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与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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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地利用典型案例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地利用典型案例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地利用典型案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中国农村广泛存在,其闲置状态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

为了充分利用这些闲置土地资源,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盘活利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农民集体借助政府土地承包政策将宅基地流转给企业山东省泰安市临沂市苍山县的岩下村是一个典型案例。

这个村庄有着大量的闲置宅基地,但是由于人们不愿意耕种或建房,这些宅基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于是,村里开始试着将宅基地流转给企业来利用。

这个村庄的流转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来实现的。

之前,当地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出去,而企业则可以通过租赁土地来发展农业、旅游等产业。

于是,通过政府政策的支持,岩下村的农民与当地一家酒店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流转给了酒店,作为其山区度假村的基地。

接下来,酒店在这片闲置宅基地上兴建了30栋别墅,同时开展了种植、养殖等业务,既满足了当地村民的就业需求,也为游客提供了休闲度假的场所。

通过土地流转,岩下村成功地将闲置宅基地盘活起来,为当地经济增加了新的动力。

案例二:将闲置住宅改建成民宿,促进旅游业发展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加尾镇有一户人家,拥有一座传统的老式建筑,早年间是一家田园酒店。

但由于环境条件不好,客源越来越少,这家田园酒店逐渐没落。

后来,当地政府接到了文化旅游部门的任务——“将民间文化遗产盘活起来,发展旅游经济”,于是想到了这个老建筑。

经过政府有力推动下,这家传统酒店因为有宅基地的关系,被重新装修为了民宿,整合当地资源,发展新型旅游业。

如今,这家民宿已成为当地旅游观光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案例三:通过政府推广村民购买宅基地摆脱住房问题贵州省铜仁地区素有“中国最穷之地”的称号,当地农民更是面临着住房紧张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政府采取了措施,鼓励农民购买宅基地,自主解决住房问题。

政府出台具体措施,通过政策的支持,大力推广农民购买宅基地,村里广大农民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有的借助贷款购买宅基地,自己盖房子,摆脱了住房问题,有的则将宅基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搭建农家乐、农场等,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村里的居住环境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土地流转的重大法律案件(3篇)

土地流转的重大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利益分配、权属争议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的土地流转纠纷,是一起典型的重大法律案件。

甲村位于我国某省,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

近年来,甲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推进土地流转。

乙公司看中了甲村土地的潜力,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将甲村1000亩土地流转给乙公司,用于建设工业园区。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流转费用、土地权属等问题产生纠纷,甲村村民也纷纷提出异议,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二、案件焦点1. 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2.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3. 甲村村民权益的保障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村村委会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但甲村村民对土地流转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未征求村民意见,侵犯其权益。

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停止侵害甲村村民权益的行为,并退还已流转的土地。

2. 二审法院审理甲村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流转政策、村民权益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具有重大法律意义,遂决定提审。

四、案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村村委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侵犯村民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乙公司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未充分了解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1. 撤销一、二审判决;2. 乙公司应退还甲村1000亩土地;3. 甲村村委会应向村民赔偿损失。

五、案件启示1. 土地流转政策需严格执行,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2. 土地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土地政策、村民权益等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宅基地 流转 纠纷 案例

宅基地 流转 纠纷 案例

宅基地流转纠纷案例宅基地流转纠纷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以下是一个相关的案例,供参考:2018年,某县李某和王某是一对农村夫妻,拥有一块面积较大的宅基地。

由于二人的子女都在城市工作,宅基地没有多大利用价值,他们决定将宅基地流转出去,以便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于是,李某和王某与当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签订了宅基地流转合同,出租了他们的宅基地。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首先,李某和王某的宅基地流转给了一家农业公司,而该农业公司在宅基地上种植了高效农作物。

然而,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种植作物方式和对宅基地的保护义务,导致该农业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滥用农药,污染了宅基地及附近水源,给李某、王某的子女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其次,流转合同中也存在关于租金分配和流转期限的问题。

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10年,但在实际执行中,该农业公司提出希望继续流转宅基地,租赁期限延长到20年。

李某和王某对此不满,认为该农业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并未提出长期流转的意愿,合同应按照原约定的10年期限执行。

在面临这些纠纷时,李某和王某选择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他们起诉了该农业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农药、赔偿环境污染的损失,并要求恢复原约定的流转期限。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宅基地流转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种植作物方式及保护义务,但作为农业公司,其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并保护宅基地及周边环境。

该农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宅基地及附近水源,给李某、王某的子女造成了很大困扰,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该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农药,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流转期限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为10年,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该农业公司未提前与李某、王某协商延长流转期限,直接要求延长至20年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该农业公司应当按照原约定的10年执行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调查——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调查——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

限与 不足 , 突出表现在 近 年来 围绕农村 土 地流转 而产生 的 系列问题 : 这 比如 流转 效率 偏低 , 流转 中存在 着过 多的行政 干预 等等。本文认为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和发展农村经济, 通过完善机制来实现农地价值, 促进农村经济的规模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土 地流转 农 民利益 规模 经营 文 章编 号:0 909(0 00.0.2 10 -522 1)8280
时较 为随 心所 欲 , 生纠纷 时不懂 得通过 法律 途径解 决 。 产 除此之
江 高镇小唐 村被 征用农 地较 多 , 存农地 较 少且分 散。 大 外 , 果可 以为农 民提供代 购代销服 务, 民就 能安心 管好生 产, 现 绝 如 农 多数 中年 农 民 自己有 能力耕 作 , 都不会 流转 土地 。 且耕种 并 不是 提 高产量 。 家庭 收入 的主要 来源 , 民种植 蔬菜 多用于 家庭食 用 。 然 该村 农 虽
书面 合 同, 只有 口头 协议 。
钟落 潭镇农 地 的流转方 式 以租赁 为主 , 转包 为辅 。 大罗村 每 改变 其原 有的规 模 。 在这 种“ 农一小 农” 小 的模 式 下 , 没有 产生 实 户流 转 的土地面 积偏 小 : 在乌溪 村 , 而 多为 8 l 。 众不 同的 质 的效益 。 民 自己根据 市场 的供求 关系 随意流 转, - 0亩 与 农 加上 农 民流 是, 该镇 的经 济社 会把 发包后 剩余 的土地 对外 出租 , 收益 为 社员 转土 地规模 经营 的意 识不 强, 这就与 国家“ 促进 流转 ” 策所希 望 政
潭 镇 , 于城郊 农村 。各镇 因地 理环境 和征 收情 况的不 同, 属 流转 大 部分农 民进 行土地 流转 时 没有 签订 书面合 同, 只是 口头协 议 ,

五个典型案例

五个典型案例

五个典型案例作者:来源:《西部大开发》2013年第08期案例篇案例一:农地股份制——汤营模式组织形式:注册成立股份公司,村里以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入股,农户以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入股。

公司按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由董事会负责统一组织生产经营,镇财政所监督公司财务,公司定期公开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

运行机制:公司实行统一组织生产,统一产品品牌,统一市场营销。

固定管理人员主要吸纳入股农户、本村村民和周边农户参与公司生产经营。

利益分配:初期对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红”,稳定后不再实行保底,每年经营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金,另一半按股分红。

公司参加分红但不拿走红利,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回购兴农公司的投入风险金作为集体法人股。

利弊: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将农民的收入从以往单靠种植变成了“租金+红利+务工+集体福利”,零散的土地向种植大户、龙头企业集中,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弊端是难以回避规模经营面临的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金等相关制度。

案例二:双换——九龙坡模式运作方法:重庆市九龙坡区作为重庆先行的试点区域,基本做法有两点:一是以宅基地换住房。

政府拿出原农村宅基地的20%左右,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腾出80%左右复垦为耕地,其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则置换为本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对流转的宅基地每个村民能免费置换一定面积的住房,多余面积进行估价。

二是以承包地换社保。

一种是对有稳定收入又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自愿申报为九龙坡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社会保障各方面与市民享受相同待遇。

另一种是以土地承包权出租,按每亩年平均产量折算一定的金额,收取租金。

流转以自愿为原则,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农业园区或城镇企业获得务工收入,由务工企业来解决社保问题,并享有固定土地收益。

利弊:这种模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推动了城镇化建设,但部分做法明显欠妥。

土地流转案例

土地流转案例

土地流转案例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逐渐放开,农村土地流转案例也越来越多。

下面,我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土地流转的利与弊。

某村庄在山区,土地贫瘠,农民耕种困难。

村委会通过政府的引导,决定将集体土地流转给农业公司进行发展。

农业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和施肥,使得原本贫瘠的土地逐渐变得肥沃起来。

农业公司还从市场上引进了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品种,提高了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农业公司在流转过程中,对村民提供了众多工作机会,村民的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通过土地流转,村庄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然而,土地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土地流转可能造成土地利益不均。

有的村民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得不到流转土地的份额,从而无法享受到土地流转的好处。

第二,由于土地流转导致了大规模的农村人口流动,农村劳动力的剧烈流失可能给农村社会和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

第三,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虽然土地流转带来了一系列的好处,如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民收入,改善村庄经济状况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在推行土地流转政策时,我们需要注意解决土地利益不均、增强农村社会稳定性和保护环境资源的问题。

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农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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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与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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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与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
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即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与成功案例有哪些
呢?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
况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
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和成功案例"
1、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1)代耕、代种: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
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
(2)转包、转让: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农民集体组

(3)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反租倒包是
指乡镇政府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
租并从中谋利。
(4)互换: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
2、农村土地流转案例
第一种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
代表:崇州市怡顺土地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社
年终经营纯收入按9:1比例按股分红,即:收入的90%用于土地入股分
红,收入的10%作为公积金、风险金和工作经费。
第二种模式:土地股份公司
代表:邛崃市汤营农业有限公司
公司对入股土地不再实行保底,每年经营利润一半留作公司再生产资
金,另一半按股分红。邛崃市兴农投资公司分红收入留存汤营村集体,
待汤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以后,原价回购邛崃市兴农公司的股
权。
第三种模式: 土地银行
代表:彭州市磁峰镇皇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存入 土地银行即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 土
地银行所获利润的50%根据农民存入面积进行二次分红。
第四种模式:业主租赁经营
代表:成都(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龙泉惠民草莓合作社
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劳动、技术、资金、营销等合作,按照入社股份进
行分红。
第五种模式: 大园区+小业主
代表:新津柳江蔬菜产业示范园
园区以合作社为纽带,采用统分结合方式,把各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
起来,实现蔬菜生产的集中集约规模经营。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统
一的市场拓展作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实现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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