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回避制度——以比较法为视角
陈兴良:构成要件论_从贝林到特拉伊宁

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陈兴良*在当前我国三阶层与四要件这两种犯罪论体系的争论中,当务之急是厘清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是近代刑法学实现教义学化的重要标志,这应当归功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
正是贝林在1906年出版了《犯罪论》一书,阐述了构成要件理论,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刑法学史上,我们往往推崇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的贡献,而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贝林的功绩。
在贝林之后,苏俄学者特拉伊宁建立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说,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是一个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在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中,构成要件被遮蔽、被扭曲。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转型,除了应当对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一般学说进行批判性反思,还必须重新审视贝林的构成要件论,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回到贝林,并以贝林为理论起点重新出发。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犯罪论的拨乱反正。
一、贝林:构成要件论的基调奠定构成要件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其中费尔巴哈当然是不可回避的人物。
但是,在贝林之前,构成要件论的历史都只不过是前史而已,构成要件论的真正历史始于贝林。
可以说,正是贝林为构成要件论奠定了基调。
在德国刑法学史上,古典的犯罪论体系被称为李斯特———贝林体系。
其中,李斯特对犯罪论体系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违法与有责之间的位阶体系,从而为犯罪论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框架。
李斯特明确地指出:“刑法制度中的罪责只能在违法性学说之后来探讨。
”这就是说,违法性在逻辑上是前置于罪责而存在的。
在这句话下面,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修订者施密特有以下注解:“在任何一个刑法制度中,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时,均不可能反过来先探讨罪责后探讨违法性。
李斯特早在本教科书的第一版中就确立了正确的体系。
”〔1〕可以说,违法与有责的分立以及有责以违法为前提是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原理,它在130年前(李斯特刑法教科书出版于1881年)就已经被揭示,但至今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1〕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施鹏鹏内容提要 传统学说倾向于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对立起来,甚至将两者的区别作为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重要标志。
勿庸讳言,陪审制和参审制存在结构差异和功能差异,但两者的共性更为卓著,主要体现为以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 参审员遴选制;以有限司法资源为条件的陪审制 参审制适用范围限制;以程序公正为保障的对抗式诉讼机制设计;以及以 谨慎量刑 为主旨的一致裁决制或多数裁决制。
正确认识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对立统一关系不管对于学术研究,还是对于现行的立法改革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陪审制 参审制 共性 差异 启示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究竟何在?这既是比较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重构陪审制所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当前中国学界,由于对陪审制和参审制存在一些错误解读,两者往往被有意或无意地对立起来。
因此,本文便以消除误解为目的,拟对陪审制和参审制的共性和差别作一细致地比较研究。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存在诸多共性。
甚至可以说,两者间的共性大于差异。
第一,以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 参审员遴选制。
当前,不管是陪审制国家还是参审制国家都相当重视建构以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 参审员遴选制度。
这里所谓的 民主代表性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遴选范围的广泛性。
原则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担任陪审员的权利,不得以财产、出身、人种、阶层等限制或禁止公民履行陪审职责。
其二,遴选人员的代表性。
即陪审员 参审员应广泛代表各社区、各阶层乃至各种族的意志。
各国普遍设立较为严格的筛选程序及回避程序以保证陪审员或参审员的代表性。
不管是陪审制国家(如英国、美国或西班牙),还是参审制国家(如法国),其对陪审员遴选程序的技术设计都秉承 民主代表性 的核心理念。
这既是人民主权价值理念的自然延伸,也是公正程序的必要保障。
也正因为如此,各国的陪审员遴选制度大同小异,几乎无太大差别。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斌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摘要】免证特权制度是证据法中有关证人作证问题的一个环节。
免证特权制度在中国其实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国古代,为维护既有的家庭社会伦理,就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尤其像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自己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制定有相应的“证人特权制度”。
免证特权制度的广泛适用说明这一特定的证据制度尤其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关键词】免证特权刑事诉讼作用所谓免证特权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拒绝作证权或保密特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
它实际上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当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律所规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目前,在外国的证据法中,这种免证特权一般包括配偶、近亲属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特权等。
基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免证特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是,作为证人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要看到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免证特权制度对维护社会伦理道德有着重要的作用道德是人们评价善恶、美丑、正邪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伦理则是涉及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的别称,伦理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也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它受作用并反作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它是由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和意识发展而来。
虽然伦理道德具有阶级性,但人类社会中仍然存在客观的基本的道德衡量标准。
符合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就合乎道德,反之,就是不道德。
在家庭关系中,道德褒扬亲人间的关爱态度和扶助行为,摒弃亲人间的仇视态度和排斤行为。
在于亲人有利的场合,道德肯定人的积极的作为,否定人的消极的不作为;在于亲人不利的场合,道德肯定人的消极的不作为,否定人的积极的作为。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久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
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答案】 D2、某市立法规定市区禁放烟花爆竹,但春节期间仍有很多人偷放,使禁放令成为虚设。
该市人大调查结果表明,69%的受访市民赞成对燃放烟花爆竹适度开放。
于是立法部门顺应民意修改规定,新法规定三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地区,除夕、正月初一可全天燃放,正月初二至十五燃放时间为7时至24时。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集体违法和法律难以执行的情况,会损害法律的权威B.在立法中尊重民俗习惯是感情用事,有违科学立法原则C.立法应听取民意,建立法律草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D.运用立法预测技术,能保障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答案】 B3、根据行政程序法理论,()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A.先予执行制度B.公示催告制度C.听证制度D.公示制度【答案】 C4、关于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邻居有仇,为了杀邻居的儿子乙(3岁),让乙去抓从电源插座中伸出的裸露电线,邻居及时赶来将乙抱走。
事后查明该房间内的5个插座都有电,但就是该插座无电。
由于甲的行为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甲无罪B.甲拿出博物馆陈列柜中的枪支向乙射击,因其中没有子弹杀不死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夜晚,甲持刀砍杀女儿乙,并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之后在自杀过程中听到乙的呻吟,心生怜悯,想救助乙,便将乙拖到房屋门外,之后甲自己也因伤势昏迷。
不久,路人经过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女儿的男友张某,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以与勘验程序之比较为视角

上 的 差 异
关 于我 国民事 司法鉴定 程序与 勘验程 序 的规则 . 我 国法律规定得 比较零散 。 主要 涉及 “ 证据规 定 ”2 o 、0 7 年1 0月 1日起施行 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以下简称 ( “ 则” 、0 7年 1 通 )2 0 O月 2 8日修订 并于 2 o o 8年 4月 1 日起实施 的“ 民诉 法” 。尽管 民事司法鉴定程 序与勘 等 验 程序存 在某些相 同点 ( 譬如勘验人 与鉴定人都适 用 回避制度 )但从现 有法 律规 定 的层 面来 看 , 者在 程 . 两
序, 以便化 解 鉴定 人 不 出庭所 带 来 的困境 呢? 我 国 在 “ 民诉 法 ” l 面修 改 之 际 , 文将 着重 从 理论 、 面 临全 本 比 较法 和 司法 实践 三个 方 面分 析 这一 问题 ,以期 对 完 善我 国 民事 司法 鉴定 程 序有 所 裨益 。
一
、
我 国 民事 司法 鉴 定 程 序 与 勘验 程序 在 规 则
定 人 不 出 庭 的 现 实 困 境
关键 词 : 民事 诉 讼 ; 法 鉴 定 ; 验 程 序 司 勘
中图分 类号 : 2 D9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0 1 1— 1 6 0 10— 382 1) 103— 4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 法》 以下 简称 “ ( 民诉 法” )第 1 5条第 2款规 定 : 当事 人 经 法庭 许 可 , 2 “ 可 以向 证人 、 定 人 、 鉴 勘验 人发 问。” 此 条 文推 断 , 依 似 乎勘 验 人 、 人 、 证 鉴定 人 均 负有 出庭 作证 的义务 。实 际 上 ,0 2年 4月 1日起 施行 的 《 于 民事诉 讼 证 20 关 据 的 若 干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据规 定 ” 第 5 ( 证 ) 9条 明确 规 定 了鉴 定 人 的 出庭义 务 。 只不过 实 践 中鉴 定人 极 少 出庭作 证 , 被认 为 架空 了当事 人 的质 证权 , 而 这 因
法学院 - 清华大学 - Tsinghua University

法学院00660122 知识产权法2学分48学时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本课程所指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课程理论联系实际,首先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作简要介绍,然后分别介绍各类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立法目的、获取程序、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侵权的认定、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基本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们将具备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获得初步的实际应用能力。
00660132 合同法2学分32学时Contract Law合同法是人们法律生活中最直观的法律规则体系,也是法学家加工最多的领域,如何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则区分开是本课程的主要任务,同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规则,与民法总则基础知识引证在一起,循序渐进,掌握民事法律行为之精神。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各种类型的合同等。
00660202 法律与文学2学分32学时Law and Literature本课程包括经典阅读和小班讨论两个环节。
我们通过阅读若干部西方文学经典,深入考察西方人对人与世界以及法律在其间所起的作用的看法。
每个单元,选课学生须在仔细阅读文本的基础上,写出书面发言稿(每次不超过1500字)参加小组讨论(至少四次),课堂还有提问,平时成绩占70%,期末作业只占30%。
00660221 中国习惯法导论1学分16学时Introduction the Chinese Customary Law社会是依靠规则而构成的有机体,规则唯有与社会相联系才有意义,故须从社会现实生活中理解法,认识真实的法,探讨中国社会秩序维持机制,关注秩序维持中的中国因素,思考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的发展。
习惯法为最早的法,在现代社会也有重要影响。
理解习惯法,有助于全面认识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
课程主要在讨论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介绍中国习惯法的基本内容、作用与特点。
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化及国际化路径研究——以《新加坡公约》的实施为背景

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化及国际化路径研究——以《新加坡公约》的实施为背景申 琛(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摘 要:新加坡商事调解从中国式和马来式调解为代表的传统调解发展成为独立的商事调解制度,实现了商事调解国际化的发展,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构建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
同时,新加坡是条约的首个批准国和生效国,在调解程序构造、适用标准、救济方式和救济申请程序等方面与《新加坡公约》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新加坡颁布《2020年调解法案》,落实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并采用了双轨制衔接路径,为我国如何与《新加坡公约》衔接提供了经验参考。
关键词:商事调解;《新加坡公约》;比较法分析;新加坡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24)02-0065-12一、问题的提出《新加坡公约》(简称《公约》)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立法的里程碑,对我国商事调解发展意义重大。
《公约》致力于解决调解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性的问题,促进和解协议的跨境流通,使得商事调解能够成为与仲裁、诉讼有同等地位的商事争议解决方法。
①温先涛(2019)认为,加入《公约》必然推动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
范愉(2020)认为,《公约》为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带来重大契机,我国需要完善商事调解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商事调解未来发展。
然而,国内对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如何构建以及如何与《公约》衔接这两个问题存在争议。
就前者而言,有商事调解独立说和调解综合说两种观点。
商事调解独立说主张,商事调解应单独立法并独立于我国其他调解制度(唐琼琼,2019;连俊雅,2021)。
调解综合说则认为,我国制定综合性的调解法(高奇,2020;孙长龙,2020)或者调解相关的软法(蔡伟,2021)更加可行。
就后者而言,存在双轨制和单轨制两种观点。
双轨制主张,《公约》与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在和解协议效力认定作者简介:申琛,辽宁大学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商务发展研究院(北京)博士后、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经贸规则、民商事争议解决。
真理抑或谬论:《比较法总论》之批判——兼谈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路径

“ 律家 族 ” 领 地 位 的 归 属 和 作 为 母 法 秩 序 所 具 法 首
需要 总 是强调 价 值 中立 , 为人 是 主 观 和 客 观 的统 因
一
有的象征意义。在《 比较法总论 》 作者首先介绍 中, 了法 系 的样 式构 成 要 素 , 据 此 将 世 界 法 律划 分 为 并
八 大法 圈 , 后 着重介 绍 了其 中的 四大 法 系 , 然 即罗 马 法系、 德意 志法 系 、 美 法 系 和社 会 主义 法 系 , 际 英 实 上也 就 是我 们所 说 的两大 法 系 即大 陆 法系 和英美 法 系 的再 划 分 而 已。 至 于 作 者 为 什 么 要 作 这 样 的划 分 , 者 并不 清楚 , 笔 索性 就 继续 沿着 这种 批判 式 风格
从其他部 门法学所无法得到的。因此 , 比较法有 自 己特 定 的研究 领 域 与 学术 目的 , 比较 方 法 则 是 该 而
学科 的 主要研 究 方法 。
三、 理论 圈套 : 边界 ” 法 圈” “ 与“
“ 界 ” 论 在 书 中 是 作 为 对 比较 法 的 性 质 这 边 理
然是 回避 了这 个 关 键 性 的 问题 。“ 科 ” “ 法 ” 学 与 方
之争 是 比较法 学初 创 时 的 重大 理 论 问 题 , 始终 没 但
有最 终 的结 论 。如 果 说 比较 法 是 一 种 方法 的话 , 其
都有其 自己独特 的法律文化 和传统 , 要想消除这些 差 别难 度 可想而 知 , 即使 经 济 全球 化 对 法 律 的影 响
认 , 些分 界 的理 由和 标准 是符 合逻 辑 的 , 认真 分 这 但 析 以后 会 发现 , 谓 的分 界 理 由差 不 多 都 是 想像 出 所 来 的。譬 如 , 书里 面 说 国 际私 法 是 国 内实 在 法 的 延 伸 , 比较 法是 纯粹 科学 , 者重 选择 甚 于 比较偏 重 而 前 程 序规 则 , 而后 者则 是对 实 体规则 的 比较 ; 律史 学 法 是 对过 去 和现在 进 行 纵 向的 研 究 , 比较 法 则 是对 当 下 时 间和 空 间的 横 向 比较 等 等 J。然 而 法 学 研 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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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控辩双方及其律师 因此有权启 动刑事 回避。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由于实 行 职 权 主义 或 者 超 职权 主
事诉讼制度。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 : 一是保障案件 的公 正 、 公平 审判 , 利 推进 并 完 成 刑 事诉 讼 ; 是 顺 二
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 被 以及 其他 诉讼参 与人 的各
作者简介 : 米镝( 97 15 一
14 0
) 男, , 河南南 阳人 , 河南警察学 院法律系副教授 , 三级警监警衔 , 研究方向 : 经济法学 、 经济犯罪侦查。
被 害人 都可 以 申请 他们 回避 , 而成 为 刑 事 回避 的 从
回避 , 申请人 必 须 以 书面 或 者 口头形 式 向决 定 机关
或有关提出刑事 回避 申请 , 并提供 回避 申请 的理 由 与 相关 证据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事 回避 的启 动则 刑
要 复杂 的多 。在 德 国 , 果 回避 申请 的对 象 是 法 官 如 时, 必须 向法 官所 在 法 院 以 书 面形 式 或 口头 形式 提
出申请 , 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 法院书记处应当记 录在案 。对 法官 提 出 回避 申请 时必 须提 出 回避 的理 由, 并且“ 当使之具有可信性” 被 申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避 的法 应 , 官必 须对 申请 人 提 出的 回避理 由发 表 内部 意见 。在
以比较 法为视 角, 全面阐述 了刑事回避的启动与决定 ; 刑事回避 的适用对象与适用原 由; 刑事回避的法律后
果 与救 济等 内容 。
关 键词 : 回避 制度 ; 比较 法 ; 启动 与决定 ; 用范 围 ; 果 与救 济 适 后
中 图分类号 : 9 3 9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1 2 1 )4—0 0 0 D2. A 10 6 5 (0 1 0 14— 5
这 种偏 见就成 为控 辩双 方及其 律师 提起 刑事 回避 的
般认 为, 刑事 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 因 出现法 定 的 回避 事 由 , 查 人 员 、 侦 检察 人 员 、 判 人 审
申请 退 出刑事诉 讼 或被指 令退 出刑 事诉讼 的一 种刑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主动退出刑事诉讼或被 申请人
项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因此 , 笔者认为 , 当对 国外 应 刑 事 回避制 度进 行 比较 研 究 , 以期 能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 立法 的完善有 所裨 益 。
一
、
刑 事 回避 的启 动与 决定
( ) 事 回避 的启动 一 刑 刑 事 回避 的启 动 , 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是 由什 么 人 、 什么 时间 、 在 以什 么样 的方式 提 出或决定 回避 的
启动主体。 2启 动 时间 。在 刑 事 诉讼 的什 么 阶段 , . 相关 人 员有 权启 动刑 事 回避 , 国 刑事 诉 讼 立 法 的规定 并 各 不完全相 同。在英美法系 国家 , 由于刑事 回避的启 动方式以申请为主 , 刑事 回避的对象仅限于法官和
陪 审员 , 因此 , 有 在 审判 阶段 才 能 提 出 回避 申请 , 只
一
种刑事诉讼活动。回避启动的主体 、 时间、 方式等
问题是其主要内容。
种刑事回避 , 自 回避和申请 回避 , 即 行 有权 申请或决 定刑事 回避的主体相 当广泛, 如果 出现法定 回避事 由, 法官应当 自行 回避而不 自行 回避 的, 犯罪嫌疑
人、 刑事 被告人 及 其 法定 代 理 人 、 国家公 诉 人 、 事 刑
从 各 国 的诉 讼 立法 与实 践 来 看 , 为一 种 诉讼 作 制度 , 事 回避 被广 泛应用 于各 国 的刑 事诉 讼领域 。 刑
一
家, 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法庭审判方式 , 当事人双 方及 其律 师都 有启 动刑 事 回避 的权 利 。在 美 国 , 控 辩双方及其律师都享有一定次数启动刑事 回避的权 利 。在英 国 , 当某个 陪审 员对被 告人存 有偏 见 时 , 则
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 1年第 4期 ( 总第 17期 ) 2
论 刑 事 回避 制度
— —
以比较法为视 角
米 镝
( 南警察 学 院 , 南 郑 州 40 0 ) 河 河 50 2
摘 要: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 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 公平审判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以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文章 以国外刑事诉讼 立法与司法 实践为基础,
法 国 , 事诉讼 法 典 规 定 , 审 法 官 、 警 罪 法庭 的 刑 预 违
1启动主体 。一个国家刑事回避启动主体之确 . 定, 受到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而最 终影 响并决 定刑 事 回
避启动主体的则是一国的审判方式。在英美法系国
收稿 1期 :0 1 5— 5 9 2 1 —0 0 基金项 目: 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项 目“ 河南省命 案侦破技术手段研究” 的部分研究成果( 编号 :14 0 52 6 。 12 0 40 5 )
义的法庭审判方式 , 法官、 检察官 、 案件双方当事人 都有权启 动刑事 回避, 都是刑事 回避 的启 动主体。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2 《 第 4条规定 , 当出现法定 的 回避事 由时 , 官应 当 自行 回避 ; 法 如果 有证 据证 明
法官 的公 正性不 值 得信 任 时 , 院有 权决 定 法 官 回 法 避 ; 察院、 检 自诉 人和被 指控 人享 有拒绝 法官 参与 该 案 审判 的权 利 。但 在 法 国 , 于立 法 只规 定 了 申请 由 回避 , 法官 并非 启动刑 事 回避 的主体 。在 日本 , 察 检 官 、 告人 、 护 人 都 享 有 申请 法 官 回避 的权 ( ) 被 辩 力 利 。在俄 罗斯 , 改后 的新 刑 事诉 讼 法 典 规定 了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