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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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1996年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弥补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的空白,但是其内容多空泛,可操作性不强,而且随着时代发展,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一系列状况,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和改进。本文主要从如何修改该法,以及社会组织如何承担责任等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并期望能有所突破。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完善社区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406-02

世界人口正在加速老龄化,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老龄人口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逐年上升。据联合国预测,1990-2020 年世界老龄人口平均年增速度为2.5%,同期我国老龄人口的递增速度为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2020年9.3%,同期我国由6.1%上升至11.5% ,无论从增长速度和比重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程度,到2020年我国65岁

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 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 亿人的24% ,全世界每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人。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从2001年到21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迅速到来,如何处理好日益突出的、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的亲情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样的现实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在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的同时,通过法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编写体例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似已包含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的约束,出台时间的仓促,使得这部法律存在一些独有的特点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多空泛,可操作性较差

对于早些时期出台的对残障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而言,1996年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谓基本完成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它的出台彰显出国家对老年事业的重视,显示出国家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信心和勇气。从立法意义的角度如此评价一部法律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如果一部法律的内容也多宣言式

的语言,除了一国的宪法之外,这样的法律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在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我们就很不幸地看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该法当中有不少口号式的空泛语句,诸如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其实,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这些精神,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更明晰的措辞来确定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具体行为规范。作为一部特别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突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那些在相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言的普通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不予规定。比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个内容在婚姻法中已经做了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相反,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在当时就被认为是该法的亮点,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特有的问题。

(二)部分法律条文未能突出老年人独有的权益

作为一部特别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应当突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那些在相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而言的普通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可以不予规定。

比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个内容在婚姻法中已经做了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相反,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在当时就被认为是该法的亮点,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特有的问题。

(三)时代发展,出现了立法时未能预见的新问题

这里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当初的立法突出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一方面的原因是,“父母在,不远游”之类的传统观念依然在社会中有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但是,十几年过去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的人口流动性日趋加快,加上独生子女一代的成长,两位子女供养四位老人的局面日渐普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不能很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前的立法设计已经显得有些过时了。

二、问题之解决

(一)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之成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宪法的继续和延伸,同时它又是特别法中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可以说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小宪法。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内容很广泛,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则许多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实践中的操作性,使得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无法适用。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

老年人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老年人要想有效行使,还需要有相关机构的支持与配合,就现实情况来看,老年社会保障工作就存在政出多门多加管理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极易造成相互争管又相互推诿的矛盾,所有这些,都不利于老年人权利的保障。所以,要及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之既能解决老年人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又能为未来老年人权益保障过程中将会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使之真正成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具体来说,可着重加强以下方面:首先,应将现行法律规定的以家庭养老为主弱化为家庭社会共同养老;在全社会推行提倡孝道,必要时可与经济奖惩联系,如与老人同住且赡养老人的可减免一定税收等,防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有规定,但因宣传不到位以及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老年人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法律应加大处罚力度;其次,加强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保护,老年人再婚难也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老人子女往往因为经济因素或所谓的怕别人认为自己不孝的脸面而对老人再婚百般阻拦,甚至是刁难,法律应对此予以加强;再者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包括完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制度;以及为老年人活动增加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等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真正成为未来老年人权益保障过程中维护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依据。

(二)尽快制定社区相关立法,立法上明确社区定位,强化社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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