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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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

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略)教育部2012年9月14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育部2012年9月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2010)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2010)

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教高[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综合组,各学科组:专业目录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998年印发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改变了过去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本科教育观念,确立了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对引导高等学校拓宽专业口径,增强适应性,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等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

社会环境和高等教育自身发生的巨大变化都对本科专业设置提出了新要求。

现行本科专业目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校多类型、人才培养多规格的需要,存在着与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划分不够一致、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专业设置困难等问题。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全面修订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已经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009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后,我部着手对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与有关政策进行了前期研究,逐步明确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一致,专业类与《学科目录》的一级学科原则上一致的基本思路,并将修订工作列为2010年我部重点工作。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

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1990]00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1990]00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1990]004号1990年6月12日)我委自1988年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施行分级管理的办法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专业设置审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但是由于分级管理尚属一项新办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有关规定中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因此专业设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本科专业备案工作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

为了贯彻“治理整顿”精神,加强管理,改进和做好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工作(备案专业的范围按我委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学校主管部门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登记表》和汇总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按(89)教高厅006号文执行)一式两份报我委。

我委于每年12月31日前复核并行文回复。

二、我委从今年开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年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和经国家教委复核同意备案的本科专业名单,以杜绝本科专业设置出现新的混乱。

三、为核准近年来本科专业设置情况,请你们将所属普通高等学校1988年和1989年增设或调整的本科专业(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专业和同意备案的专业)名单一式两份,于今年10月31日前寄送我委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高〔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第六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和十八大关于“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有关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出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的部署和要求,促进高等学校设置逐步实现由分级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总体要求,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考虑,现就进一步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办学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新设本科学校应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和定位,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基本模式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

建立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将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相融合。

深入分析产业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科学设计知识、技术和实践深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学生就业率、专业对口率,要作为衡量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并提供社会第三方的评价意见,学生近三年总体就业率应不低于95%。

三、专业设置适应区域经济需要新设本科学校应根据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紧密对接、体现学校特色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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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8年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六十人(个别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设置专业总数的30%。

第九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本部门和所在地区的人才供求状况及学校所在地区的相关专业设置情况统筹考虑。

凡学校所在地区义务教育任务重,中等学校教师数量尚供不应求的原则上不增设非师范专业。

第十条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下同)和教育部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数学类内,工学门类的地矿类内)对原设专业进行调整,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
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十二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它专业,按学校的分类属性,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本条所述相关门类专业的范围包括: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它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时,须将申报的专业名称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其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需由教育部确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完成基础课教学后,在现设专业范围内自主审定专业方向。

第二十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一条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审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三)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四)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五)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审定结果连
同有关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申报期限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学校主管部门向教育部申报时,须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统一进行备案和审批,并批复学校主管部门或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章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教育部。

第六章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

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七到九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二人。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四条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规范。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报教育部审批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规范、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加强专业建设,适时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教育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八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班以及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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