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最低偿付能⼒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第六章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管理规定》⾃2008年9⽉1⽇起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章最低偿付能⼒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的⼀项:(⼀)本会计年度公司⾃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亿元⼈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亿元⼈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额七千万元⼈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额为赔偿⽀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加分保赔款⽀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为长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和短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之和。
长期⼈⾝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年期(不包括⼀年期)的⼈⾝保险业务;短期⼈⾝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年或⼀年期以内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长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为下述两项之和:1.⼀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的4%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的1%;2.保险期间⼩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5%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90%计算偿付力量充分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汲取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其次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将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其次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全部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预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监管规章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其次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预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根据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首先,最低资本的要求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足够的实收资本,以支撑其业务运营和风险承担能力。
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确保其资本规模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够抵御各种风险。
其次,最低资本的数量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系数应不低于100%。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至少等于其净资产的两倍。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使其能够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第三,最低资本的计算是基于风险的。
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并非一刀切的,而是根据其承担的风险水平来计算的。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风险状况来评估其最低资本要求。
比如,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高,其最低资本要求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最低资本的监管也包括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最低资本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确保其能够及时补充资本以应对风险。
最低资本的规定对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其资本充足性直接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监管部门通过对最低资本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
通过规定最低资本的数量和监管措施,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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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保险
,
MC 市场,MC 信用)组成,其中: MC 寿险保险为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非寿险保险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2-5
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 1 0.18 0.5 0.15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2-3
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二)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 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 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 涵盖保险公司 面临的所有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 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 反映各 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 模型和参数, 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 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法,保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 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根据保 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所对应 的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 MC 向量由(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组成,其中: MC 寿险再保险为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非寿险再保险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 MC 寿险再保险 1 0.18 0.5 0.15 MC 非寿险再保险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2
2
MC
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
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ρ
为 MC 市场与 MC 信用的相关系数, ρ =0.25 。
2-7
期附加资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其附 加资本要求,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应当计量附加资 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参照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二)β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比率,计算公式为:
β M in (0.4, 0.20
LA 上 限 M C分红万能账户
0.042)
(三) LA 上 限 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为:
LA 上 限 = M ax(P V 基 础 -P V下 限 ,0)
PV
基础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 最低资本
2-1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录
总则.............................................................................. 3 计量原则 ..................................................................... 4 计量方法 ..................................................................... 5 附则.............................................................................. 8
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 的现金流现值; PV
下限
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
合同负债评估》附件 1 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 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 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规则第 11 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 险最低资本。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计量逆周
2-4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险、市 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正常情况相比 发生重大变动的,保监会可以调整其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 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计量方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 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 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 应,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 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LA M in (M C 分 红 万 能 账 户 β , LA 上 限 )
其中: (一)MC
分红万能账户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
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2-6
M C分红万能账户
M C 市 场 2 ρ ×M C 市 场 M C 信 用 M C 信 用
2-8
MC
*
M C 向量 M 相关系数 M C向量 LA
T
其中:MC*代表量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
向量
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行向量; M 相关系数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LA 代表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 MC
向量
由(MC
寿险保险
,MC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 计量原则和计 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 为使保险公司 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 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 本数额。 第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 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 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 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 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 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 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一)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