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200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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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为便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7〕224 号)精神,现将调整后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后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税额标准(一)市本级中心城区年税额标准1.一级地段:由现行的8元/平方米调整为7.5元/平方米;2.二级地段:由现行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5.5元/平方米;3.三级地段:由现行的4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4.四级地段:由现行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2.5元/平方米;5.五级地段: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年税额标准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三)上述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至本次调整前的税额标准。

二、市本级中心城区及工矿区(工业园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一)市本级中心城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贵政发〔2008〕20号)规定执行。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包括贵港市工业园区、港北区工业园区、港南区工业园区和覃塘区工业园区。

具体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贵政发〔2014〕18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贵政发〔2014〕19号)规定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贵政办通〔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贵港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4日贵港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开展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卫片检查),评估市、县(市、区)2017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落实国土资源属地监管责任情况;督促依法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评估检验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2017年度卫片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片图斑。

土地、矿产卫片图斑通过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下发。

重点核实未套合上的遥感监测图斑。

在下发卫片图斑数据前,利用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先行开展相关工作。

三、进度安排2018年2月23日前,各县(市、区)提交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核查初步成果给市卫片办,由市卫片办审核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 年3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图斑数据,各县(市、区)于3月29日前向市卫片办报送 2017 年度卫片检查的图斑核查、查处整改初步数据,由市卫片办审核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贵政办[2011]296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1〕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贵港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贵委会〔2009〕144号),设立贵港市公安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决策指挥、协调、保障和队伍管理职能,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公安厅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法制建设。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各种案件,协调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管理、检验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补第三届贵港市人民政府督学的通知-贵政办[2012]14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补第三届贵港市人民政府督学的通知-贵政办[2012]14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补第三届贵港市人民政府督学的通知
正文: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补第三届贵港市人民政府督学的通知
(贵政办〔201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服务功能,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副主任督学2名、督学5名。

附件:增补的第三届市人民政府副主任督学、督学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增补的第三届市人民政府副主任督学、督学名单
一、增补的第三届市人民政府副主任督学
黄维皓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建基市教育局局长
二、增补的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督学
谭桂绪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钟力英港北区教科局局长
陆贵文港南区教育督导室主任
吴能枝市教育局原调研员
杨伯南贵港高中原副校长——结束——。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四个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四个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四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贵政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四个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和改进会风,规范考察调研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精简文件的规定》、《精简简报的规定》、《改进会风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9日精简文件的规定一、严控发文数量。

2014年,贵政发文件不超过80件、贵政办文件不超过300件,严控贵政报、贵政函、贵政通、贵政阅、贵政办报、贵政办通、贵政办函、内部情况通报等公文的发文数量。

以后每年发文总量原则上比上年有所减少。

二、严控文件篇幅。

力求文字简明扼要,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不超过1500 字;一般性公文控制在3000 字以内,确有需要的原则上不超过5000 字。

三、规范公文报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部门职权的,应直报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能够解决的,直接答复有关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市级主管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贵政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操作流程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操作流程。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一、适用主体本操作流程所称的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操作流程(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申请。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项目储备阶段中提出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需求,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项目是否采用EPC模式,以及选择可研后或初设后的发包模式进行论证比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八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2007]12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的通知》(贵编[2007]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为市人民政府主管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划归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审查工作;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事务。

(四)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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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2008年12月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三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由村集体集中申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详见附表)。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征地基准日当月为起始时间。

征地基准日是指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的日期。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身份证为准。

出生日期在参保申报核定时核准确认,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三章养老保障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一)以被征地前户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依据,每征完一人耕地,可申报一人作为参保人。

(二)被征地后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其家庭成员可申报为参保人。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对象:1、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情况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个人、村集体出资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征缴养老保障基金的缴费年限为15年。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为年满60周岁。

(一)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按缴费年度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的250%、200%、150%作为基数,以20%的比例从征地基准日当月开始征收。

征地基准日的下一年度及往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7.6%(十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

基数档次的选择可根据征地地点(中心城区、城区规划内、城区规划外)、征地数量、征地补偿等因素,在制定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时由政府与村(社区)委员会具体商定。

1、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征缴15年养老保障基金。

2、被征地时,年满46周岁至59周岁的人员,征缴养老保障基金至年满60周岁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年满60周岁当年的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相同的缴费基数档次缴满15年。

3、被征地时,年满45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征缴15年的养老保障基金后,年满60周岁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时,可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申请补缴60周岁以前未缴费的年限,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

补缴后按第十二条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二)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由个人、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其中个人部分主要从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清费中列支;村集体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部分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

其中:个人、村集体、政府分担比例分别为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30%、30%、40%。

(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基金的,不足部分可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分次缴纳协议。

分次缴纳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分次缴纳人员必须在年满60周岁前缴清欠缴金额。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60%记入,并实行实账管理。

经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给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本息结算一次。

(五)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40%(即政府出资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人员所共有,用于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和调整。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县(市、区)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金和风险准备金,费用在征地成本中列支。

根据当地上年度享受养老保障的人数,每年年初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在征收土地时应增加征收调节金和风险准备金标准。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征缴后,参保人员中途不得退保。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存入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十)各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

(十一)财政、审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基金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由其本人申请,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养老保障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基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申领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本人申领待遇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统筹基金养老金月标准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申领待遇时贵港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作为基数计算,统筹基金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养老金=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缴费指数×(15+∩)×(0.1∩+2)%缴费指数是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15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1.5;以2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2;以25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2.5。

〔∩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年限,(0.1∩+2)%为缴费年限系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为2%,此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系数增加0.1%。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低于统筹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待遇。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由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当年基金收入与支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的,由统筹县(市、区)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补足。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障金年龄死亡的,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障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

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后死亡的,其未领取完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迁出市外或出国定居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果今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以下的办法处理: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一次退回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2、在本市内进城务工并以单位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可一并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计算。

具体合并办法为: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比例为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相对应年份的缴费(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折算后合并计算,然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3、在本市内进城务工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由个人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转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然后按相对应年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补足缴费差额,并缴费至规定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村集体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障基金缴纳手续。

村集体填写好被征地农民的花名册,带个人《居民身份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资格核定材料原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障金起始年限和缴费金额。

根据核定好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起始年度缴费金额,按如下二种方式缴纳:(一)个人和村集体已经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村集体接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将“缴费核定通知”直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如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足支付,按第十条有关条款办理。

(三)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核定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四)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户的基金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每月支付养老保障金的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计划用款转入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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