人就不敢撒谎,而讲出了我们根本就不知道的情况。

有一受贿嫌疑人,前面讲了一些我们掌握的问题,但我们感觉到他有“丢卒保车”的企图,然后就将话题引入我们有所怀疑的方面,他不知是计,也露了一点线索出来,我们装作已经全部掌握的状态,对他讲的每一个新的信息,有意停下来与我们的笔记本“记载”的进行“对照”,就是这“对照”的过程,将他所交代的事都被我们真正地记载了下来。

(四)变更人员场所法。

对于顽固的嫌疑人,在第一轮攻不下来后,预审人员装着去请示领导而离开,随后换职务高的人员换一种方式进行讯问,如果还不就范,就停止预审,凉他一阵子,再从询问室突然变到讯问室,布置一个十分威严和十分正规的审讯局面,这个时候,嫌疑人他会感到已经升级了,如果再不交代,可能会招致更严厉的处罚而招供。

有一个护士长进来后,仗着自己在外面有人会说情,在询问室中态度傲慢,还装出一副委屈的样子。

我们换了一位有经验的女检察官进去给她谈话也无效,后来我们感觉到她在打12个小时的算盘,于是我们当机立断,将她转到讯问室进行“升级”审讯,并配有法警看守,由院领导直接审讯,并明确告诉她,没有任何人能救你,只有走坦白从宽之路,不到一个小时,她就将所受贿赂之事全部作了交代,还检举了其他人。

(五)同伙模糊指证法。

在同案犯有攻守同盟的情况下,一般靠常规办法很难各个击破,必须要有一个裂缝,其他人才能松动,可以利用对象上厕所的时机,让他在“无意”中“正好”看到了同案犯也到了场,也可以选择一个易于攻克的对象作为重点突破,哪怕是案件的一个小情节,然后再拿他去刺其他同案犯,看反应如何,来判断他们的关联度。

如果有一人开口更好,让其与同案写“劝降信”。

遇到同案都十分顽固而不轻易就犯的,就让在其中最有影响的人在一张纸的下面写下自己的名字与时间,然后把上边空白处叠起来,将这张纸拿去让其同案犯看,并说同案已经都写了,“你想不想看一下”,如果他果真要看,就说那你就失去了自首的机会,以此为由不让其识破“空城计”。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同案犯就会失去最后的防线。

有两个行贿人是一对“姐弟恋”,进来之前就割指为盟,女的是百般搪塞,男的是一声不发,声称用零口供在法庭上见。

我们感觉,从女的那儿还有一点工作可作,于是拿了张白纸,让她写简历,将自己的名字和时间有意写在靠下的地方,然后把纸一叠为二,刚好将名字与时间留在一半,拿到这张纸让男的看,并说,女的已经全部写了,就看你的,他一看签名与时间是女的笔迹,加之上部分好像有很多内容,他就信以为真,终于把案情真相倒了个底朝天,然后拿着他的交代,再找女的,她很快就“一泻千里”。

(六)感化法。

对于感情比较细腻的人,比较注重自己尊严的人,一般首先肯定他的长处,肯定他的本质,转告他他的亲人希望他能配合以图宽大处理的信息,辅之适当地给他喝茶、抽烟,然后鼓励他立功好减轻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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