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合集下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7—
14:00,CIPS 生效下一系统工作日的双边净额发起方限额, 并向相关直接参与者下发“双边净额发起方限额通知报文” (cips.372)。
15:00-次日 7:30,参加定时净额结算的直接参与者根据通知 报文报送下一系统工作日净额结算保证金数值。
16:00,CIPS 停止受理日间批量业务和中央对手资金结算业 务。
20:30,HVPS 进入下一系统工作日日间,CIPS 停止受理预注 资、预注资调增、预注资调减,并自动完成预注资转注资操作。
次日 7:00,CIPS 停止受理夜间批量业务和中央对手资金结算 业务。
次日 7:30,CIPS 向所有直接参与者发送夜间业务截止警告。 六、夜间业务截止 次日 8:00,CIPS 检查是否存在净额轧差结果排队,如不存在, 系统进入夜间业务截止;如存在,待排队业务处理完成后,进入 夜间业务截止。 CIPS 进入夜间业务截止,停止受理夜间支付业务,并向所有 直接参与者发送“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夜间业务截止处理完 成后,CIPS 进入日终处理阶段。 七、日终处理 日终处理阶段,CIPS 退回仍处于结算排队及待结算状态的 支付业务,随后执行夜间账户清零,与 HVPS 预对账,并向直接 参与者下发对账报文。直接参与者收到对账报文后,进行夜间账

16:30 发送日间业务截止警告。
17:00
停止受理日间业务; 日间业务
进入夜间业务处理,并同步进行场终处 截止
理。
17:00-17:30 场终处理 完成日间账户清零、对账等。
17:00-次日 8:00 夜间运 行
夜间业务处理;
20:30,停止受理预注资、预注资调增、 预注资调减,进行预注资自动转注资; 夜间处理 次日 7:00 停止受理批量业务及中央对手 资金结算业务;

(国际贸易)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国际贸易)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国际贸易)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附件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保障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和企业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方案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关联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关联部委审核确认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逐笔收集且长期保存试点企业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人民银行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对RCPMIS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且应督促辖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五条浙江辖内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开展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可直接向关联境内结算银行办理,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关联部委审定。

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

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

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跨境人民币收款是指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向境外的合作伙伴或客户收取人民币付款的过程。

下面是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企业需要与境外合作伙伴或客户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同意使用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

双方应明确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日期等关键信息。

然后,企业应向境外合作伙伴或客户提供收款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SWIFT码(境外交易银行唯一代码)以及收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等。

境外合作伙伴或客户在付款时,需要在其本地银行填写相关国际汇款申请表,提供企业提供的收款信息。

这些信息将通过银行间的国际汇款系统传输到企业所在的国内银行。

企业所在的国内银行接收到境外汇款信息后,将核查和验证收款信息的准确性。

在一切验证无误后,银行会将汇款金额转入企业的指定银行账户。

企业在收到跨境人民币汇款后,应仔细核对收款金额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如有需要,企业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汇款证明,以确保款项的正确到账。

最后,企业可以将收款金额与相关贸易或服务进行匹配,确认收款无误后进行下一步的资金运作或交易履行。

此外,企业在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款时,需关注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要确保提供的收款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导致汇款延误或丢失。

其次,企业应及时关注银行账户的动态,确保及时收到跨境人民币汇款,并妥善处理后续业务。

此外,企业还需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手续,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人民币收款活动。

总之,企业跨境人民币收款流程包括双方沟通确认、提供收款信息、境外银行汇款、国内银行核实和汇款到账等环节。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跨境人民币收款的顺利进行。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