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相关政策和资金跨境路径
人民币国际化的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

人民币国际化的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人民币国际化正在逐步加速推进。
由于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和使用程度的不断增加,人民币国际化已成为当前热门话题。
但是,要完成人民币国际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如何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两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人民币国际化提出一些参考。
一、实现路径1. 加强人民币在贸易结算中的应用国际贸易结算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领域。
应加强各类金融机构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实施优惠贸易融资、保险等政策,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支付规模和范围。
同时,通过加强与有关国家货币政策框架的对接,提高国际贸易结算安全可靠度,增加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含金量。
2. 加强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应用跨境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途径。
应从资本项目逐步自由化入手,根据国际经验,适度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优化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投资品种,大力发展中长期债务投资,吸引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
3. 提高金融市场开放水平金融市场开放和国际化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前提。
应积极引导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外汇市场规模,加快人民币汇率形成市场化。
加强金融监管,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和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机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1. 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外汇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控和预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要适时利用外汇市场干预、人民币汇率管理等手段,防范金融风险。
2. 加强人民币的文化输出积极推动人民币的文化输出,加强人民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民币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同时,要加强与贸易伙伴和投资国家的文化交流,提高人民币在经济文化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3.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一带一路”行动“一带一路”倡议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一次重要机遇。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介绍

目前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试点企业 境内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 (支付报文 支付报文CMT100) 支付报文 境外清算行 境外参加行 境外企业 境外参加行 SWIFT
境外企业
企业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处理办法
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 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即出口以外币 报关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 报关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以人民币报关(未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理;以人民币报关(未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无须办理收款核销手 续。 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即进口业务以人民币付款的纳入人 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 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否则纳入外汇管理部门 的进口核销管理。 的进口核销管理。
政策出台的目的: 政策出台的目的: (1)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设计思路是: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为试点企业带来便利。 贸易真实性由办理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负责审核。 企业办理试点业务事前无须经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审批,人民银行通 过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数据来掌握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
贸易出口人民币收款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试点企业无须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三步:出口企业向外汇局申 第二步: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并取得 领纸质出口核销单,并办理网 上备案。 出口报关单。 第三步:企业收款时向结算银行提 第四步:企业凭出口核销单办 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 理报关手续。 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贸易单证 第五步: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对来料 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记录比例 加工收款超合同金额30%的,试点 信息,超合同的30%,银行还 企业在收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需审核合同等资料后记录超比 例信息。企业收汇先入外汇待 结算银行补交超比例说明、报关单、 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收款 核查账户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无须入待核查账户及经联网核查才 结汇或划转前须经过联网核查 能划转,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程序。 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与策略

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与策略人民币作为中国的货币,其国际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一个经济体量庞大的国家,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并不平坦。
然而,中国政府已经制定了许多策略和路径,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并加快其步伐。
第一,必须建立可持续的平衡收支机制,以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的可持续性。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应当增加国际收支的透明度,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货币战争。
同时,政府应当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并逐步深化金融开放,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更好地支持出口业务。
第二,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比例。
目前,人民币在全球贸易结算中只占1-2%的份额。
为了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促进人民币在全球的交易和结算,同时完善人民币的跨境支付和结算系统。
第三,加快货币多元化和金融市场开放。
除了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等国际货币也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
为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中国政府应当加强人民币与其他主要货币的合作,推进跨境投资合作,并在世界主要金融中心设立人民币清算中心和离岸市场。
第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人民币国际化的成功需要一个完整、健康、透明的金融体系的支持。
对于中国而言,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同时,政府应当对金融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开放,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的效率。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的成功需要引导全球的关注和支持。
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全球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改革,参与各种国际机构和组织,推动国际经济和金融的合作和繁荣,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在国际化进程中,人民币将逐渐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货币之一。
然而,这个进程将面临许多挑战,如货币战争、国际竞争和资本流动等问题,需要全球各国的合作和支持。
因此,中国政府必须积极建立相关的政策和路径,并加紧执行,才能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与实务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与实务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人民币业务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结算选择和便利,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业务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
一、政策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为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首先,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逐步放宽了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限制,扩大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领域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其次,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例如,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债券发行等业务不断涌现。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体系,提高了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清算效率和安全性。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优势对于企业而言,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具有诸多优势。
降低汇率风险是其中的重要一点。
使用人民币结算可以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提高企业财务的稳定性。
简化结算流程。
减少了货币兑换的环节,降低了结算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拓展融资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获得更多的融资选择,降低融资成本。
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与贸易伙伴的合作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跨境人民币业务也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如手续费、汇兑收益等。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通过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可以更好地配置资产和负债,降低风险。
提升国际业务竞争力。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
三、实务操作(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跨境贸易中,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签订人民币结算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提交业务凭证和贸易背景资料。
中国资金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亿美元,降幅达%,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约%=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上海试点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最后要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
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

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一、人民银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核心便利政策:一是境内成员之间资金自由划转,不用委托贷款模式,资金使用遵循负面清单管理,较外汇局版跨境资金池政策宽松。
二是资金池净流入(出)额度不占用成员企业自身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额度为“新增”。
不足之处:一是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集中运营资本项下资金,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通过企业一般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又分为四个版本:1.全国版全国版资金池的准入要求最为严格,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10亿元、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2亿元。
全国版资金池的额度也最小: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0.5。
2.自贸区(不含上海自贸区)版自贸区版资金池对成员企业收入的要求是全国版的一半,即: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5亿元、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1亿元。
同时,额度是全国版的一倍: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1。
3.上海自贸区版上海自贸区版资金池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对资金池净流入(出)额度也没有明确限制,但实际办理中,商业银行会根据企业需求、结合企业的资质、现金流、净资产等条件设定一个额度。
此外,融资资金不得参与归集。
4.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FT版)全功能型资金池是依托上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体系设立的,但参与企业不限于自贸区内企业,还可包括上海市的大型央企、国企和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成员企业和区内主办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可自行选择货币进行资金归集,无额度限制。
“二线”归集必须以人民币进行,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1。
因为用于资金归集的在自贸区开立的账户为FT账户,根据相关规定,账户内可以自由结售汇,适用离岸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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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相关政策和资金跨境路径1、跨境人民币业务经常项目政策规定梳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通常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代理模式,另一种是清算模式,跨境人民币系统CIPS上线以后,将逐渐切换到CIPS为主的清算模式。
关于清算本报告稍后将做进一步详述。
在2009年之前,虽然在经常项下已经出台针对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跨境政策,主要为方便内地游客消费及刷境内人民币卡,以及方便港澳居民汇款至境内。
但这些都针对个人旅游及消费的小额业务,针对企业的贸易项下一直是空白。
2009年4月、7月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从上海、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币国际化征程正式启动。
2010年6月,人行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天津等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范围。
2011年8月,人行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区域范围扩展至全国,业务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
2012年2月,人行等六部委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自同年6月起,境内所有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人行分两次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
2013年年底,人行发布《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额度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即只要境外参加行有境外客户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就可以通过境内代理行平盘,没有额度上限。
2015年8月,人行发布《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不再只是局限于货物贸易。
但因为2015年“811”汇改之后引起的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当时在岸与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长时间维持在数千点以上,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不少企业与部分境外参加行一拍即合,操作了许多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结内购”的套利业务。
该举动惹怒了“央妈”,首先是通知部分外资行,调高人民币购售平盘交易手续费率至0.3%,(正常的银行间即期外汇手续费是十万分之一)来提高其交易成本,之后又暂停了数家外资行的境外人民币购售业务。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央行与外管局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
2016年5月2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首批境外参加行已完成备案,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招商银行香港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香港分行,正式进入了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2014年3月,人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放了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审核权限。
同年六月,在全国范围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同年11月,人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跨国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2015年,人行进一步放宽了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的要求,对于准入门槛、净流入额度等方面的要求均有所放松。
(本文之后有详细的比较与说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时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主要渠道,结算金额从2009年的35.8亿元,逐年递增至2015年的7.23万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6.39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0.84万亿元。
为进一步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建设成立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构建覆盖主要时区、安全高效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体系(本文最后部分有进一步的介绍)。
2、贸易向下跨境收支要求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收付同外币一样,大体可分为贸易项下与非贸易项下。
虽然根据人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可在满足“展业”的要求下,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企业提供单据,甚至可以仅凭企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资金的收付。
但事实上,在满足了人行的要求以外,企业仍需满足外管局的要求。
贸易项下的跨境收支,根据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管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管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实现货物流、资金流的总量核查;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此外,提到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则不得不提“转口贸易”。
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金额从人行公布的数据可以发现,2009年至2014年期间,跨境人民币结算量逐年增长迅速,但2014年的服务贸易项下金额却远低于2013年,甚至低于了2012年。
其原因是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2009-2013年无货物报关的转口贸易纳入服务贸易统计,2014年调整到货物贸易统计。
从中可见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确实存在着诸多“水分”。
3、非贸易项下跨境收支要求外管局在2013年印发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简化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单据审核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并在付汇时向银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相关单据。
因此可认为对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收付,人民币与外币的要求基本一致,即银行在满足“展业”的要求下自行决定单据要求,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于需在境内缴税的项目且对外支付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中列举了国际运输项下、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技术进出口项下、国际赔偿款项下、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等11项服务贸易的单据要求。
而《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则列举了15项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的情况,除了该15个项目之外的,在向境外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时,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无需备案的情况为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碍于篇幅,本文仅列举较为常见的利润支付时的单据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对于利润支付提供的单据要求已几经调整:2013年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中要求利润支付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剔除了利润支付时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要求;但在最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中,外管局再次对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
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此外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银行可能仍会要求企业继续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且要求对外支付利润的金额不大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和应付股利之和。
之所以会在法规中明确利润汇出的要求,也源自于近期大量借服务贸易的名义将境内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况有关。
二、个人人民币跨境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湾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只是惜墨如金地提及“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