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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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0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0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的通知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制开发的药品检测车已陆续在全国进行配备。

为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按照《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05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用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式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主要体现“中国药品监督”,车辆外观醒目、美观,切合药品监管实际,使广大人民群众便于识别,体现行政执法的庄重性和威严性。

具体外观样式见附件1。

二、为便于对药品检测车的统一管理,对车辆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具体编号原则见附件2。

三、已配备药品检测车的省份,按《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技术参数指标》(附件3)的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对车辆外观图标进行更换。

四、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填写《药品检测车基本情况表》(附件4)。

已配备药品检测车的省份于4月30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未配备药品检测车的省份在药品检测车配备到位一个月内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1.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式样实景图(略)2.全国药品检测车辆编号原则3.药品检测车外观图标技术参数指标4.药品检测车基本情况汇总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2:全国药品检测车辆编号原则1.每台车辆有一个唯一的编号,标在车辆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1.05.15
• 【文 号】质检办[2001]48号
• 【施行日期】2001.05.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的通知
(2001年5月15日 质检办〔200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
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为保证总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经商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并经总局领
导批准,自即日起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印章。原“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印章同时作废(新印章
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见附件)。在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印章启用前,东、西区机关各
单位发函及其他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的事项一律使用总局办公厅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印章印模和作废印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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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 验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 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 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 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
谢谢观看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 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商检机构和一些国外检 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SGS)或合资检验机构(如OMIC)。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 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 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 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种类和主要用途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 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 明。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商资函[2003]642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2003年11月3日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

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商检证书的种类

商检证书的种类

摘要: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

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

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

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

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

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

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办生字〔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办生字〔2018〕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改进林业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版省内和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样式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证书管理。

《植物检疫证书》是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重要检疫凭证。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植物检疫证书管理,进一步完善证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地区新版证书的申领和发放,不得更改证书样式。

要做好申领和发放证书的登记备案,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要严厉查处违法售卖证书,以及制作、售卖、使用假证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做好新旧证书衔接。

各地要将新版证书启用事宜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交通、农业农村、海关、铁路、民航和邮政等部门,协同做好证书查验。

要通过本地媒体及时向社会告知新版证书启用事宜,确保新证启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将2019年新版证书需求量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我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申领新版证书,并在新版证书正式启用后,及时回收并全部销毁本辖区内发放的旧版《植物检疫证书》。

三、规范证书签发。

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强化检疫员证书签发管理,严格按照“谁检疫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现场检疫和产地检疫,杜绝只开证不检疫的现象。

证书必须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办理,填写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机构与商检证明

1. 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的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商检证明商检证明即商检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即检验证书。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品质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成份、效能等实际情况的证书。

要求应与合同和信用证的具体规定一致。

(2) 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数量)的商检证书。

对出口商品,该证书是对外交货、结算和银行结汇的依据,也是国内签发提单和国外报关征税的凭证,还可以作为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计数证件;对进口商品,该证书是对外进行数量、重量结算和发生短缺时对外索赔的依据。

(3) 兽医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的合格证书,是交接货物、银行结汇和进口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它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肉罐头、皮张、毛类、绒类、肠衣等商品。

(4) 卫生健康检验证书。

又称健康证书,它适用动物肠衣、罐头、冻鱼虾、蛋品、乳制品、蜂蜜等。

该证书列有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项目,以证明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使用,也是交接货物、结汇和国外通关的重要证件。

(5) 产地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包括猪鬃、皮张、马尾、山羊尾、羽毛和羽绒制品等已经过消毒处理的证书。

(6) 证地证书。

是证明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书,是各国执行贸易管制、差别关税,进口配额制度和海关统计所必需的证件。

分一般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产地证。

前者由商检机构负责签发;后者一般要求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签发或认证,或由出口国官方公证签发机构与商会团体核实后签发。

(7) 价值检验证书。

是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

即根据国外买方的要求,由商检机构对专访出具的发票开列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及总值进行核实后出具的证书。

有时机构在发票上加盖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见附件1)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放,证书按照统一规则实施编号。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采用11位编号方法,第一位为字母,2-11位为阿拉伯数字:F XXXX XX XXXX||||食品检验机构发证年号发证机关代码发证流水号第1位字母“F”:代表食品检验机构;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格式见附件2)。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右下角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组成。

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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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检务函[1994]154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4.06.04
【实施日期】199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154号)

各直属商检局: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办法的执行,我局对
国检务函[1991]566号通知启用的“价值鉴定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值鉴
定证书”样本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价值鉴定证书”应使用空白商检证书格式依照本通知所附样本内容缮制。
二、提供给国外申请人的“价值鉴定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本,提供给国内申请人的使
用中文本。
三、本证书样本中“鉴定人签字”一样的鉴定人系指已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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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亲自从事本鉴定项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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