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培训实例及案例
券商反洗钱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反洗钱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券商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任。
为了加强券商的反洗钱工作,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运用。
二、案例简介某券商(以下简称“A券商”)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B存在可疑交易行为。
B在短期内频繁进行大额资金交易,且交易对手方多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A券商立即启动了反洗钱内部调查程序,发现B的资金来源不明,存在洗钱嫌疑。
随后,A券商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法,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规定,券商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办法,A券商在发现B的可疑交易行为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
四、案例解析1.客户身份识别A券商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本案中,A券商在发现B的可疑交易行为后,立即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对B的身份进行了重新核实,确保了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交易监测A券商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测。
本案中,A券商发现B在短期内频繁进行大额资金交易,且交易对手方多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洗钱嫌疑。
3.可疑交易报告A券商在发现B的可疑交易行为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
法律讲座洗钱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洗钱的案例,旨在提高大家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打击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洗钱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案例一:跨国毒品洗钱案2010年,我国警方破获了一起跨国毒品洗钱案。
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毒品,然后通过境内外多个账户进行洗钱。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洗钱金额高达数亿元。
在跨境调查和合作下,我国警方成功摧毁了这个跨国毒品洗钱网络。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质。
犯罪团伙利用国际金融体系,通过虚假交易、资金转移等方式,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此案警示我们,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相互交织,打击洗钱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二、案例二:网络赌博洗钱案2015年,我国警方破获了一起网络赌博洗钱案。
犯罪团伙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吸引大量网民参与赌博,然后利用虚假交易、资金转移等手段,将赌博所得洗白。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团伙涉案资金流水高达数十亿元。
案例分析:此案揭示了网络赌博与洗钱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
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技术,突破地域限制,扩大洗钱规模。
此案警示我们,网络赌博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需要加强网络监管,严厉打击。
三、案例三:非法集资洗钱案2018年,我国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集资洗钱案。
犯罪团伙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进行洗钱。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团伙涉案资金高达数百亿元,涉及受害者数千人。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非法集资与洗钱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
犯罪团伙利用非法集资手段,骗取公众信任,然后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进行洗钱。
此案警示我们,非法集资洗钱犯罪对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严厉打击。
四、案例四:跨境走私洗钱案2019年,我国警方破获了一起跨境走私洗钱案。
犯罪团伙通过走私毒品、武器等非法物品,然后将所得资金通过境内外多个账户进行洗钱。
反洗钱培训教材

案例5:基本案情
B市某分行C支行,在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有 15家公司及其关联的60个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特别异 常,资金的来源、去向及第三人收到资金再运用具有一定 的规律性,可疑现象明显,C支行对上述公司、个人及其 关联账户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后确定为重点关注账户并专 题报告人民银行和上级行。 15家公司从2003年7月2日开始陆续在C支行开立一般 结算账户,至2004年3月31日全部销户,而15家公司的名 称大都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代理有限公司、XX管 理有限公司、XX服务有限公司、XX咨询有限公司等,经营 范围为投资咨询业务,上述公司基本结算账户都是在A地 区的金融机构开立。
案例3:基本案情
自2006年12月29日起,该账户发生大额交易的资金来 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解付大额转账本票和转账支 票方式将资金转入与转出,主要交易对手为F证券公司(开 户行为C行)、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D行)。其中, F证券公司向A劳务咨询公司划转10,046万元,A劳务咨询公 司向F证券公司划款8,400万元;A公司与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之间的交易,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本票形式向A公司转账 7800万元,A公司亦以本票形式向星星公司转入资金1000万 元;二是通过网内由某分行营业部转来的大额资金转入, 付款人为黄某和刘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资金分别为 3000万元和1000万元。
第三类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 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 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案例4:基本案情
P68、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检
查时发现,在这家银行开户的一家“经贸公司”每天都收 到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大多数是经过背书转让而来。在 票据收妥后,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银行 方面在调阅了这家客户的相关开户资料后发现,其营业执 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购。开户行随即将这一重要 情况报告给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实地调查发现,这 家公司只有3名职员和一间面积不大的办公用房,主要从 事转账支票兑付现金、代办汇兑、代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 融业务。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这家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是洗 钱者,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来路不正的黑钱进行清洗后变 成合法资金,以此来切断追踪调查的线索。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反洗钱培训讲义(二)--洗钱的手法与案例(1)

案例分析(二)—利用养老保险洗钱的手 法
案情简介
2000年2月A公司29名被保险人和另3名被保险人提交了退 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要求退保,寿险公司 给以退保,并分别扣留21万元和3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 181万和45万(合计226万元)入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随后A公司将寿险公司上法庭,称寿险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置《保险条款》于不顾,承诺被保险人个人可 以退保。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寿险公司应 返还全额保险费250万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洗钱的手法
产品 设计
产品 销售
核保 承保
收费
保单 保全
给付
案例分析(一)—保单抵押洗钱案
詹姆士家族在欧洲某国从事犯罪活动,为清洗犯 罪所得,他们计划购买欧洲南部一栋价值150万美 元的大楼。 以两份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寿险保单作抵押向银 行申请贷款。 保费是由一名公证人和一家外汇兑换所共同签发 的支票支付的,并不是以通常的投保人本人的支 票支付,保险公司向FIU报告了该笔交易。 经FIU调查,支票涉及的资金以前是以现金形式分 别存在另外两个欧洲国家,而且存款人曾因协助 某贩毒集团而获罪;经深入调查,FIU确定该笔款 项来源于犯罪所得。
法院判决:
A公司与寿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寿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A公司全部款 项 250万元. 案件受理费共2.9万元,由寿险公司负担 寿险公司受损—败诉所致经济损失;媒体炒作、 品牌受损
违规事项
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 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由保险公 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监发 [2005]62号 ) 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团体两全保险的满期生 存给付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投保 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支付现金,更不得直 接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保监发 [2000]133号 、保监发[ 1999]15号)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 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 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 补充或修改。 (保监发[2005]62号 )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前言:在这个看似平静的经济世界里,有一股暗流在悄悄涌动,那就是洗钱。
洗钱就像是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偷,悄无声息地把非法所得变得合法化,扰乱着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
它就像一只狡猾的老鼠,在各个角落里钻来钻去,试图躲避监管。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那些反洗钱的案例,从中吸取些警示,可别让这只“老鼠”在咱们眼皮子底下得逞喽。
案例一:赌场背后的洗钱阴谋这个案例素材取自真实的新闻报道。
在一个边境小镇,有一家看似热闹非凡的赌场。
这赌场啊,可不是普通的玩乐之地。
表面上,人们在里面吆五喝六地赌着钱,一片纸醉金迷的景象。
可实际上呢,这里面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有一伙人,专门组织一些人带着大量现金进入赌场。
这些现金的来路可都不正,要么是走私货物得来的黑钱,要么是贪污受贿的脏钱。
他们进入赌场后,并没有真的去赌,而是和赌场里的人勾结起来。
赌场会给他们开一些假的输赢单据,就好像他们在赌场里赢了或者输了钱一样。
比如说,一个人带了100万来路不明的现金进入赌场,赌场给他开个单据说他赢了100万,这样他就可以把这200万光明正大地存进银行,这200万一下子就变得像是合法的赌场收益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之后不敢明目张胆地拿出去卖。
于是他找了一个幌子,把偷来的东西伪装成是在一个合法的交换活动中得到的。
这个赌场就成了这个非法钱财洗白的幌子。
这伙人的手段还不止于此呢。
他们还会利用一些在赌场里的常客,让这些常客帮忙把钱分散存到不同的账户里。
这些常客就像是一群小蚂蚁,一点一点地把那些脏钱搬运到看似安全的地方。
可这事儿哪能瞒得住呢?监管部门就像是一群嗅觉敏锐的猎犬,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这个赌场的猫腻。
他们发现赌场的现金流和实际的赌博活动根本对不上,而且那些经常来存钱的账户也存在很多可疑之处。
总结反思: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那些看似正常的商业场所,可能背后就藏着洗钱的阴谋。
咱们不能被表面的繁华所迷惑。
对于一些现金流异常大、经营活动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地方,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银行反洗钱培训案例

(3)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 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成这些品名呢? ?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 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就 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 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 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上原料等品名,先后 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上原料等品名 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 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 15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亿元。
常大。 3.个人或公司账户几乎没有一般与个人银行或商业有关的活动 个人或公司账户几乎没有一般与个人银行或商业有关的活动,而是用 来接收或支付大量没有明显用途或与账户持有者及与其业务没有明显关系的 金钱。 4.客户在同一地区的多家银行开立账户 客户在同一地区的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集中存款,再 要求将资金转往他处。 5.支出额与同日或前一天的现金存款额相互吻合 支出额与同日或前一天的现金存款额相互吻合。 6.多名客户在同一时间要求不同的出纳员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或外汇交易 多名客户在同一时间要求不同的出纳员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或外汇交易 7.专业公司利用客户账户、公司内部账户或信托账户存入的现金或可转 公司内部账户或信托账户存入的现金或可转 让票据数额大幅度上升。 8.多位客户在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 多位客户在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将款项存入同一账户。 9.客户以其宣称从事的业务类型为由 客户以其宣称从事的业务类型为由,在这类账户之间进行过度频繁或 大量的资金划拨。 10.多名客户同时使用单一银行账户 多名客户同时使用单一银行账户
[简介] 2000年10月15日,马某、陈某和吴某三人分别采用电汇 陈某和吴某三人分别采用电汇 方式从A银行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给在 万元转给在B银行某分理处开户 的欧某的个人结算账户。转入情况如下 转入情况如下: 1.马某分四笔共汇入300万元给欧某 万元给欧某,金额分别为人民 币65万元、75万元、75万元和 万元和85万元; 2.陈某分两笔共汇入560万元给欧某 万元给欧某,金额分别为人民 币60万元和500万元; 3.吴某一次性汇给欧某人民币 吴某一次性汇给欧某人民币140万元。
老挝反洗钱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反洗钱工作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老挝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
然而,在反洗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挝的金融体系进行洗钱活动,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老挝的反洗钱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老挝反洗钱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8年,老挝某银行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账户中出现了一笔异常交易。
经调查,该笔交易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美元,涉嫌洗钱。
该案件引起了老挝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笔交易由一家名为“ABC公司”的企业进行。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通过多次转账、购买外汇等手段,将大量资金从国内转移至国外,最终流向境外账户。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公司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洗钱网络,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案例分析1. 老挝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在此次案例中,老挝反洗钱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暴露无遗。
首先,老挝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针对洗钱行为的明确界定和处罚标准。
这使得不法分子在实施洗钱活动时,能够轻易规避法律制裁。
其次,老挝的反洗钱监管机构职能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在此次案件中,尽管老挝警方介入调查,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使得洗钱行为得以持续进行。
2. 洗钱手段多样化在此次案例中,洗钱手段多样化,包括转账、购买外汇、投资等多种方式。
这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老挝的反洗钱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型洗钱手段的识别和打击。
3. 国际合作不足在此次案件中,洗钱网络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由于老挝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国际合作不足,使得案件调查和追赃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加强国际合作,是老挝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建议与对策1.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老挝政府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洗钱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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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欧某
全部
转入
200万
李某
黄某
200万
吴某
1笔共100万
李某
❖ [评析] ❖ 此项可疑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 1.客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转入多笔资金后提取大额现金,资金流
动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分散取现的规律。 ❖ 2.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正常的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 3.一周之内交易金额达2400万元,符合《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
❖ (4)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 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 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 关长”。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 “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 取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 的标准一般是10%。如一个集装箱的"555” 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但在成 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 标准竟然高达70%。“水费”收入占赖星 团伙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 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
❖ 2.客户拥有多个账户,并把现金存入每个账户,而这些存款合计金额非常 大。
❖ 3.个人或公司账户几乎没有一般与个人银行或商业有关的活动,而是用来 接收或支付大量没有明显用途或与账户持有者及与其业务没有明显关系的金 钱。
❖ 4.客户在同一地区的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集中存款,再要 求将资金转往他处。
量的资金划拨。 ❖ 10.多名客户同时使用单一银行账户
二、反洗钱案例培训
案例1: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
❖ [案情]
❖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 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 恶劣。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 法财富的:
❖ (1)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第十款可疑支付交易标准,即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 此项可疑交易可能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或者是上述银行账户 涉嫌网络赌博。对银行临柜人员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此类可 疑交易加以警惕:
❖ 1.客户保持多个似乎与其业务种类(包括名义上的交易)不符的受托人账户和 客户账户。
❖ 次日,客户李某持本人、欧某和黄某的身份 证到B银行某分理处一次性结清欧某存折, 并将余额转入新开户黄某的账户中。
❖ 五日后,李某持本人身份证和黄某身份 证支取人民币现金200万元;又过两日李某 采取同样方式在某支行通存通取人民币现金 200万元。
❖ 资金流转过程如图所示:
马某
2笔共560万 4笔共300万
100万元
100万元
10笔共10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陈某
4笔,共700万元
某
200万元
李
200万元
150万元
6笔,共1000万元
杨某
黄某
❖ [评析]
❖ 此四人的账户交易频繁,资金流动高度 密集,大量现金存入,大额资金转出,并且 呈现快速流动的特点,而这些交易又发生在 我国贩毒活动比较严重的Y省R市。R市的 主要产业是边境小额贸易、旅游和农业,边 境小额贸易占贸易总量的75.2%。在不到一 个月之内,个人结算账户的发生额竞达 4000余万元,这不符合边境小额贸易的特 点。因此,初步判定这是Y省边境地区的有 可能涉及贩毒的地下钱庄。
一、反洗钱实例培训
实例一
❖ 李、黄、陈、杨等四人具有外国国籍,居住 在西南某省。
❖ 从2004年10月24日至11月10日,李某账 户发生现金交易16笔,其中付款12笔,合 计1400万元;收款4笔,合计550万元;黄 某账户发生现金交易10笔,其中付款6笔, 合计1000万元;收款4笔,合计700万元。 陈某账户收款一笔100万元,付款一笔100 万元。杨某账户付款2笔,合计200万元。
❖ 对于银行应有三点值得注意:
❖ (1) 银行应对交易资金的数额、来源、交易 原因和交易目的等,结合客户身份、以及其 惯常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原因和目的 等加以对照分析,进一步核实账户内资金流 动得规模、方向及频率是否与其身份特点相 符,以便从中判断交易的性质是否正当与合 法。
❖ (2) 银行应掌握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及不同账 户间的内在联系。
❖ (3)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 就是伪报品名。明明进的是汽车,却假报为 树脂、聚乙烯、木浆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 才能进关。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 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 伪报成低税值的化上原料等品名,先后分 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 价值人民币15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 5.支出额与同日或前一天的现金存款额相互吻合。 ❖ 6.多名客户在同一时间要求不同的出纳员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或外汇交易。 ❖ 7.专业公司利用客户账户、公司内部账户或信托账户存入的现金或可转让
票据数额大幅度上升。 ❖ 8.多位客户在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将款项存入同一账户。 ❖ 9.客户以其宣称从事的业务类型为由,在这类账户之间进行过度频繁或大
❖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 走私进口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 关进口量的一倍多。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 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 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 (2)假转口,真走私。
❖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 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 营权。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 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 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这样, 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 名字。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 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 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 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走私 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 (3) 尽可能地追踪资金的来源及最终去向。
实例二
❖ [简介] ❖ 2000年10月15日,马某、陈某和吴某三人分别采用电汇
方式从A银行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给在B银行某分理处开户 的欧某的个人结算账户。转入情况如下: ❖ 1.马某分四笔共汇入300万元给欧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65万元、75万元、75万元和85万元; ❖ 2.陈某分两笔共汇入560万元给欧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60万元和500万元; ❖ 3.吴某一次性汇给欧某人民币1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