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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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绪论

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1、古籍对刑、法、律的释义及运用:(1)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

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法:李悝的法经(3)律:商鞅改法为律。

2、夏朝的法律制度(法律产生于夏朝的理论依据):1)夏有乱政,而作

禹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被称为奴隶制五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罪均处以“杀”,即死刑。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制度5)监狱的设立:a圜土,b夏台,c均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受天命、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刑名:(刑名从商: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

种类多)(1)死刑,即大辟。死刑处决方法很多,包括斩、戮;炮烙;

醢;脯;劓殄。(2)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

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3、罪名:舍弃墙事、不吉不迪、暂遇奸宄。

4、继承立法: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商末,则完

全实行父死子继制。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监狱:圉,囹圄。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礼的作用与内容:(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

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

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

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

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

布的带有军令性质。(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5)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

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

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2)肉刑,仍然沿

用商朝的墨、劓、剕、宫。(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放”。(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来自于“坐嘉石”。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6)赎刑。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7)没为官奴婢。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8、罪名:(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

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4)群饮罪:规定不许聚众饮酒(三人以上)。

9、(“田里不鬻”)土地所有权: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

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10、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就是买卖契约(2)债务契约,西周称为傅别。

11、媒氏:婚姻管理机关。

12、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3、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14、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15、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6、西周的司法机关(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7、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18、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

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19、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0、监狱:(1)圜土(2)囹圄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

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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