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碳税制度对我国开征碳税的启示
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减少碳排放、缓解温室效应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碳税征收在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对全球范围内的碳税征收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在碳税政策设计、实施效果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文章将首先介绍碳税的基本概念、征收目的及理论基础,随后对国际上典型的碳税征收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包括但不限于欧盟、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和地区的碳税实践。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将提炼出成功的碳税政策应具备的关键因素,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碳税政策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环境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
环境经济学认为,碳税作为一种针对碳排放的税收,可以通过提高碳排放成本,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碳税征收可以矫正市场失灵,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经济活动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公共经济学则强调碳税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工具,可以为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碳税征收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比较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税征收理论基础可能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将碳税作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碳税征收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和清洁能源的发展。
而另一些国家则更注重碳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功能,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总结来说,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涵盖了环境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多个领域,其实践应用则需要结合具体国情和环境保护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通过对不同国家碳税征收实践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国碳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欧洲典型国家的碳税课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三) 非独立 设置碳税 的课征模式
与北 欧 国家 相 比 , 英 国 并 没有 独 立 设 置 碳 税 , 而是 在 原 有 税 制 的课 税 对象 范 围 外 引入 碳税 , 将 原有 能 源 类税 种 课税 对 象 以外 的和 原 有税 率 低 于 碳 税 税 率 标 准 的化 石 燃料 纳入 到 碳 税 课 征 范 围 内 , 其 发展 历 程 大 体 经历 了 由 “ 化石燃料税”到 “ 气候 变 化 税 ” 的 演 1 9 9 0 年 英 国 政府 引入 化 石 燃 料税 后 , 不 断调 高税 率 , 1 9 9 2 年 该
税 率 增 加 了一倍 , 两年 后 推 出能 源一 碳 税 混合 税 , 其 中能源 税 与碳 税 率 的提 高 带来 了不 良影 响。
的 比例 为2 : 3 , 碳 税税 率 为 5 】 9 欧 元 每 吨二 氧化 碳 ; 2 0 0 3 年达 到 了 l 8
欧 元每 吨 , 2 0 0 8 年达 到 2 0 欧元每吨。 这 减 少 了碳 税 开 征 的 阻力 。 与 此相 反 , 荷 兰在 碳 税 开 征 初 期 就 把税 率制 定 在 一 个 较 高 的水 平 , 这 也 使 得荷 兰在 推行 碳 税 时 遇到 很 大 的政 治 阻力 , 落后 于 芬 兰 。 同 时, 在提 高 税 率 的过 程 有 明细 的 累进 性 , 税 负 与排 放 量 联动 , 富人 的
税 负重 , 穷 人 的税 负 轻 , 深 得 民心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芬 兰 的经 济并 没 变 。 有 受 到 冲击 , 反 而 加速 了一 批 可 再 生 能 源 技术 的研 发 和 应 用 , 一 批 批 新 兴环 保 科 技 企 业 得 以 发展 壮 大 ; 从 就业 角度 看 , 碳 税 实 现 了人 税 率 达 到最 高 点 , 为 最 终用 户 电价 的 l 1 % ( 除去 增值 税 ) 。2 0 0 3 年, 该 税 税 率 被 设 为0 , 但 并 未被 废 止 。2 0 0 1 年4 月, 英 国政 府 引 入 “ 气 候 力 资源 重分 配 , 使劳 动力 从 原来 的高 碳 产业 向其 他 产业 转移 。
碳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的论文

碳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的论文【摘要】征收碳税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最具有市场效率的经济措施。
自1990年芬兰成为第一个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国家,至今已有多国开征碳税,如瑞典、挪威、德国等。
各国在征收碳税时设定差异税率并且主要对“下游”征税。
为兼顾经济效应与环境效应,各国在征收碳税时设置各种减免税条款。
在我国碳税设计时,要考虑到税率设计的渐进性、完善减免税机制并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碳排放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美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如果我国先在国内征收碳税,那么根据t协议中不可双重征税的条款,美国的碳关税则对我国无法实施。
至此,中国征收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
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
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
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
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
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
国际碳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

e f e c t i v e c o u n t e r me a s u r e . I h I i s s t u d y a n a l y z e s t h e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ma i n c a r b o n t a x c o l l e c t i o n a n d p r a c t i c e .s o a s t o p r o v i d e r e f e r e n c e f o r Ch i n a s f u t u r e d i r e c t i o n o f c a r b o n r e d u c t i o n .
成 为世 界 第 一 , 中 国 已成 为气 候 变 化 国 际 谈 判 中 关注 的焦 国 家 以碳 税 与 能 源税 相 结 合 的 方式 来 联 合 征 税 。 瑞 典 与 英 点之一 , 为延 续 中 国 长 期 在 国 际 事 务 中 业 已树 立 的 负 责 任 国的税率相 对其他 国家而言较高 ,荷兰 的税率相 对较 低 ; 的大国形 象 , 掌 握 未来 谈 判 的主 动 权 , 同 时 也 为 了缓 解 国 二是 有些国家按燃料种 类与用途 实行差 别税率[ 7 J 。 例如 , 丹 0 0 %征 税 , 对 照 明 用 能 源 按 9 0 %征 内环 境压力 , 加 快产业 结构调整升 级 , 尽 早采取 有效 应对 麦 对 供 暖 用 能 源 按 1 税, 对生产用 能源按 2 5 %征 税 : 英 国对煤炭、 天 然气 、 电力 措 施 应 为 中 国 政府 的 明 智 之 举 。
摘要 :气候变化 问题 已成 为当今世界各 国面临的最重 大挑战之一 , 面对 内外压力 , 尽早 采取有 效应对措施 应为 中国政府 的明智 之举 , 开征碳税是 一种有效应对措施 。本研究对 比分析 了国际主要碳税征 收国的碳税 实践 , 以期为 中国未来的减碳路径提供借鉴 。
碳税征管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碳税征管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加强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识。
总书记提出在2030年、2060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征收碳税是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的手段之一,从国际征管实践看,1990年芬兰率先在全球征收碳税,随后丹麦、英国和日本等国家也纷纷开展了碳税立法工作,目前开征碳税已逐渐成为各国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有力政策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推动碳税实践的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素:一是科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增强碳税征管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二是循序渐进提高税率水平,以减少碳税开征阻力;三是采取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发挥碳税对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四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尽量降低碳税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五是与其他政策工具协调运用,共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一、相关概念(一)关于碳税。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最早来源于庇古税。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了庇古税理论。
庇古税指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于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增加社会福利。
基于庇古税理论,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通过对生产、使用过程中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的碳含量或碳排放量进行征税,提高排污者经营成本,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环境保护。
(二)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关系。
一是与能源税的关系。
能源税一般指对特定能源商品,如燃料和电力等征收的一种税。
碳税和能源税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两者主要征税对象都是化石燃料,都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另一方面,碳税以化石能源中含碳量或者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旨在抑制二氧化碳排放;而能源税则是以能源消耗数量征税以达到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是与环境税的关系。
环境税一般指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的,或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
比较之下,环境税的外延更大,碳税旨在控制碳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也属于广义环境税范畴。
国际碳税征收现状与特点

国际碳税征收现状与特点摘要:目前,部分国家陆续开征碳税,通过碳定价促进碳减排。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明确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和行动计划,并且推进试点碳排放交易机制。
本文综合了多篇国外组织机构刊发的关于碳税征收的研究文章,梳理了部分国家碳税征收做法及效应情况,重点分析了碳税的收入分配效应问题,并提出几点启示。
一、国际碳税征收现状征收碳税是部分国家实施碳定价、促进碳减排的措施之一。
碳税是指对碳排放量或者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所征收的税,目前全球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税。
(一)部分国家的碳税实施情况1.欧洲。
欧洲已有16个国家实行碳税,是全球碳税制度最成熟的地区。
欧洲实施碳税的主要特征:一是对家庭和各行业的碳排放征税,课税对象包括化石燃料和生物质能等;二是各国税率相差较大,如冰岛对每吨碳排放征税34.83美元,而瑞典则征税137美元;三是多数国家的碳税收入用于纠正碳税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
2.美国。
目前,美国的联邦立法机构虽提出了各类碳税法案,但尚未取得实质进展。
而在马里兰、加利福利亚等州,已采取了对碳排放或用电量实行差别化征税的措施,相关税负最终体现在消费环节,征税所得主要用于支持温室气体减排计划。
3.日本。
日本于2007年实施了环境税,2012年进行了改革,将环境税作为石油煤炭税的附加税征收。
日本碳税对不同的化石燃料实行差异化税率,征收对象几乎覆盖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对钢铁制造等行业,以及家用煤油等生活必需品实施税收减免。
收入专门用于节能环保等事项。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碳税,征税对象是全国500家污染最严重的企业。
2013年,政府认为碳税增加了企业生产和民众生活的成本,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提出废除碳税。
2014年7月正式废除了碳税法案。
5.南非。
南非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碳税。
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兼顾发展目标,南非碳税包括了较多的税收豁免条款,不同企业可获得60%-95%不等的免税额,豁免程度根据不同行业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如外贸型企业可获得10%的额外减免额。
国际碳税制度建立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

碳税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制,碳税开征主要目标是希望通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进程。
当前,我国为了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进程,承诺到2030年左右,将国内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5年降低60%-65%。
在此过程中,我国应出台相应节能减排政策,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
其中,征收碳税作为主要节能减排手段之一,受到我国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并且,伴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出台,我国建立碳税制度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据中国商网报道显示,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正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指出对二氧化碳将以2%-5%的税率进行征税,这意味着碳税制度在意识形态领域已基本成型。
而发达国家一直都对碳税制度非常重视,如芬兰、丹麦、英国等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碳税制度,且随着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碳税制度日渐趋于完善。
因此,我国在建立碳税制度时,可借鉴国际丰富的碳税制度建立和实施经验,进而加速推进我国碳税制度的建立进程。
一、国际碳税制度的发展历程碳税最早是出现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理论”中,其主要目标是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向排污者征税,进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标。
并且,在2005年签订的《京都协议书》中,明确以法律形式限制了温室气体排放量,为要建立碳税制度的国家提供了立法依据。
目前,随着节能减排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国家建立了碳税制度。
据权威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全球已经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制定并建立了碳税制度。
并且,挪威、瑞典、芬兰、日本、荷兰等国明确了碳税征收标准,并进一步完善了碳税制度。
从碳税的发展历程来看,碳税制度的建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
随着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断增加,芬兰、丹麦、荷兰等国纷纷建立了碳税制度。
然而,由于各国实际发展情况和节能减排目标不同,在建立碳税制度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例如,芬兰碳税制度主要采取混合式,税率设置主要包含了石化能源和非石化能源两个部分。
欧盟航海碳税政策对我国的碳税制度启示

1引言根据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的评估报告显示,由于18世纪的工业时代对能量资源的极大开发与过度利用,导致温室气体,例如氧化亚氮(N 2O )、氟利昂、二氧化碳(CO 2)和甲烷等气体,其浓度大幅度增加,从而导致地球变暖等一系列问题。
本质上看,全球变暖的造就者是人类,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大量的人类不正当活动,包括对土地的过度滥用、对矿物燃料的开采利用等。
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必须关心、关爱地球这个大家园。
面对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刻不容缓。
中国现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逐渐增多,环境恶化形式逐渐加深。
改变原有的以排污费为主的手段势在必行。
2欧盟航海碳税政策实施的背景2.1背景1997年在日本京都市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此次合约是一个具备国际范围性质的政策法规,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倡导平衡好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发展,但由于欧盟不同意该议定书的政策,欧盟在2000年率先制定了“欧盟气候变化计划”,由此欧盟低碳政策也正式形成。
自从欧盟开征航海碳税,此提议立马遭受到来自全世界各方的纷纷质疑和抵制。
可是欧盟仍然坚定自己的立场,坚信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所有国家在碳排放问题上都可以采取航海碳税,并且也有责任减少碳排放。
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是很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方法。
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2011年,开始实施碳交易,范围包括七个省市,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较大的成果。
随着试点实施的进程,我国在2017年底开启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与碳交易对比来看,碳税的覆盖面更广泛、更为公平有效。
基于此,本文着眼于我国现实国情及碳减排的实际需要,提出在现阶段以及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应同时一并考虑碳交易和碳税两种政策手段的使用,并在合理择机开征碳税[1]。
【作者简介】李显雅(1998-),女,江西新余人,本科在读,从事税收、经济、公共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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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碳税制度对我国开征碳税的启示
1.温室效应与碳税
早在19 世纪20 年代,法国科学家Jean.Fouxier 就发现自然温室效应,并进一步论证这一效应对生物生存的重要性,认为自然温室效应是地球能量系统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至19 世纪未,天才的瑞典科学家阿伦纽斯(Svante Arrhenius ),又提出了人为温室效应的可能性,认为矿物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提高,会带来气候变暖问题,即每当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1倍时,气温会上升4到6摄氏度。
这一断言或许只能称之为“假税”。
在其后的近百年间,甚至曾有反复,如在相当一段时间,人们认为供业生产所产生的气溶胶会致使气候变冷,气候变暖问题并不太为人所关注。
直到70年代未,气候变暖问题才重又引起重视。
而至1985 年,在一次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和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共同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对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将引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的观点得到基本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之一。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
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
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
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2.国外碳税的发展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税种虽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它已经成为研究者和国际组织极力推崇的一种减排措施,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碳税制度。
碳税最早于1990 年由芬兰开征,目前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已经相继开征了碳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也在酝酿针对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税收制度。
1990 年芬兰在全球率先设立了碳税,并将此税的收入用以降低该国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碳税征收范围为所有矿物燃料,根据燃料的含碳量计税。
开始时,税率较低,后几年逐渐增加,当时的目标是在20 世纪90 年代末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长率降低为零。
在1994 年,芬兰提高了能源税税率。
1995 年,碳税税率为38.30 芬兰马克/ 吨二氧化碳。
根据估计,在1990〜1998年间,芬兰因为碳税而有效抑制约7%勺二氧化碳排放量。
挪威在1991 年开始对家庭征收碳税,同时也对部分企业征收碳税,其目勺是将2000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稳定在1988 年勺水平上。
在1998年开始勺税制改革中,挪威勺小党派人士提议应该扩大碳税勺征收范围,将所有勺企业都纳入碳税勺征收范围,并且所有企业所排放勺二氧化碳勺税率不得低于13欧元/ 吨。
但考虑到碳税会削弱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挪威政府决定把碳税的收益返还给企业,一部分收入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企业,另外一部
分收入用于奖励那些对于解决就业有贡献的企业和弥补个税。
挪威政府估计,如果没有采用碳税,今日挪威的排放量将会比1990年增长15%- 20%挪威的碳税使一些工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1%家庭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 3%。
瑞典的碳税是从1991 年开始征收,目的是在2000年时将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
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
在最初,对私人家庭和工业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1993年,税收计划进行了重大调整以保证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工业部门的碳税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同时私人家庭的税率增加到320克朗/ 吨二氧化碳。
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进一步减免措施。
1994 年以后,实行了税率指数化,使真实税率保持不变。
在1995 年,一般碳税率为340 瑞典克朗/ 吨二氧化碳,工业部门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1997年瑞典国家XX局提交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家报告中提出,与假定仍然维持1990年以前的政策情景下的排放量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的90%的减少来源于碳税。
1992 年7月,欧洲委员会颁布一个指令,建议在欧盟引进碳税。
其税率水平的设计以每桶油3美元的标准控制,其他种类的能源进行相应的换算。
按照规定,该税的总体税负按每年每桶标准油提高1 美元,从1993 年的每桶标准油3 美元逐年提高到2000年
的每桶10 美元。
该建议允许成员国采用比这更高的税率。
另外,该建议中明确规定成员国应该用从该税取得的收入来减少其他的税收,而不是增加支出。
2007 年10 月1 日、2008 年7 月1 日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先后开征碳税,税率10加元/ 吨二氧化碳。
澳大利亚于2011年7月10日宣布澳政府将对碳排放征税,
价格为每吨23澳元(约合24.70 美元),从2012年7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直至2015 年转而实施另一项碳排放交易计划为止。
政府计划的征收范围大约包括500 家大型公司,但是暂时不对汽油征税。
同时,政府将拨款92亿澳元(98.84 亿美元)支持就业和工业;拨款150亿澳元(161 亿美元)用于补偿家庭额外开支。
这是欧洲以外最大规模的碳排放限制方案。
新征税方案覆盖澳大利亚60%的碳排放。
澳大利亚政府打算在最初3 年投入92 亿澳元(98.9 亿美元),一方面用于关停一些污染程度较高的发电厂,另一方面用于确保钢铁、铝业等支柱产业免遭“扼杀”,政府希望到2020 年减少1.59 亿吨碳排放,与2000 年相比减排5%。
3.对我国开征的启示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
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
1950-2002 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 吨,居世界第92 位。
气候
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中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
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
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碳税通常会给征税对象产生额外负担,从而遭到相关工业部门和经济部门的反对,并且如果没有一定的减缓或补偿措施,碳税的征收将给那些能源密集型部门产生不利影响,使其在国际贸易中降低甚至丧失竞争力。
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我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之一,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化,能源价格逐步放开,开征碳税将是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上的一个重要选择。
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碳税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收方式。
各国碳税的征收方式较灵活,可以保持现有税制,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加征;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税目征收。
笔者认为,中国如果在现行税制之外单独开征碳税,虽然有利于调控目标的明确,但新设税种的改革阻力较大,并需要与其他税制相协调,会引起较大的征收和改革成本。
目前在燃油税、资源税的基础上,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加征比较合理,同时对燃油税、能源税、资源税等进行相应改革与优化,逐步实现碳税的独立征收。
第二,税率。
一方面,碳税税率不宜绝对统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功能区、不同二氧化碳含量设置相应的差别税率;另一方面,经验表明实行差别税率将导致逃税。
因此,又要注意规避恶意逃税的机会主义风险。
另外,开征碳税之初,可以将税率设定在较低的水平上,随着时间推移再逐步提高,以便促进企业和居民在较低税负的情况下不断调整能源消费行为。
通过较长时间的税率逐级调整,让居民和企业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各自的行为选择,增加碳税的可接受性。
第三,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国际上一般针对碳排放较多的矿物燃料和发电行业等能源密集型产业征收碳税,中国的煤炭、天然气、发电等行业多为国有企业,如果开征碳税,只需要对这些少数经济实体征税就能涵盖全国几乎所有的化石燃料生产和消费环节,在税收征管上较为便捷和直接。
纳税人是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个范围较为全面地覆盖了“碳排放源”。
第四,税收优惠。
借鉴国际碳税经验,实行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等措施,从而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十分重要。
对个人生
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制度,以减轻对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
笔者认为对低收入人群进行补贴也是必要的,据研究表明低收入者较高收入
者用于燃料的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更高, 征税对其影响更为明显。
此外,丹麦的“自愿减排”制度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实行自愿减排协议,可以促使企业主动减少碳排放,又可以减轻这些产业的税收压力,从而保持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