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字号选择:大中小
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
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五、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真实性证明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结汇需符合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对于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说明书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与其结汇用途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应当结汇支付给交易对方的,不得结汇留存于自身人民币账户。
六、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严格依法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
银行要依法加强对客户交易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审核。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其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与风险控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跨境人民币业务在银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和风险控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1. 理解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交易。
这些交易涉及银行间的结算,包括进出口贸易、资本流动和投资收益等。
与传统的货币交易相比,跨境人民币业务具有更多的规范和限制。
2.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流程(段落说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流程,可适当增加细节,例如:客户提交申请、银行审核、资金交割等)3. 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要求在进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时,银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例如,银行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风险控制1. 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银行需要有效管理外汇风险。
这包括利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对冲,以及建立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
2. 政策风险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受到宏观政策和政治环境的影响,银行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以降低政策风险。
3.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跨境人民币业务可能面临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
4. 信用风险管理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信用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类型。
银行需要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合同约束和担保要求,来减少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三、总结跨境人民币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操作和风险控制挑战。
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程和系统,并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以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技术能力和人员培训,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f3b22016fc700abb68fce9.png)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0-09-29 15:51:16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香港汇率制度解析

香港汇率制度解析定义:所谓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是指将香港本地的货币与某种特定的外币相挂钩,按照固定的汇率进行纸币的发行与回收的一种货币制度。
在香港,纸币是由汇丰、渣打和中银三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发行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在联系汇率制度下,发钞银行需要向香港金融管理局交付美元,换取负债证明书,并将其拨人外汇基金账户,用以作为发行纸币的依据,再按照香港财政司规定的固定汇率,以1美元兑7.8港元的汇率发行等值的港币。
其他银行(在香港称作持牌银行)则可以同样的汇率向发钞银行存入美元,并获得等值的港币。
反过来,在回收港币时,外汇基金、发钞银行和持牌银行之间也按1:7.8的固定汇率进行方向相反的操作。
由此不难看出,以美元作为港币发行的基础和依据,并使二者保持固定的汇率,是香港联系汇率制度的两个基本要点。
联系汇率的运作:1.货币发行局制度。
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属于货币发行局制度,在这个制度下,货币基础的流量和存量必须有充足的外汇储备支持,透过严谨和稳健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得以实施.香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发行局,纸币大部分由3家发钞银行即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香港)发行。
法例规定发钞银行发钞时,需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向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并记入外汇基金的帐目,以购买负债证明书,作为所发钞纸币的支持。
相反,回收港元纸币时,金管局会赎回负债证明书,银行则自外汇基金收回等值美元。
由政府经金管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则由代理银行负责储存及向公众分发,金管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
在货币发行局制度下,资金流入或流出会令利率而非汇率出现调整。
若银行向货币发行当局出售与本地货币挂钩的外币(以香港而言,指美元),以换取本地货币(即资金流入),基础货币便会增加,若银行向货币发行当局购入外币(即资金流出),基础货币旧会收缩。
基础货币扩张或收缩,会令本地利率下降或上升,会自动抵消原来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影响,而汇率一直保持不变。
关于港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港元(Hong Kong Dollar,简称HKD),是香港的法定货币,货币符号为HK$,国际货币代码为HKD。
港元以其稳定性和自由兑换性而闻名于世。
以下是对港元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所称港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条香港元币及其等值货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港元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第四条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港元货币发行和金融体系。
第二章货币发行第五条香港元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六条香港元币的发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保障货币的稳定;2. 确保货币发行的数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3. 遵循国际货币市场的惯例。
第七条香港元币的发行机构为香港金融管理局。
第八条香港元币的发行应当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者需满足金管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香港元币的发行应当以实物形式发行,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十条香港元币的发行量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率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控。
第三章货币流通第十一条香港元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自由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港元货币的流通。
第十二条香港元币的流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香港元币的流通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2. 香港元币的流通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3. 香港元币的流通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
第十三条香港元币的流通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污损港元货币。
第十四条香港元币的流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纸币:颜色、图案、尺寸、重量、水印、安全线等符合金管局规定的标准;2. 硬币:直径、厚度、重量、图案等符合金管局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货币兑换第十五条香港元币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
第十六条香港元币的兑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兑换应当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2. 兑换应当按照金管局规定的汇率进行;3. 兑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培训课件-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银行业务流程及信息报送规范20101201

非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1
非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及其它经常账 户交易 银行应当依据KYB、KYC以及due diligence三项展业原则要求来办理 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
非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2
业务受理凭证: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付款说明
国际收支申报材料 商务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该笔 交易真实性的书面文件;政府有 关部门文件,如纳入政府相关审 批范围时。
信息报送的一般性要求
信息报送的三原则:及时性、完整 性、准确性 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
比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多两位,共24位。
银行机构代码的使用
与支付系统行号基本一致,从人民银行账 户系统采集基础信息:辖属关系是关键。
信息报送的种类
资金流量类
人民币跨境收入 人民币跨境支出 境外主体之间资 金划转
存量类
人民币境外债 权债务信息 各类境外账户 余额信息
对境内银行的要求
要具备相应的国际贸易结算经验和能力 要能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要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贸易收付业务 要能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报送人民 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的相关信息 要依据KYC、KYB和due diligence三项展业原 则,切实履行跨境结算中的贸易真实性、交 易合规性审核之责以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审 查之责。
货物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4
(物流背景查核-2)
未报关时,做预收/付货款处理。
收/付款业务发生时:
25%的参考值。超过时,按《办法》和 《实施细则》办。
实际进出口发生后,银行需要从企业 处获取进/出口日期并以新增进出口日 期的方式报送给人民银行。
货物贸易真实性-银行操作规范-5
(物流背景查核-3)
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

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第一篇: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香港金管局公布当地银行人民币头寸监管新规一、背景(一)受中国政府推动离岸人民币使用及流通政策影响,2010年年中以来香港人民币存款一直迅速增长。
截至2011年6月末,香港人民币存款总规模达到5500亿元(合853.7亿美元),较2010年同期增长了5倍。
近几个月来,中国大陆以外市场人民币的交易也在快速增长,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
(二)原规定存在缺陷。
香港金管局2010年12月份曾规定,香港当地银行人民币未平仓净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总资产或负债的10%。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可能旨在控制人民币交易增长节奏,并防止投机者利用香港这个新的人民币市场攫利。
但这一限制举措提高了香港本地银行通过中国外汇市场购买人民币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他们通过提供人民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盈利的能力,许多人认为人民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是银行未来收入增长点之一。
二、新规内容(一)有关人民币未平仓净额的主要规定维持不变,即未平仓净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总资产或负债的10%,但订有50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豁免水平。
(二)认可机构的未平仓净额如超过10%的上限,可剔除在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下的实际投资额,以及由人民币债券市场庄家活动所产生的持仓。
(三)认可机构也可以用相反方向的任何人民币交收远期合约来抵消超出之数,但不包括上一点已考虑的有关人民币债券市场庄家活动的部分。
(四)如最后得出的未平仓净额仍超出10%上限,有关认可机构应与金管局联络,商讨及解释其人民币业务的经营方式及规模。
三、主要影响(一)增强香港人民币交易的流动性。
按照新规,因为外汇掉期头寸不会再改变一家银行的未平仓头寸额,香港本地银行的外汇交易员可以增加外汇掉期头寸的规模。
这不仅增强了香港人民币交易的流动性。
而且降低本地银行通过中国外汇市场购买人民币的融资成本。
(二)提振远期外汇交易市场及相关衍生产品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指引及通告
香港金融管理局
本局档号:B1/15C
致:
所有认可机构
行政总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业务稳步发展,客户对人民币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逐渐增加,业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清算协议》所建立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的理解也进一步深化。
按照《管理办法》和《清算协议》,在参考业界提出的意见后,金管局认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可以透过简化程序和增加操作灵活性进一步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金管局就人民币业务涉及的跨境资金流动和在香港的发展,对相关的监管原则和操作安排作出以下的诠释。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原则
2. 关于人民币贸易结算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安排,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i) 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银行
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
(ii) 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
换句话说,除以下第3段列出的限制外,参加行可以参照目前适用于以其他币种进行的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
实际操作安排
3. 具体而言,参加行可以在如下的日常业务操作中体现上述原则:
(i) 存款:参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包括反洗钱要求)为企业客户开立与贸易结
算有关的人民币存款帐户。
个人、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按照《清算协议》的有关要求办理。
只要不涉及进出内地的跨境资金流动,参加行和客户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用其人民币资金。
(ii) 兑换:参加行应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iii) 汇款:进出内地的人民币汇款应符合现有的相关规定。
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
但参加行仍然须要保持警觉,包括在有需要时向客户作出查询,以防范洗钱活动或其他违反本地或外地法规的交易。
(iv) 贷款:参加行为企业客户提供人民币融资或贷款时,应遵守审慎信贷原则,并须小心和妥善管理好人民币流动性风险。
(v) 人民币债券:在发债体范围、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参加行亦可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为客户提供开户、买卖、托管和融资等服务。
内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vi) 支票及信用卡服务:参加行可以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向企业客户提供该等服务。
如
果涉及进出内地的跨境支付,则须要符合现有的相关规定。
4. 金管局将会举行简介会就以上所述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向银行界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尹子辉先生(电话:2878 8166)联络。
总裁
陈德霖
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