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删除了面积误差3%的规定!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删除了面积误差3%的规定!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及变化解读,删除了⾯积误差3%的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1年1⽉1⽇开始施⾏。

根据该《决定》,2003年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作了修改。

修改内容此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修改是应《中华⼈民国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进⾏的。

具体来说,修改了引⾔以及原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条、第⼗九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条的规定。

其中⼤部分是表述上的修改:如修改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和第⼗五条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系为与《民法典》的内容衔接或保持⼀致;⽽对原司法解释第⼗⼋条、⼗九条、⼆⼗六条、⼆⼗七条的修改,则是与我国⽬前实⾏的不动产统⼀登记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关于“不动产”相关⽤词的表述。

不过,最⾼院在《决定》中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四条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本⽂就针对新旧司法解释进⾏对照分析如下:规定的举动仍然值得关注。

⼀、删除原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第七条拆迁⼈与被拆迁⼈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以位置、⽤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出卖给第三⼈,被拆迁⼈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持。

被拆迁⼈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条的规定处理。

:原司法解释第七条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解读解读: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上传时间:2003-9-16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七条规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弊端之实质简言之就是债权变物权,物权变债权。

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

关键词:法释〔2003〕7号第七条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一、问题的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以下简称“第七条”)然而,第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现举例说明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拆迁人隐瞒该事实,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这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般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而善意第三人则根据该解释第九条,即“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来进行维权。

如该房屋卖价10万元,且善意第三人已经付清,则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另外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不超过10万元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

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受前款限制。

3、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拆迁人挪用安置资金、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屋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以及监督、管理、裁决等活动中未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立案的时间先后为界。

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已立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也不应再作出裁决。

当事人因此诉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房屋拆迁的名词解释

房屋拆迁的名词解释房屋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对某一地区或建筑物进行拆除或搬迁。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措施,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房屋拆迁通常涉及到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与改善等方面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房屋拆迁的概念、原因、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概念与背景房屋拆迁是指以政府行为为主导,通过对房屋的拆除和搬迁,实现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的过程。

拆迁对象包括居民住宅、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各类建筑物。

拆迁的原因主要有城市更新、市政设施建设、道路扩建、项目开发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房屋拆迁的原因和类型1. 城市更新与再开发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和更新,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条件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存在那些与城市规划或运营不符合,或是老旧不堪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需要拆除或重新开发。

2.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例如道路、桥梁、地铁等,对市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建设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和搬迁。

3. 自然灾害和安全因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滑坡等可能导致建筑物严重损坏甚至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对受灾区进行房屋拆迁,以保障居民的安全。

4. 项目开发项目开发是指城市中投资建设的各类商业、住宅、休闲娱乐等领域的项目。

由于项目规划和市场需求,可能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拆迁和搬迁。

三、房屋拆迁的影响1. 经济影响房屋拆迁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可以带动就业、吸引外来投资,通过刺激消费和增加税收,推动经济的繁荣。

2. 社会影响房屋拆迁往往与居民的利益紧密相关。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不仅要面临住房变迁的问题,还有可能失去他们的社交圈、工作机会和起居生活的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2-04-09 22:51 来源:新华网打印本页关闭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释草案。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2月讨论通过了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