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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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浅析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 和费用 的确认 与计 量 ,是核算 企业 经 营成果 的关 键 环节 ,对 于施 工企业 来说 ,建 造合 同收入 更是 企业 利润
的源 泉 。根 据 《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l 企 5号— —建 造 合 同》 , 准 确计 量合 同 收入与 费用 ,是施 工企 业收 入与 费用核 算 的 主要 内容 。 由于施 工 企业 生产经 营 的特殊 性 ,建 造合 同 收
型施 工企业 基本 上 采用 完工百 分 比法确认 收 入与 成本 。此
种方 法有 机地 结合 了建筑 施 工企业 的特 点 , 建 筑施 工企 使 业 在 确认 收入 和成 本上 找到 了依据 ,采用 完 工百 分 比法对 项 目各 期 间 内的工 程收入 和 费用进 行确认 和计 量 ,能够 将 工程 总体 的权 责 具 体 地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划 分 到 每 一 会 计 期
入 与费 用 的核算 方法 与其他 行业 有所 不 同 ,由于施工 企业
会 计受 工程 项 目分散管 理 的 因素 影响 ,在 收入 与费用 的确
认 上也 表现 出一 些特 殊性 。施工 企业 的财 务人 员必须 掌握
其 特殊 性 , 格遵 守会 计 准则 的要求 ,才 能做好 收入 与费 严
何志彬 :浅析施工企 业建造合 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物 流 工 程 与 技 术
浅 析 施 工 企 业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何志彬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 限公 司,湖北 武汉 40 4 ) 3 00
[ 摘 要 ] 建造 合 同属 于财会 专业会 计 实务处 理 中较 难 的一个 知识 点 。本 文 阐述 建 造合 同的类 型 、建造 合 同收入 和

建设工程合同的收入

建设工程合同的收入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是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收入主要是指承包人通过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有权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收入进行分析:一、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

工程价款的确定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工程预算:承包人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应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

2. 发包人审核工程预算: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预算的合理性。

3. 签订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预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4. 工程结算: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工程价款。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过程。

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

2. 进度付款: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后,发包人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进度付款的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60%~90%。

3. 竣工结算: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后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4. 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发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三、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收入的因素1. 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价款的调整。

工程施工确认确认收入(3篇)

工程施工确认确认收入(3篇)

第1篇一、确认收入的依据1. 建造合同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循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确认。

2. 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确认收入的主要方法,即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比例确认收入。

二、确认收入的条件1. 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已签订正式合同,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

2. 合同履行:施工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或全部工程量。

3.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已确定,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4. 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已转移至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主要责任。

三、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1.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 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 结算工程款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4. 收到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四、确认收入应注意的问题1. 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2. 遵循会计准则:施工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3. 加强内部控制: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4. 合理纳税: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合理计算纳税金额,确保企业合法纳税。

总之,工程施工确认收入是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确保企业财务稳健、合理纳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内部控制和合理纳税等方面,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2篇一、工程施工确认收入的原则1. 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2. 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开具发票的数额为依据,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小型工程或工期较短的项目。

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会计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知识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详细描述:例题:1.下列关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错误的为()。

A.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计量估计且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能够实际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B.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计量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C.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且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在发生时D.建造合同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正确答案:D解析: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一下情况处理: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②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合同总价款80000万元;工期为2年。

与上述建造合同相关的资料如下:(1)2007年1月10日开工建设,预计总成本68000万元。

至2007年12月31日,工程实际发生成本45000万元,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还将发生工程成本45000万元;工程结算合同价款40000万元,实际收到价款36000万元。

(2)2007年10.月6日,经商议,乙公司书面同意追加合同价款2000万元。

(3)2008年9月6日,工程完工并交付乙公司使用。

至工程完工时,累计实际发生成本89000万元;累计工程结算合同价款82000万元,累计实际收到价款80000万元。

(4)2008年11月12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合同奖励款400万元。

同日,出售剩余物资产生收益250万元。

假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甲公司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完工进度。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引导语: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欢迎参考!一、建造合同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了解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合同,其主要特征表现在:1.针对性强,先有买主(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2.建设周期长,资产的建造一般需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合同。

例题:下列关于建造合同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先有买主,后有标的B.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C.资产建设周期长D.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变更合同答案:D(二)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此处以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为准。

例题: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大型资产建造合同。

合同规定,以双方约定的基本成本为该资产的实际成本,合同总价款由实际成本加15%来确定,该合同是( )。

A.成本确定价款合同B.成本加成合同C.固定造价合同D.浮动造价合同答案:B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分开或者合并确认收入)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例题: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 )。

A.收入B.成本C.会计核算对象D.风险答案:C1.建造合同的分立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建造过程中的权益及义务,特订立本建造合同协议。

一、合同协议前言本合同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建造项目中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并明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事项。

二、合同主体部分(一)合同金额1. 本建造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合同金额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3. 如有合同金额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二)工期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造工程。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三)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建造工程款。

2. 具体支付方式、期限及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保证1. 乙方应保证建造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会计准则应用(一)收入确认1. 乙方应按照《会计准则第15号》相关规定,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2.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成本计量1. 乙方应合理计量建造工程成本,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

2. 建造工程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三)进度结算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结算。

2. 乙方应按照《会计准则第15号》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并计入收入。

四、风险分担(一)风险分配原则1. 甲乙双方应按照风险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建造过程中的风险。

2. 风险分配原则应考虑风险的可预测性、可控性及风险损失承担能力等因素。

浅析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计量问题

浅析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计量问题

会计理论课程论文题目:浅析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院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专业:财务会计年级:2011级指导老师:吴琼姓名:刘友华学号:20112119302014年6月20日浅析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摘要: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是建筑业会计核算中的核心与难点问题。

本文讲述了建造合同的相关概念,分析了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过程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以及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造合同合同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一、建造合同的相关概念(一)建造合同的定义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所说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二)建造合同的特征①先有买方后有标底,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②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甚至长达数年;③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庞大,造价高;④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三)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类。

1.固定造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施工企业与建造商签定一项建造写字楼的合同,合同规定建造写字楼的总造价为1500 万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某施工企业与建造商签定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总价款以建设该办公楼的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计取。

该合同即为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另外,两者在会计确认收入时,条件也是不同的。

二、建造合同收入的构成建造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
收入处理。

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

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
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
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
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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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

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
强调关注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即:(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三)税法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及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1、税法中关于建造合同流转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及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在税收方面,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涉及到对建造合同收入适用流转税税种的鉴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别规定及计税依据计量等方面问题。

(1)适用税种的确定和不同税种计税依据的划分
建造合同所约定的业务内容包括两类:第一类,制造大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第二类,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及其他劳务活动。

总体而言,第一类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第二类业务收入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不过,这里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和问题。

第一,在第一类业务活动中,如果制造企业在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劳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
(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制造商而言,存在将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同分解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两个部分的过程。

第二,在第二类业务活动中,对于修理修配业务收入适用税种须加以正确划分。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应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其解释为: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可见,如果修理修配的对象是货物或动产,则相应的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对应缴纳营业税的修缮业务解释为: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可见,如果维修的对象为不动产之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应的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作业对象在货物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难以划分的问题,如某些特殊的工业管道或者一项连续的维修、修理活动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建筑物之类,而劳务合约定的是一份总的合同收入。

此时,纳税人往往难于确定和划分适用税种及其计税收入。

由于相应增值税、营业税分属国税、地税部门征管,而且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是在劳务发生地,故类似情况下,纳税人应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进行有效的税种鉴定和划分。

第三,如果一家商业企业在向业主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则合同收入均混合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向业主收取价款,适用何种税种呢?目前,建筑企业在土建之类的建筑作业、装饰作业中取得的营业收入均缴纳营业税,并无争议。

问题是,安装企业既为业主采购设备等货物,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企业通常从自身行业性质和归属出发,认为应对合同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然而,国税部门往往要求对合同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解释为: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加之一些安装活动包含局部部件的放样、下料、整形、拼焊等,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国税部门往往
认为,只要所购设备价格在全部价款中超过50%,则就认定安装企业实质上是以货物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企业,所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混合缴纳增值税。

由于我国尚未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此类业务,在理论、法规与实践层面上,在税企之间乃至国、地税之间客观上存在不同认识,企业应审慎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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