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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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小区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小区生态环境,促进小区绿地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小区绿化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辖的小区内从事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管理职责与权限

3.1物业管理部。

3.1.1负责对物业管理分公司、绿化专业公司、物业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帮助、监督管理与考核。

3.1.2负责制定绿化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工作记录。

3.1.3负责小区绿化养护的审批工作。

3.1.4负责小区绿化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3.1.5负责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设计和验收工作。

3.1.6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设计、评审、验收和签证;参与绿化合格供应方的

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

3.1.7负责绿化工作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1.8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2经营管理部

3.2.1负责小区绿化工作的招标工作。

3.2.2负责绿化合同的制订、审批与管理工作。

3.2.3负责绿化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

3.2.4负责绿化资金计划的落实工作。

3.3财务资产部

依据合同规定及管理部门考核结果支付绿化费用。

3.4工程维修部

负责新建、改造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设计、监理、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3.5物业管理分公司

3.5.1负责对物业管理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监督管理与考核,及解决管理

职责内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3.5.2负责上报绿化工作周报、月报。

3.5.3负责物业管理处绿化用水统计和分析。

3.5.4负责统计上报小区绿化养护计划的实施和承包单位工作质量评价情况。

3.5.5参与绿化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评审、验收和签证

工作,参与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3.5.6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汇报。

3.6物业管理处

3.6.1负责建立健全小区绿化基础工作记录;每日对小区内的绿地、绿化设施进行检

查。

3.6.2依据绿化合同、相关标准和绿化养护计划的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与检查验收,及

时解决管理职责内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小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每周

向物业管理分公司汇报小区绿化工作情况。

3.6.3负责小区内绿化用水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3.6.4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绿化工作的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3.6.5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绿化养护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3.6.6负责绿化管网维修后的验收签证工作;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验收和签证

工作;参与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审、现场管理验收工作。

3.6.7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分公司汇报。

3.7绿化公司

3.7.1负责对小区绿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管工作;参与公司有关绿化规章制

度和工作标准的制订工作。

3.7.2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制订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并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计划进行分

解、汇总,及时上报物管科审批。

3.7.3对承包单位出现浪费绿化用水的行为,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3.7.4参与绿化合同的制订和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造绿化项目的设计、评审、验

收和签证工作;参与绿化养护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参与新增绿化项目方案的评

审、现场管理和验收工作。

3.7.5负责绿化用水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3.7.6遇有重大事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汇报。

3.8维修公司

负责绿化管网的维修工作。

4管理规定

4.1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

4.1.1小区公共绿地面各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符合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

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

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4.1.2新建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

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人民政府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1)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绿化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设计方案,

应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建设有得要影响的绿化工程须报上级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需要改变时须经原批

准机关审批。

(4)绿化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绿化工程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

竣工后,须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1.3亲的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绿地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就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2)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点比率不低于总用地比率70%。

(3)旧区改造的绿化面积,可按前款(1)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4.1.4作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小区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

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4.1.5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点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点用

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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