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地税发[2007]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7]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经营数量(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需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或税种,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实施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同时应当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协作制度,定期交换定额核定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定额核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组织。
县地方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基本定额的测算;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审定、批准定额;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等。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4.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定 Nhomakorabea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平方米、元
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纳税人经营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申报项目
月经营额
月收益额
调整项目
原月经营额
原月收益额
现月经营额
现月收益额
纳税人签章:
说明: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工作流程示意图

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工作流程示意图(一)开业登记相关说明:(1)简化优化内容。
一是减少了办税服务厅流转环节。
由原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登记后,让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逐项申请,改为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向纳税人发放综合申请表;二是改纳税多次上门申请为管理员直接登门实施实地检查和现场申请;三是改纳税人送资料申请为管理员现场收集资料。
减少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重复申请的次数,减少了纳税申请时资料不全的弊端,提高办税效率。
四是压缩时间,CTAIS2.0开业登记工作流时限为资料齐全,现场发证。
没有改变,但对新办户开业后的一系列涉税事务办理时间进行了极大的压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其他相关说明。
开业登记工作流虽然没有简化优化,但考虑到新办户的开业登记后尚有一系列涉税事务必须同步进行,否则纳税人也难以正常办税,一是涉税事务多,主要有:税务登记核查、税种认定、申报方式、建帐信息、一般人申请、发票行政认可和供票资格认定、各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最大限额审批、两卡发售、IC卡发行、税款预储帐户开设、定额核定等13项调查。
二是由于综合调查表省局尚未启用,各业务间衔接关系,各项业务的办结必须要经过申请、调查和核准多环节,极大的限制了办税时限和效率。
三是人为增加了办税服务厅流转环节,加之相互间的衔接问题,也降低了服务的效率。
对新办户,经行政服务中心登记后,即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明确到责任区,直接通知到责任区和相应的税务分局,直接向纳税人发放综合申请表,由管理员直接实施综合调查,现场核实、现场采集资料、现场接受申请,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由管理员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和综合调查情况,统一由管理员直接启动受理环节,直接处理相应的工作流,综合考察必要程序,最终也由管理员直接向纳税人发放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在工作流中做好销号处理。
这样可以保证了各项涉税事宜办件时效;明确各流转环节责任人办件责任;也减少前台与后台多次转交的弊端。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宣传问答1,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何时起执行?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答: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4,问:哪些个体工商户要求设置账簿?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5,问:个体工商户自己不会记账怎么办?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发票事项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发票事项1、定期定额户能否使用发票及如何申请?答:依法开具发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体现之一,定期定额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需要领购发票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个体工商户应如何使用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期定额户申请代开发票有什么规定和要求?根据《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沈国税发[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7〕151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办法为规范个体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减少发票金额超定额核查工作量,简化发票验旧和审批程序,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科(所)按照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纳税销售额120%的比例按发票的最高开票金额匹配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的金额版别分别为1000元、100元、10元、元版的三联发票。
个体工商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只可选择领购100元、10元、元版三种版别发票。
第四条税源管理科(所)负责提出核定匹配发票金额版别及使用数量和匹配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的初步拟定建议。
对于从事批发行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税源管理科(所)核查认定后,可领购1000元版别发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沈国税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国税发[2008]73号)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整顿和规范个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强化个体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市局针对我市个体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工作的必要性市局制定下发《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减少发票超定额核查工作量,简化发票验旧和审批程序,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金额全额征收,打击利用发票管理漏洞逃避纳税的一项工作举措。
二、关于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工作的适用范围《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匹配发票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销售收入小,生产经营以收取现金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此类定期定额户按照核定的纳税销售额120%的比例匹配增值税普通发票,匹配金额版别分别为1000元、100元、10元、元版的剪贴式发票。
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依照匹配发票办法匹配申请领购发票。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19•【文号】国税发[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01号印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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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669次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
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
(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
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
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
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
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
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
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
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
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
其他申报项目。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
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
果,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税额。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若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
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
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或《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
公布。
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填写《定期定
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一)至(七)
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
知书》。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四、业务时限
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
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
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
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