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贵政办通〔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方便联系工作,进一步搞好政务服务,现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通知如下: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组织协调各支部开展党务活动,处理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以及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统筹协调工作,传达、督促办公室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综合性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汇报(不含其它科室负责的专题性工作总结、汇报),以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参与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筹办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例会的会务和相关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市直、中区直驻贵各部门单位有关工作的沟通联系;负责转办或办理党委(党群)的文电工作;负责《政府公报》和市政府大事记的编辑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第一秘书科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综合性材料,起草和整理市长的会议讲话稿、调研报告以及以市长名义汇报的全市性综合汇报材料和总结材料;负责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撰写会议纪要;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第二秘书科、第七秘书科负责对应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安排;起草对应副市长的会议讲话稿、分管工作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处理和督办对应副市长或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承担。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莫恭明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黄胜杰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日华同志(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林日华同志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一)确定莫恭明、黄胜杰、林日华、廖坚、范小辉、潘东、莫国雄、蔡可辉、费昌明、仇仰廷、农荣飞、熊瑞江、莫晓敏、李文金、陈梅、张世新、莫耘红、陈锦心、高慧渊、黄坚、容易等21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马怀德、孟勤国、张军、蒋超、陈宗波、李远龙、叶晖、曹全来、王莹文、农春雨、覃斌、黄志文、骆伟雄、滕华、黄玉华、胡红卫等16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聘期为3年,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1月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结束——。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八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2007]12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的通知》(贵编[2007]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为市人民政府主管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划归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审查工作;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事务。
(四)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宏观角度阐述这两种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实施意见。
针对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宣传。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这两种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度和需求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干部和公共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格条件、工作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他们的合法行为和职业道德。
最后,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提供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对这些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还要建立客户投诉机制,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惩戒,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
总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宣传,建立相关法规和制度,并提升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才能够更好地实施这两种制度,推动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746f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d7.png)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贵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发挥立法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贵港市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贵港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精神,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2件)(一)《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贵港市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桂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推进的法规草案预备项目(4件)(一)《贵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调研、起草,力争年内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贵港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研、起草)。
(三)《贵港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起草)。
(四)《贵港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调研、起草)。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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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贵政办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贵政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12月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l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
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方案”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
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