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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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张静焕

鲁格罗·亚狄瑟法官在《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一书中对学生们说:从你们进入法学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为专业律师或法官,甚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会被“雾失楼台,月迷津渡”的现象困惑着,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法学院学生,至少对大多数毕业了的那些人来说,或多或少都曾学过这个程序,只是个人造诣深浅有别。这得要通过著名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来训练。电影《力争上游》(Paper Chase)中,金斯菲尔德(Kingsfield)教授的台词,对第一天上课的法学院一年级生来说,是种恰如其分的恫吓:“你们带着满脑子浆糊来到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们像个法律人一样地思考。”那么,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关系是什么呢?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角度看,如何改进法律逻辑学教学?笔者对此略作分析。

一、法律思维、法学教育和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关系

(一)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

思维,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①爱因斯坦也主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

位。”②“法学教育更需要给学生以智慧的启迪和思想快乐的体验,所以某种普及的、规范的科学思维训练还是非常有精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①“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实务时缺乏严格的法律思维的能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教育是失败的,这个国家的法治基础也将由此而坍塌,以严格规则主义为基本精神的法治社会就不会实现。”②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科大学生的培养目标,法律思维能力是统一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是社会的要求,是法律发展的需要,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人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说理,在法律的话语系统内说理。

(二)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追求思维的稳定性,辩证逻辑追求思维的灵活性,二者恰当地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使合法与合理并行不悖。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过程中,处处离不开逻辑工具。

“思维模式往往比制度模式更重要。中国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而要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法律思维方式与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③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金岳霖先生在中国学术界早就提出并论证了“我们的信念一旦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那么,逻辑的有效性就成为最重要的问题”的思想。美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在他们合著的《制度法论》中指出:“法律科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了解法律行为和法律规范之间的规范——逻辑联系与它们作为社会现实(即作为实证法)之间的规范——逻辑关系来理解法律的充满活力的性质。”④

了解逻辑规则而非仅仅记住某个执行的步骤,有助于使我们成为更好的律师或法学院学生。法官也得以更为适当地审理案件,并发表更具说服力的判决意见。关于推理规则的特定知识,使我们更容易从一个误导性的论证中找出其谬误。虽

②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79.

①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J]政法论丛,2004,(4):85

②王涌《法律关系的无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清华法学”网

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942。转引自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政法论丛》2004年第4期,第85页。

③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J]现代法学,1997,(3):42-46

不能确保我们永远不再犯错,但学习逻辑确能使我们熟悉正确推理必须符合哪些规则,并提醒我们推理过程中可能遭遇哪些常见的谬误和陷阱。细心地研究逻辑可以带来许多明显的利益:让我们得以更轻松地学习法律、找出推理过程中的错误、学习避免错误以及更清晰一致地思考困难的问题;即使在法界专业人士中,这种能力也比一般预期的更罕见⑤。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和法学专业课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上统一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二十三年之后,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于退休时说:“尽管理由很脆弱,尽管法律很有限制,我们还是要使用体制化的固定媒介去表达,而这正是使我们有别于独裁者暴证,以及放肆、无原则、无纪律的暴乱⑥。”然而,会特别提到逻辑元素的问题的法官实在不多。法官们经常只用一个老掉牙的词组“推理有瑕疵”,而不做进一步说明;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学评论的作者们也是如此。这种陈词滥调,说了等于没说。他们并没有指出到底是哪出了差错:法条引述?法条诠释?法条的事实适用层面?还是陈述中出现了形式或非形式谬误?我希望这种现象能够及早改变,而答辩状和判决意见书也能够变得具体明确。⑦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视角

⑤See Comment, “Logic and Law,”3 Marq. L. Rev. 203, 204 (1919). 转引自鲁格罗·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⑥As quoted in Time Magazine, Sept. 7, 1962 at 15. 转引自鲁格罗·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⑦鲁格罗·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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