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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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人民医院

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含有兴奋剂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我院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 依据国家《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我院的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

2. 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院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和有关制度制订及落实工作。药剂科相关人员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临床药师负责对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工作。

3. 购入含兴奋剂的药品时,应按规定立即贴上“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临床销售。

4. 我院临床医师在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在运动员按照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急诊情况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在处方上注明“运动员”字样。

5. 药剂科工作人员在为患者发放含兴奋剂的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核实其是否为运动员,防止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发现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且患者为运动员时,应当与开具处方的临床医师进一步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含兴奋剂药品,

并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6. 为患者开具的含兴奋剂药品属于我国尚未实施特殊管理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我国有关特殊药品的管理措施对其使用环节实施严格管理;其他禁用物质,实施处方管理。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7.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含兴奋剂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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