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贵政办[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四)严格实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贵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1000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1000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一)市直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PPP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贵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贵港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困难居民救助机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组织实施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5日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凡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除本条(二)―(五)单列的青苗外,按以下标准补偿:作物一造生长期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4补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补偿;6个月以上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单独列出的除外)(二)鱼塘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类别年产值标准备注一类鱼塘4950一类改造标准:改造后池塘四周护坡采用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固化或用250g/㎡标准以上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进排水渠道分开。
二类改造标准:改造后池塘四周护坡机械夯实;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进排水渠道分开。
其他鱼塘、藕塘按三类鱼塘补偿。
二类鱼塘4353三类鱼塘3640(三)园地或旱地种植龙眼、荔枝的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级别补偿费备注嫁接类实生类一等2800018000树冠在4.5 m(含4.5 m)以上二等2400015000树冠在4 m至4.5 m(不含4.5 m)三等2000012000树冠在3.5 m至4 m(不含4 m)四等1620010400树冠在3 m至3.5 m(不含3.5 m)五等125008800树冠在2.5 m至3 m(不含3 m)六等83006200树冠在1.5 m至2.5 m(不含2.5 m)七等50004000树冠在1 m至1.5 m(不含1.5 m)八等30002000树冠在0.5 m至1 m(不含1 m)九等20001000树冠在0.5 m以下(不含0.5 m)注:种植龙眼、荔枝树的土地达不到园地标准(每亩40株)的,地上龙眼、荔枝树按本条(五)第11款规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但每亩按级别补偿费总额不得超过上表相应级别补偿费。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八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2007]12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的通知》(贵编[2007]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为市人民政府主管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划归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审查工作;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事务。
(四)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和中共广西区党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解封不动产工作机制问题(一)人民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通不动产查询专线。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可通过专线申请查询、查封、解封、登记等工作。
(二)在专线接通之前,人民法院应指定2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办理被批准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等日常事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应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执行的相关事项,对接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
(三)查封和解封的文书案号不一致、查封和解封的司法机关不一致的,作出解封裁定的法院应在解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关联信息予以说明。
(四)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解封,协助执行的住建部门应将法院查封、解封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时须登录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查询。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贵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贵港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7
•【字号】贵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贵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的通知
(贵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决定将《平南山歌》等18个项目确定为第二批贵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将名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第二批贵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8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第二批贵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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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文件贵政发…2009‟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08‟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现就有关事项作出以下决定: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加快我区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
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尽快组织制定、完善、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等相关地方规章。
同时加快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等问题的立法研究。
到2011 年,形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中心,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重点抓好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正常运作,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每次会议有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通报,通过会议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并建立健全督办奖惩制度。
到2011 年,自治区、市、县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良好运作率要达到100%。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增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
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努力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
在2011 年前将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运作经费、乡镇政府配备、聘请的交通安全管理助理员、交通协管员、村屯(社区)交通安全信息人员经费、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列入当地政府日常财政预算开支。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到2011 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农业、司法、教育、宣传、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和新闻单位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成为多媒体、报刊、电视的常规义务宣传内容,使90%以上的城镇居民、80%以上的农村居民受到较为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素质。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到2011 年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
(三)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计划。
2011 年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司法、公安部门应配合学校抓好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编发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读本。
四、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一)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
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解决现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到2011 年基本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吨小标”和“大罐小车”现象。
(三)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明确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部门一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排查建档工作。
二要建立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及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
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四)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
发展改革、质监和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杜绝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检验检定,建立健全区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产品目录。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严格查处上述车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五、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一)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审核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
重点对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改扩建全过程进行交通安全审核,对大型建设项目落实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
保证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的安全性。
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过验收、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二)努力加大对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隔离、防护、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鼓励道路设施采用具有吸能、缓撞特性的材料和结构,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
根据道路功能、位置、交通量和景观需要,合理设置停车泊位,严格监督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的落实和进出道路交通组织的优化,改善停车条件并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三)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
到2011 年,形成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
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各地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
排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 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自治区、市、县三级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完成治理后要由路段所在地市级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加强道路施工区的管理,保障道路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一是对于连续占路或关闭行车道的施工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可供选择的出行路线、出行方式和施工的具体时间期限等相关信息;二是对于关闭部分行车道的施工区,要根据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置施工区交通标志,并根据施工的进度及时调整交通标志的设置。
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六、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程(一)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进一步改善现有和新建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二)加快研究、实施扶持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客运。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组织交通、发改委、经委、财政、税收、工商、保险等部门依法采取各种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到2011 年逐步实现全区大部分地方村村通客运班线。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四)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七、建立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体系(一)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
特别应针对职业驾驶人员、交通警察、农机监理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以及公用事业人员定期进行急救训练。
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位于农村地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的医疗机构,要加强有关医务人员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的训练。
当地红十字会和公路两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居住在公路沿线两侧的一定比例的居民普及基础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