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
香港设立人民币债券离岸中心可行性分析

香港设立人民币债券离岸中心可行性分析易宪容黄瑜琴肖滔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美元和欧元占据着垄断地位,二者相加大约已达到了2002年第一季度新发行数额的90%。
同时,这也意味着纽约和伦敦在债券市场的主导地位。
九七年金融危机之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债券市场作为银行之外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
建立亚洲区域债券市场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人民币作为亚洲的重要货币之一,建立人民币债券离岸中心也提上了议程。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邻近中国大陆,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香港设立人民币债券离岸中心自然成为必然的趋势。
一、香港债券市场的现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香港的债券市场开始启动。
由于港府长期实行保守的财政政策,一直有财政盈余,无须通过金融市场发行政府公债来筹措资金,因此,长久以来就没有形成一个政府债券市场。
1975年,港府首次发行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共集资2.5亿港元。
企业债券发展相对股票市场也较缓慢,这是由于大公司及金融机构对大型及长期融资的需求不大,传统上它们更加依赖银行借贷或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
据不完全统计,1971年至1980年间,香港仅有38宗债券发行,筹资总额为86亿港元。
90年代,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港府意识到强大的债券市场对危机发生的制衡作用,于是积极推动债券的发展,致力将香港发展为亚洲债券市场中心。
1、市场规模。
目前,无论在规模还是集资额方面,香港都后来居上,超过了新加坡而成为亚洲(日本除外)最主要的债券市场。
2002年,香港债券的发行总额为3960亿港元,比2001年上升3%。
1但与美国、日本及英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以债券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比较,这三个国家分别为167.7%,129.8%,41.8%,而香港仅为39.1%。
在港元债券市场结构中,由外汇基金新发行港元债务占总体新发债工具的大半部分,其次是认可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而在未偿还的港元债务证券中,海外非多边发展银行、认可机构、外汇基金三分天下。
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

亿元 。今年 上半年 ,人 民 币存 款证
发行量为 1 4 0 4亿 元 , 已达 到去 年 全年 的 9 1 %。 此外 , 截 至今年 6 月底 ,
4 .期 限 以 1 ~3 年为 主
两 种 合 约 。2 0 1 3年 6月 ,发 改 委 印发 境 内非金 融机 构赴 香港特 别 行 政 区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申请 报 告 示 范 大 纲 ,规 范 境 内非 金 融机 构 赴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报 告 的 体 例
离 岸 人 民 币产 品 开 发 和 投 资
Fi n a n c eFo r u m
金 融 论 坛
离岸人 民币债券市场 发展现状及建议
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王大贤
离 岸 发 行 的 人 民 币 债 券 被 称 之为 “ 点心债” 。2 0 0 7年 6月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在 香 港 发 行 首 笔 离 岸
人 民币债 券 ,离岸人 民 币债券 由此
渠道 拓展 正通过 各种 方式进 行 ,人
民银 行 启 动 R Q F I I 计 划 ,允 许 境 外人 民币 回流 国内资本 市场 。2 0 1 2
勰 巾 国 信 用 卡 U e 3
年 1 1 月 ,人 民银 行 、证 监 会 及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决 定 增 加 2 0 0 0 亿 元
及 影响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提 出相 关
建议。
一
易所交 易基金 ( E T F )在港 交所 上
市 ,成为亚 洲首 只离 岸人 民币债券
.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汇编卷二(文末含答案解析)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汇编卷二(文末含答案解析)第1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有关沪港通与沪伦通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在中国境内符合要求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展跨境转换业务B.沪港通与沪伦通业务均已开通,目前所有有意愿的投资者均可直接参与沪港通与沪伦通的交易C.沪伦通下,投资者跨境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沪港通则是将境外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实现产品跨境D.沪港通与沪伦通实现产品跨境所采用的模式是不同的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增发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A.20个B.15个C.30个D.10个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年正式营业。
A.1993年B.1995年C.1991年D.1990年4.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组织形式是()。
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独资公司5.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功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金融资产有社会价值,其价值是对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B.金融市场具有将有形资产产生的风险在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重新配置的功能C.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一般视为显性成本D.金融市场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实现货币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转移,促进虚拟资本形成6.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的基础是()。
A.基金分级制的养老制度B.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制度C.将养老金投资于投资产品D.以包括企业年金为主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金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7.下列属于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是()。
A.B股B.S股C.L股D.A股8.关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作实质性判断B.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C.以信息披露为中心D.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9.一般情况下,股份分割能够刺激公司股票上涨,其原因是()。
非金融机构发行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点心债”现状与展望

《 通知》 下发后 , 国家 推 动 香 港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力 度 加 大 。 境 内非 金 融 机 构 将 更 便 于在 香 港 发 行 离 岸 人 民币 债 券 。2 0 1 3年 . 随 着 中 围 周 内经 济 的 企 稳 回 升 ,美 元 汇率 中 间 价 的 逐 步 走 低 ,人 民 币 汇 率 维 持 强 势 表 现, 海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强 . 内 地 非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离 岸 人 民 币 债 券 将 更 加 得 到 香 港 市 场 欢迎 。
民银 行 扩 大 了银 行 间 即 期 外 汇 市 场 人 民币 兑 美 元 交 易 价 浮 动 幅度 。 人
民 币双 向浮 动 特 征 明显 ,汇 率 弹 性 明 显 增 强 ,人 民 币 汇率 预 期 总 体 平 稳 。 因此 ,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提 高 对 债 券 息 率 的 预期 以维 持 投 资 收 益 。
据 香港金管局 数据, 2 0 1 2年 离 岸 人 民 币债 券 发 行 量 为 1 . 1 2 2亿 元 ,
评级 , 债 券 发 行 时得 到 市 场 2 . 7倍 的 超 额 认 购 , 其 发 行 利 率 为 当 期 同 期
债务息率最低。 ( 三) 做 好 资金 回 流 审批 工 作
目前 , 大多数发债主体将募集 资金用于境外业务 。 但根据《 通知》 要
求, 境 内 企 业 直 接 发债 时应 将 资金 用 于 境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因 此 。 境 内 非 金 融 机构 发 行债 券 前 , 应 与 人 民银 行 、 外 汇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沟 通 做 好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回 流 审 批工 作 。
关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点心债相关问题:发债主体[1]
![关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点心债相关问题:发债主体[1]](https://img.taocdn.com/s3/m/2c82eed3a58da0116c1749b3.png)
关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点心债”)相关问题:发债主体1.“点心债”概况2.现有法律法规2.1香港的法律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放宽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限制,允许香港及海外企业、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香港将容许非内地的各类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同时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自由投资,甚至借出作为贷款,发债的企业可以在港开立专项的人民币户口。
2010年2月1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的监管原则关于人民币贸易结算及其它业务的监管安排,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i) 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内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由内地监管当局和银行负责审核。
(ii)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
换句话说,除以下第3段列出的限制外,参加行可以参照目前适用于以其它币种进行的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来进行人民币业务。
实际操作安排具体而言,参加行可以在如下的日常业务操作中体现上述原则﹕(v)人民币债券﹕在发债体范围、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参加行亦可按照香港现行的常用规则为客户提供开户、买卖、托管和融资等服务。
内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2.2内地法律法规2.2.1发债主体资格的确定(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一、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下称清算行)汇入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
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
(2)《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第四条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前景展望

一 ! 香 港 离岸 人 民币 业务 发展 现 状
香港离岸人 民币业务 的主体 部分 由人 民币存款 ! 人 民币债券及人 民币股 票组成 "
( 一 ) 人 民 币存 款
1. 人 民币存 款规模 出现下 降趋势 自 20 1 1 年年末开始 , 香港人 民币存款总额 出现 回落趋 势 , 由 20 1 1 年 1 月 的 627 3 亿下 降至 2 0 1 2 年 r o 月的 545 7 亿 , 负增 长 1 3 % ( 见 图 1) " 截至 201 2 年1 0 月 , 政府 认可 的经 营 人 民币业务机构 数 目为 1 3 6 个 , 同比略有增长 "
12 0 0 10 0 ) (
2 8 4 0 6
2印 9
20 12 . 10
图3
香港人 民币债券 发行 规模 ( 亿元 )
数据 来源 : 香港金管局
2 . 发行 主 体 主 要 为 中资 机 构
香港离岸人 民币债券 的发行者主要 为中国财政部及内地政策性银 行 , 分别 占到发行总额的 8 %及 2 2 3 % ; 内地企业及商业银行分别 占到 r o % 及 9% ; 剩余 3 0 % 为外企及外资金融机构 " 3. 发行期限 以三年 内短期融资债券为主 从 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期 限来看 , 接近 8 5 % 都是 三年期 以 内的短期 融资债 券 , 期 限最 长 的债券为 中国财政部 发行 的 1 5 年期债券 ( 见图 4 ) " 一般而言 , 在债 券市场发 展初期 , 债券 品种多 以短期债券为主 " 随着市场 广度 ! 深度及流动性 的进一步拓展 , 投 资者信 心将 会逐步
增 强 , 发行 期 限会 有 所 延 长 "
离岸银行在人民币离岸中心的监管模式

离岸银行在人民币离岸中心的监管模式【摘要】香港和伦敦作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被先后确立下来,离岸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也随之展开。
然而,在没有资本和汇率管制的大背景下,母国和所在国的联合审慎及持续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离岸银行;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一、人民币离岸中心已确立2011年8月27日,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上,香港作为首个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的地位被正式确立下来。
同年十月,中英双方就伦敦作为西方首个人民币金融中心的问题达成了协议。
离岸金融中心实际上是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支持,是逐步开放人民币自由流动的缓冲区。
离岸银行以其在存、贷款及跨境贸易结算等方面的重要职能,成为离岸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极大地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然而,离岸人民币业务又是一把“双刃剑”,运转不当势必会对离岸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和破坏,如何保证离岸银行在人民币离岸中心健康有序地发展将是下一个重要议题。
二、离岸银行的发展现状离岸银行的运作模式取决于所在离岸中心的发展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4中不同类型的模式。
一、以伦敦和香港为代表的内外一体型模式。
其主要特点是离岸与在岸账户并账经营,资金出入无限制。
二、以美国ibfs和日本jom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模式。
离岸业务只能在ibfs和jom运作,与在岸业务分账经营,离、在岸业务资金严禁渗透。
三、以马来西亚的纳闽岛为代表的内外渗透型模式。
离、在岸账户分别设立,但是资金可在两岸之间一定限额内相互渗透。
四、以开曼群岛为代表的簿记型(避税港型)。
各国金融机构可以在此开设分支机构,但其只行使基本的记账职能。
目前,在香港和伦敦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离岸银行属于内外一体型的运行模式。
离、在岸业务合账处理,居民与非居民均可从事各种货币的存、贷款业务,离岸银行具有高度的经营自由。
香港自2004年起便已开始经营个人的人民币存款、信用卡等业务,随后,人民币金融业务种类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涉及到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和贸易结算。
企业境外发行债券风险提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企业境外发行债券风险提示-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撰写:首先,可以简要介绍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背景和意义。
境外发行债券是指企业在国外市场发行债券,借以筹集资金满足其资金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境外发行债券成为企业拓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种常见融资手段。
境外债券发行有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国际声誉,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可以概述本文将对境外债券发行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重要提示。
境外债券发行涉及的风险因素众多,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分析,全面解析境外债券发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就如何应对这些风险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最后,可以指出本文的目的在于提醒企业在境外债券发行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并为企业在境外债券发行中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提供参考。
通过对境外债券发行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有效提示,旨在提升企业对境外债券发行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确保境外债券发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本文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背景和意义,概述了本文将对境外债券发行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重要提示的目的,并提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接下来的正文将展开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企业境外债券发行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建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意义和目的进行概述。
其中,概述部分可以对境外债券发行及其相关风险进行简要介绍,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关注;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对本文的结构进行说明,突出文章的逻辑性和层次感;目的部分可以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如提供给企业在境外债券发行过程中风险的认识和应对措施的建议。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境外债券发行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境外债券发行存在的风险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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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2010年6月27日,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00737.HK)宣布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如成功发行,将成为首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非金融企业。
2月1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下称《诠释》)。
《诠释》首次从香港监管机构角度对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解释。
而在此之前,境内监管机构已就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并且已有多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了人民币债券。
本文拟根据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就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环境做一简要介绍,并就存在的相关监管和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法规框架2007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下称《3号公告》),首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或发改委)于2007年6月8日联合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监管部门以及募集资金调回等方面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后多家境内金融机构相继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三十条》),明确指出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虽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香港监管机构的监管,但在《诠释》出台之前,香港监管机构却一直未曾就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问题发布过明确的政策或规定。
而《诠释》则分别从监管原则和具体操作安排两个层面,就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政策进行了澄清和解释。
首先,就监管原则而言,《诠释》明确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按香港业务规则进行操作;人民币流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地,香港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务。
其次,就具体操作安排而言,《诠释》规定在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但内地发行主体,还须遵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
境内金融机构如何发债自《3号公告》和《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已有多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7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约5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成为境内第一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
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相继在香港发行了人民币债券。
2009年6月和7月,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中国”)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中国”)先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成为境内第一批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外资银行。
截至目前共有7家境内金融机构先后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其中内资金融机构共计5家,外资金融机构共计2家;发行人民币债券共计12笔,发行规模共计320亿元人民币。
目前与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关的境内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为《暂行办法》和《3号公告》。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债券资金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债券本息的兑付进行核准。
境内各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要监管职能见下表:监管部门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发债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外债规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局对所筹资金进行统计监测。
地方分局办理债券资金登记,对发行人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境内相关政府部门的上述监管外,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的有关规定执行。
《诠释》也从香港监管机构的角度明确,在境内机构遵守有关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和方式以及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非上市债券)所涉及的香港法规主要为《公司条例》(包括附属法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附属法例)。
根据《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刊发债券的招募章程之前,将招募章程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批准,并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
而《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附属法例)则对申请注册发行债券的发行人资格条件、发行人操守准则、发行人资金来源、发行人管理及监督以及发行人内部监控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后还将涉及募集资金调回以及日后的本息兑付问题,前述问题均涉及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流动。
根据《诠释》的规定,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应符合内地有关规定。
根据《3号公告》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调回以及兑付债券本息涉及的资金汇划,应通过清算行进行。
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兑付应经发行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的核准,并以人民币支付;银行凭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的核准件为发行人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红筹公司在港人民币债券融资入境难继《3号公告》和《暂行办法》发布以及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实践开展之后,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金融三十条》,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在中国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目前境内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说明。
但在汇丰中国以及东亚中国获准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时,根据部分媒体报道的解读,两家银行获准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得益于《金融三十条》前述规定的许可。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汇丰中国和东亚中国均为已在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属于境内金融机构,在《金融三十条》出台之前,《3号公告》和《暂行办法》已赋予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
而且根据汇丰中国和东亚中国的人民币债券招募章程,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均是依据《暂行办法》经过了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因此从《金融三十条》的文字表述并结合上述分析来看,“在中国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似乎更应该被解读为在中国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和香港金融机构自身(下称香港红筹公司),即《金融三十条》实际上是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作出了原则性的允许。
但除《金融三十条》的上述规定外,目前境内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而从香港方面而言,根据《诠释》的相关规定,就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因此,在目前境内法律法规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未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应仅须遵守香港有关债券发行的监管规则。
但在债券发行后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时,则将涉及境内相关法规的监管。
一般而言,香港红筹公司如拟将其在境外募集的外汇资金汇入境内以用于其境内子公司的业务,通常可采用股东贷款或货币出资的方式。
但就香港红筹公司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而言,前述两种资金汇入方式目前均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人民币股东贷款,即由香港红筹公司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以股东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其境内子公司。
根据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境外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只能为外汇资金,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尚未允许境外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股东贷款。
因此,香港红筹公司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提供给其境内子公司的方案目前尚无法实现。
人民币出资,即由香港红筹公司以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设立境内子公司或增加其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仅限于特定情形,即外国投资者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以其从内地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香港红筹公司以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设立境内子公司或增加其境内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010年6月27日,合和公路基建宣布将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的人民币企业债券。
合和公路基建董事总经理胡文新表示,此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珠三角西岸干道第三期项目。
鉴于目前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在汇入境内方面存在的上述障碍,合和公路基建在其发行人民币债券之后,如何解决募集资金汇入境内的问题值得关注。
其他障碍就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而言,根据《诠释》的规定,内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除须遵守香港有关债券发行的监管规则外,还须遵守内地的相关法规。
而根据《3号公告》和《暂行办法》,目前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仅限于经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尚待境内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明确赋予其相关资格。
就香港红筹公司外的其他境外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而言,目前《暂行办法》和《金融三十条》均未对该等其他境外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作出规定,因此,除可能受该等其他境外机构设立地的管辖法律的监管外,根据《诠释》的规定,在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其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但如果该等其他境外机构拟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投资,则也将面临和香港红筹公司同样的人民币资金汇入障碍。
综上所述,就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而言,根据《诠释》的规定,只要境内机构遵守了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香港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发债主体范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以及投资者主体等事项。
但由于《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发行主体目前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且目前尚未有其他法规明确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因此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尚待境内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赋予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
尽管如此,《暂行办法》在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审核和资金调回境内等方面的规定,对日后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