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案例分析题(五)【范本模板】

案例分析题(五)1 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
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
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
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
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题2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
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
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
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及责任追究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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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保监发〔2012〕14号《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
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 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 ◆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 意见
会议概述
一、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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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 重要性 • 相关定义 • 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 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
会议概述
一、 前言
第* 页
二、 保监发【2012】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 重要性 • 相关定义 • 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三、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 •
责标会任准议追为究什对么象低效
对应《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 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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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保 险 资 料违下者载必网究
•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 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 可证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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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
隐瞒
诱导
其他
•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作虚假宣传;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2.06.14【处罚机关】山西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西省【处罚对象】贾丽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2(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当事人:贾丽英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高新营销服务部业务主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太原市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贾丽英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人保寿险太原市中支于2020年11月26日举办产品说明会。
向参会客户宣传产品过程中,人保寿险太原市中支使用“我们给客户的利率基本都能达到5%以上"“这个5%远远高于人民币理财、远远高于银行储蓄利率、也远远高于你自己炒股的长期来看的实际收益……"“一、受益保险金不用抵债……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三、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等误导性表述,累计签单13件,涉及保费55.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会议档案、产品说明会宣导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险机构日常经营需关注的合规风险点

“三道防线”的设置
第一道防线
各部门
负责具体
分支机构
执行
1.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 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 位的责任; 2.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 管控; 3.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 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 信息或者风险点; 4.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 部门或合规岗位的合规 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道防线
合规管理 负责协调
➢ 防范措施
1. 开业前,均使用“筹”字 2. 宣传材料由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 印制,严禁自制 3. 宣传材料、培训课件须经合规审核。
筹建期间合规风险防范(4/6)
➢ 销售行为的风险
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开业批复或筹建机构未办理工商营 业执照,就进行保险业务销售或预售
➢ 防范措施
在获得开业资格、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开展保险销售 行为(产说会、方案审批的时间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 财务费用的风险
1. 虚搭架构、人力套取公司筹备津贴或聘才 2. 筹建期间编制虚假会议、培训套取公司费用
➢ 防范措施
1. 严格把握入司关口,加强筹备期管理如考勤管理和审计、 检查等,对发现的人员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 加强费用报销时的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多部门交叉审核, 对发现的人员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new)

代理资格: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 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 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一)信息披露定义及基本要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 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 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 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 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不禁止比较,要全面比较,而非简单比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3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信息披露的定义和信息披 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规范信息披露材料的设计、 印刷、使用等。 第三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规范投连险的产品说明 书、信息公告、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回访等。 第四章万能保险信息披露,规范万能险的产品说明书、 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回访等。 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规范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 红利通知书、客户回访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其他新型产品的适用以及本办法的实 施时间。
• 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
二、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承保前——投保提示 • 承保后——进行回访 • 代理银行积极配合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 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 客户信息,并在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 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3•【文号】保监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23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三)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四)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保险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与合规建议

保险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与合规建议在保险领域,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保险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以及合规建议。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保险行业的管理与监督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领域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机构或个人处以罚款的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种类、影响程度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2.责令改正: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违规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后续监管进行跟踪检查。
如发现改正不力或再次违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进一步行政处罚措施。
3.责令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停保险业务并进行整顿。
在整顿期间,该机构不得开展业务,并需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整改。
4.吊销或注销许可证: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有权吊销或注销其保险经营许可证。
一旦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该机构将无法继续从事保险业务。
5.行政拘留:对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行政拘留是指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违法违规人员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理。
二、合规建议为了避免在保险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保险机构应积极采取合规措施,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1.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定期进行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合规风险,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
3.加强自查与自纠:建立定期自查机制,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检。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自纠,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和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