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认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执业范围与职责具体执业工程项目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责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继续教育时间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监督与考核机制考核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为加强对一级建造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人员。
12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121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22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继续教育证明等。
123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24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完整版)医院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完整版)医院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医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我院实行医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应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进行执业。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见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应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需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三、药、技人员执业管理规定1.药剂人员须取得《执业药师证》或《药师资格证》,其他医务人员(技师)需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
2.执业期间需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四、执业资格取得程序及方式1.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需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2.护理专业需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其他医技专业需通过全国卫生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即为执业证书。
五、管理权限1.医务科、护理部需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手续,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Z S-QCG053-2009为规范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一级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报检员管理规定》等与公司业务资质要求相关的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1、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公司从事执业所必须的,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在公司注册并从事工程咨询业务、设备招标、设备监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报关、报检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报关员、报检员等。
2、兼职注册人员是指在公司挂本人员。
二、部门工作职责1、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资质需要的注册执业资格的首次注册、会员年检、继续教育、续期注册、变更等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承担。
2、综合部⑴负责对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卡)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和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
⑵负责与兼职注册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期限为执业资格有效注册期限。
三、执业资格考试1、鼓励具备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公司业务资质需要的,且由人事考试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
2、各业务部门统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考试的报名、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工作。
3、各部门在考试人员安排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给予方便条件。
4、综合部负责报销通过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科目的报名费、考务费及一套教材费工作。
四、执业要求1、注册执业资格持证者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司的利益。
2、服从公司的管理,并主动接受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
3、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确保执业工作的质量。
资质证书管理制度_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办法

资质证书管理制度_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办法资质证书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资质、证书使用严谨、规范、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资质、证书系公司资产,除用于公司经营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自使用。
二、公司资质、证书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对资质、证书的安全存放和规范使用负责。
三、公司内部使用资质、证书用于招投标、各种外部审核等工作时,须由该项工作责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报经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使用。
四、外部单位、个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须由使用人或本公司该项工作联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借用。
五、公司资质、证书管理部门以经批准的《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作为使用依据并存档,并对使用情况作登记,确保资质、证书的规范使用。
六、附件《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资质证书管理制度篇2为切实加强员工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开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资质证书范围含员工职业资质证书和个人证书。
员工资质证书分以下类别:1、职(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资格证书、试验检测证、测绘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等);2、岗位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检证、三体系内审员证、施工员、预算员、统计员、爆破员证、材料员等);3、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秘书、钢筋工、测量工、锅炉工、龙门吊司机、钳工等);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客运专线技术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等)等。
个人证书:员工个人的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
二、员工资质证书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的统一收集、综合管理等工作。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鄂建监协[2006]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监理协会、相关协会,有关单位:《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经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上修订完成,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二○○六年三月十四日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对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对所辖行政区内工程监理人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氧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研究,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神经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研究中的临床实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
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
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证书原件借用(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部门规章)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执行部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二)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报考及考试管理工作;(三)组织阅卷、确定单科成绩合格分数线;(四)核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六)提出年度考试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下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由各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级质监站)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二)确定考试费标准;(三)组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承担相关考务工作;(四)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五)向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报送考试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考试内容第五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
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
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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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根据国
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相
应《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并经省市注册登记后取得的资格。
范围包括: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
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给排水)、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质量
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内部审计师、
注册律师等。根据公司资质需要,试验检测工程师、爆破工
程师等纳入公司执业资格管理范围。
第三章 考试
第三条 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公司归口业务
部门组织或本人自行报考。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公司
鼓励其报考。
第四条 考试合格取证后,考生将相关证件交公司统
一管理、注册,公司报销其考试相关费用(差旅费、考务
费等),考试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印章的
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六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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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继续教育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
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
注册律师、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二、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执业
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三、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检测员执
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四、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爆破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
师、质量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等。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
执业资格的注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将管理的执业资格证书登记
造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八条 执业资格证书专项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执业(职业)资格,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执业(职业)资格补贴:
1、对取得注册建筑师(一级)执业资格的人员,一
次性补助4000元,每年补贴24000元;
2、对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
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年补贴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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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取得高级爆破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一次性补
助3000元,每年补贴4800元;
4、对取得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
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
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律师、质量工程师、公路试验
检测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一次性补助3000
元,每年补贴3600元;
5、对取得铁路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的
人员,每年补贴1800元;
6、对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取得多个执业(职业)资格
证书的,按补助最多的一个为基数,每增加一个资格证书,
每年增加补贴1200元。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每增加一个注
册专业,每年增加补贴1200元;对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
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每年增加补贴600元。
二、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下列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
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建造、
监理、安全、质量、环境、公用设备、土木或电气类注册
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对应工程系
列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对在本单位注册、表现优良的,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级技术职务。
第九条 执业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费用和年补助费用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造表,公司财务部在每年十二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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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
第十条 公司需要的其它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可参照以
上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执业资格注册到外
单位的专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岗位职
务;影响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允许公司持证人员注册到外
单位的,解聘岗位职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业务经办人员将注册人员相关证件遗失,视情况追究
经济赔偿责任。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解聘岗位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人力〔2008〕
145号文件即行废止。公司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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