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治安案件办案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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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案件办案程序管理

作者:穆春晖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2期

摘要:文章以社会实际情况为立足点,围绕着如何管理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展开了讨论,一方面是对办案程序进行管理的现状,例如,主体混乱且分散,另一方面是对办案程序进行有效管理的策略,例如,对主体职责加以明确、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希望可以给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启发,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治安案件;办案程序;程序管理

引言:

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矛盾频发,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对社会治安秩序进行维护,常见手段则是进行治安处罚,将基于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所开展的管理工作视为研究课题,能够有效解决治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执法人员树立起科学的执法意识,最终达到提高法治水平的目的。

1对治安案件办案程序进行管理的现状

1.1主体混乱且分散

系统化程序管理模式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程序管理主体的混乱和分散,被赋予管理职能的主体,大致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基层法制员、基层监督岗位;第二类,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部门;第三类,县级以上的警务保障部门;第四类,县级以上的监督部门,例如,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由此可见,被赋予程序管理职能的主体数量相对较多且分散,民警需要前往多个部门,才能完成对程序管理活动进行落实的任务,不仅资源浪费的情况难以避免,行政效率也无法得到保证,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统一程序管理模式标准,使流水线作业成为现实。

1.2缺少实质性的审查

受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现阶段,上级部门在监督执法活动时,仍旧将案卷内容视为重点审查的内容,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数公安机关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都将警务平台作为主要依托,文书的生成已经具有较高的模式化、电子化水平,缺失办案程序的几率较低,但是,順序紊乱的情况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行程序时随意性较强,由此可见,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对实质性的审查引起重视[1]。

2对治安案件办案程序进行有效管理的策略

2.1对主体职责加以明确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虽然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对办案程序面临的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但是所依托的管理模式,仍旧无法保证现存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对办案程序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是明确主体职责,要想实现该目标,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引起重视:首先,以公平和效率的平衡为出发点,对程序管理主体加以明确。法治部门接触治安案件的时机往往要早于其他部门,因此,法治部门被视为对执法进行监督的主要部门;其次,对工作机制加以规范,明确负责程序管理的岗位,需要承担的职责和工作,规划程序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监督模式,在避免投入不必要物力和人力的基础上,提高办案程序管理效率,与此同时,向基层办案民警传达程序管理模式,保证执法主体对办案程序管理价值具有准确认知,同样很有必要,这样做可以使管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最后,重新设计现有制度,调整案件审核流程,在开展实体审核工作前,完成程序审核环节,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如果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才能对程序违法加以确认,负责程序审核工作的民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2.2建立健全立法工作

治安案件办案的本质是人民警察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行为,对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保证相对人权和执法活动的平衡。无论是对局裁案件还是自裁案件而言,管理办案程序都是通过合法化办案程序的方式,提高警察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对程序管理立法加以完善,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完善办案程序立法,不完善的程序立法,导致公安机关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只有对办案程序所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行细化,才能在增加案件办理时相对人参与度的基础上,为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保证,最终实现提高执法公信力的目标;其二,明确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治安案件所对应办案程序的管理工作引起重视,设立专管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行为标准和追责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程序弱化的问题;其三,对程序管理进行立法,虽然在日常工作中,被赋予监督执法办案程序权力的部门较多,但常见的监督方式为事后监督,这并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才能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要想制定完善的办案程序管理模式,关键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管理提供依据[2]。

2.3转变现有执法理念

在科学技术发展速度极快的当今社会,要想使执法队伍具有规范的执法意识,对科技手段加以利用很有必要。例如,在保护公民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的前提下,设计可以将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衔接的管理平台,保证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这样做可以从外部给办案民警施加压力,使办案民警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另外,转变执法理念还需要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通过聘请专家、观看幻灯片等方式,深化民警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使民警掌握治安案件的办理流程,执法主体和程序管理主体所具有的法律素养,自然会得到不同程度上的提升。

结论:

综上所述,办理治安案件不仅是公安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实施的行政行为,还是落实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秩序所具有维护职能的关键,现阶段,多数地区所落实的管理模式,仍旧有问题存在,只有从管理学、法学的角度出发,对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进行完善,才能使相关工作的积极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呈现。

参考文献:

[1]范佳华.新时代我国治安调解的消释与重建探索[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06):42-49.

[2]陈德桥.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规范化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02):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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