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汇和跨境九大政策汇总解读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1. 引言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
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2.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目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通过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调控和管理,国家能够有效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防止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对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保护国家货币的稳定性。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还可以用于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如洗钱、恐怖活动资金的跨境流动等。
3. 主要内容和措施3.1 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跨境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国际收支情况,采取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常见的外汇管理政策包括外汇配额制度、外汇登记制度、外汇认购制度等。
外汇管制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控,既要方便合法跨境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
3.2 跨境支付管理随着跨境贸易的不断增加,跨境支付的需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跨境支付管理措施。
如建立跨境支付监管机构,加强对跨境支付机构的监管,推动跨境支付标准的一致性等。
一些国家还实施了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等措施,以防范非法跨境支付和洗钱行为。
3.3 跨境投资管理跨境投资是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为了引导和管理跨境投资,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
常见的措施包括设立外资准入门槛、限制特定行业的外资投资比例、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既能够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够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利益。
3.4 跨境资本流动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各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管理跨境资本流动。
如设立合理的资本流动管制机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和监测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各国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减少金融危机的传导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2022年6月2日,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关扎实稳住经济的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罗延枫: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但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
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并印发通知,决定实施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共出台政策措施33项。
人民银行、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正在逐项细化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涉及货币金融的具体内容,确保尽快落地见效,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人民银行、外汇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今天我们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先生。
首先我们请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
潘功胜: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好。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和人民银行、外汇局几位同事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与各位记者朋友作一个沟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经济发展环境也面临复杂的局面,出现新的挑战和困难。
党中央科学谋划、果断决策,多次就稳增长工作作出部署,并明确提出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本外币跨境政策协调与一体化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本外币跨境政策协调与一体化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目前,我国对跨境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跨境流动采用两套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及管理框架,跨境人民币与外汇资金在政策松紧度、监管主体、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使对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向、流量综合监测分析难等问题突出。
因此,如何统筹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构建本外币一体化协同监管机制,显得日益重要。
一、当前本外币监管现状(一)监管部门和政策依据不统一。
目前, 外币和人民币跨境收支分别由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跨境办独立地制定相关制度实施监管,监管依据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没有统一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规定。
本外币监管政策在主体准入、收支汇兑及账户额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导致监管过程中政策协同存在较大难度,影响监管效果。
(二)监测平台和数据统计不统一。
外汇局通过外汇应用服务平台全口径采集跨境资金流动数据,并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服务贸易监测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统计监测利用RCPMIS 系统采集、监测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流量、存量数据及业务信息。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在数据采集口径和标准上不统一,系统相互之间不关联,数据割裂,难以形成统一的数据监测标准,难以满足监管主体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要求。
(三)监督检查标准不统一。
执法依据及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外汇检查以《外汇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各外汇业务相关1规范性文件,构成完整的业务监管政策体系。
而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当前实际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中缺少罚则,常面临问题定性难、违规处罚难的困扰。
二、本外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本外币监管政策不协调,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随着人民币跨境流通范围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外币资金转换的便利性大大提高,本外币交叉业务在银行跨境金融产品创新的推动下,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人民币贬值、宏观政策宽松背景下,企业将本币资产转换成外币资产,造成外币占款减少,货币供应量减少;在货币政策收紧、人民币升值背景下,企业将外币资金转换成本币资金,外币占款增加,造成货币供应量增加。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投资主体管理为确保跨境直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投资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这些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投资主体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去向、预期投资收益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资金来源对于跨境直接投资来说,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要求投资者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可能包括证明投资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资金、提供银行证明等文件。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三、投资资金使用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的管理也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以确保其投资收益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和利用。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等问题,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
五、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直接投资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和汇率风险,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评估汇率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如使用外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跨境直接投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合法批准或备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并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才能进行投资。
七、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之一。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跨境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供应商和服务需求方跨越国境进行的服务交易。
这种交易可以是面向消费者的,也可以是面向企业的。
跨境服务贸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金融、教育、旅游、电信等领域的服务。
二、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1. 税收管辖权在跨境服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国家享有征税权。
这意味着服务供应商所在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税收征收。
然而,由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征税权的确定并不总是简单明了。
因此,各国通常通过双边协定或多边协议来解决相关税收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跨境服务贸易,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对跨境服务交易中的增值税进行减免或免税处理。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竞争力,并促进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3. 双重征税的解决双重征税是跨境服务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与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样的协定通常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等。
通过这些协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4. 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为了加强税收监管,各国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加强了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
服务供应商通常需要在提供服务后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费。
同时,各国之间也加强了税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便更好地监管和控制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情况。
三、案例分析: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作为世界上服务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减免中国对某些跨境服务贸易中的增值税按照零税率或免税处理。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经典】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汇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汇总与解读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10号) (2)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8)3.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 (20)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4)5.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27)6.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 号) (3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3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解读 (34)9.央行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46)10.六部委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5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10号)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解读

国家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解读田志媛摘要:文章针对国家外汇管局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中提出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文章从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视角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视角对这些措施进行详细解读,使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能够更快、更深入的理解这些措施,加速这些措施落地见效。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跨境贸易;跨境投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2]28号,下称《通知》)。
《通知》通过简化现有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优化业务方式,为企业节约单证准备时间和人力成本;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赋予银行更多选择权和自主权。
下面从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视角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视角对这些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跨境贸易便利化(一)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政策放松针对货物贸易收入为A/B/C类的企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立。
并且对于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的A类企业,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二)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会针对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强化规范分类管理,并且取消辅导期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业务的要求。
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网上办理,企业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为企业提高办事效率,也降低了成本。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2〕38号,下称38号文),符合报告条件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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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和跨境九大政策汇总解读2015年初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愈演愈烈,到8月份央行启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改革,掀起了一波汇率波动和央行外管政策反馈的一个互动过程。
羊年结束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监管这一年的奔波和忙碌。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团队、孙海波一、1月25日起央行开始对境外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括专用账户)征收存款准备金1相关背景2016年1月25日开始对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014年底央行发布《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央行此次引用387号文为依据,具体征收范围限定为:(一)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具体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三)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参照执行。
央行按季考核境内代理行交存至人民银行“境外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准备金(这和其他存款准备金比例按月考核差异较大)。
2特点解读(1)、此次征收的对象是CNY,不是CNH。
征收范围非常宽泛,笔者能想到的所有境外同业存款账户(包括各类专用账户)都被纳入征收范围。
笔者大致绘图总结如下,关于CNY和CNH区分参见本文后面第四部分人民币NRA和人民币资金池规则变动:(2)此次是代缴,央行的意思是需要境内银行从存款的境外客户那里扣存款准备金;相比而言,其他境内存款准备金交纳都是由存款银行从其资产方冻结,并不会直接冻结银行存款客户的资金。
央行要求境内代理行从负债端单独为境外参加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对存款客户资产端(即存款银行的负债端)也实施冻结,直接导致境外参加行无法动用相应存款准备金部分,这是此次存款准备金新政和国内其他存准交存最大区别。
从执行操作细节看,也是困难重重,境内代理行需要为参加行重新开准备金户(因为央行目的是直接冻结境外参加行的资产端),整个开户流程和境外参加行沟通都是相对困难的任务。
如果再做一次类比,这其实和中国央行对离岸CNH存款征收存准逻辑是一样的,只是基数不一样;站在境外参加行角度,此举好比突然来了个“超级央行”(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资金本来的“央行”局限于境内代理行或境内母行),冻结对象是境外参加行放在“央行”(境内代理行或境内母行)的准备金资产。
(3)按季考核,这就带来很大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问题,而且也和此次央行文件“代交”的本意相冲突。
比如境外参加行在1月初有一笔1亿元的存款,境内代理行在1月24日需要为这批存款交存1500万准备金,但2月初到期后,境外参加行有权利提取完整1亿元的存款,但境内代理行的准备金仍然在央行账户冻结。
按季考核也意味着有一定规避空间,即只要在25号时点到来前将存款从相应账户汇出(比如QFII,RQFII进行债券投资,境外参加行汇出部分到离岸市场),则当季就不在征收存款准备金范畴。
(4)央行从现有制度框架出发,文件一开头即引用387号文作为其立法基础,可以说是“合情合理”。
但细究下来,387号文只是简单列举非存款类存放、SPV、境外金融机构存款等纳入交准范围。
而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只占很小一部分,为何单单拿出这一部分征收存准?还有此次存准的特点是直接冻结存款客户的资产(存款银行的负债端单独开户),也是387号文乃至此前央行存准制度从来未有的先例。
所以综合来看,笔者认为387号文不过是一个正好现有政策框架可以作为理论依据的借用工具。
二、1月份集中窗口指导,主题扩大流入,限流出1月中下旬各地外管局召开会议,针对外管局在去年9月和12月发布的要求,进一步做了新的细化解读。
外管局去年9月发布的要求其实主要是指各地外管局根据汇发38号文发布的一些加强内部检查的文件如汇发[2015]81号和82号,构成以下具体的限制、控制性规定。
一经常项目1、监控转口贸易以防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套利行为,企业评级为B转口贸易受限。
A类企业外汇资金待核查账户政策变动,无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根据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B类企业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须先向外管局申请登记,再凭外管局《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须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但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针对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客户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严格控制近端买入美元远端卖出的互换业务(USD buy/sell)以防止套利。
不是新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衍生品交易,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这里的严格控制如何理解?近端购汇本来就需要按照即期购汇处理。
只是严格实施。
3、加强对异地客户购买外汇的控制,以防止此类客户利用政策差异套利。
2015年8月国家外管局就下发《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汇综发[2015]82号)开始对外汇流出进行控制,并要求对货物贸易项下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的企业要特别关注其异地购付汇行为。
同年9月,上海外管局、天津外管局即相应国家外管局总体部署,分别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汇发[2015]100号)、《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汇发[2015]119号),对异地购付汇的控制进一步细化为:要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防止企业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合理及大额、高频付汇。
重点加强对离岸转手买卖支出大于收入、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购汇较大且增长较快企业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防止企业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
此外,国家外管局2016年1月15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对试点企业办理异地外汇收支业务要求银行逐笔对合同、发票、提单等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以确保客户贸易的真实性背景。
二资本项目1、针对ODI客户的大额外汇购买需求预先面谈,大额各地金额可能不一样,一般在几千万没有左右。
此前文件规定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投资金汇出时,应尊“先登记、后汇兑”的管理原则,对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购汇业务。
2、企业外汇的境外放款,自贸区和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收紧。
国家外管局2016年1月15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对外放款上限由所有者权益比例做了部分缩减。
之前已发生的合同按约定执行,新规对已发生合同不溯及既往。
3、允许境内内资企业向外管局申请外债借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享受相同的人民币购汇规定。
同时央行在上周五发布了《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扩大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借款的额度限制,允许27家银行在80%净资本范围内从境外借人民币,但实际金融机构在当前境内外利率环境下是否愿意借款值得观察。
此前外债管理体系如下:首先区分境内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非自贸区,外汇外债参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及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过去是在外管局的监管之下实行外债余额指标(四个自贸区实行全口径试点后叫法从“外债”改为“跨境融资”)管理,相关法规可参考外管局于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外管局对各中资、外资银行及地区下发了外债指标,要求金融机构每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定的指标。
国家发改委2015年9月14日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将原先的企业发行外债的审核制变为备案制。
2015年人民币跨境贷款目前共12个地区,如下:1、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3、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新区4、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5、厦门市6、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7、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8、苏州工业园区9、中新天津生态城10、广西壮族自治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1、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2、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外债宏观审慎三个地区:北京中关村、江苏张家港、深圳前海自贸区:上海、天津、福建、广东4、严格控制外债的提前还款其实控制外债提前还款的规定还是要追溯至2015年9月上海外管局、天津外管局分别发布的“上海汇发[2015]100号文”、“津汇发[2015]119号”,文中已明确提出如果货款合同中没有提前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此次窗口指导在执行层面只是更加注重细节,明确通过修改合同增加提前还款的条款也属于禁止范畴,防止企业或银行通过此举绕开窗口指导。
5、限制QDII新增资金出海,尤其是通道类别QDII。
在央行去年12月底暂停RQFII新资金出海之后,1月份再传QDII业务被临时叫停,其实也不出意外,完全符合近期央行和外管关于宽进严出的部署。
据财新网报道,一并叫停的还有QDIE,不过因为QDIE额度非常有限影响很小。
经笔者了解,并不是每家QDII机构都收到这样的窗口指导,而且经过2015年全年QDII额度紧张的市场环境,目前QDII额度剩余并不多。
但和2013-2014年宽松的额度申请环境相比,目前新增额度申请处于冻结状态。
当然QDII额度2013年8月份之后的计算口径为净流出额上限的概念,因此如果部分QDII机构在过去2年因为投资收益较高,因资本收益或分红利息收益回流导致其净流出额仍然有较大空间,则可能仍然有可用的QDII额度。
在当前宏观政策环境中,扮演通道角色的QDII机构可能需要尤为注意监管风险,此举无疑很可能在未来外管局强化控制QDII资金用途的检查中关注的重点。
三、外管局:外汇资金池业务检查通知2016年1月15日,外管局总局发布紧急通知《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外汇分局各辖区内试点银行与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及非现场、现场核查。
一、检查对象自查对象:试点银行和企业非现场核查对象:系统数据约谈对象:业务量大或者大额购付汇等情况突出的企业现场核查对象:抽选部分企业二、具体自查业务内容1关于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须重点自查:(1)开户银行资质及开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开户行的资质,根据“36号文”规定,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B类)及以上的银行,若开户行办理外汇资金池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以下(不含B)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考核等次为C的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