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1995年4月26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说明1.本表系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 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并参照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8位数编码和计量单位编制。
2.本表商品共涉及《协调制度》18类,编码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
表中“检验别”项下的“A”表示进口时应施法定检验,“B”表示出口时应施法定检验。
3.本表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与《协调制度》一致,囿于篇幅,未刊印《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各类、章、分章和子目注释。
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协调制度》原文。
4.“成套设备”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与《协调制度》对应有一定困难,暂列最后。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第一类动物产品02011000 鲜、冷整头及半头牛肉公斤 B02013000 鲜、冷去骨牛肉公斤 B02021000 冻整头及半头牛肉公斤 B02022000 冻带骨牛肉公斤 B02023000 冻去骨牛肉公斤 B02031100 鲜、冷整头及半头猪肉公斤 B02031200 鲜、冷带骨猪前腿、猪后腿及其肉块公斤 B02031900 其他鲜、冷猪肉公斤 B02032100 冻整头及半头猪肉公斤 B02032200 冻带骨猪前腿、猪后腿及其肉块公斤 B02032900 其他冻猪肉公斤 B02041000 鲜、冷整头及半头羔羊肉公斤 B02042200 鲜、冷带骨绵羊肉公斤 B02042300 鲜、冷去骨绵羊肉公斤 B02043000 冻整头及半头羔羊肉公斤 B02044100 冻整头及半头绵羊肉公斤 B02044200 冻带骨绵羊肉公斤 B02044300 冻去骨绵羊肉公斤 B02045000 山羊肉公斤 B02050000 鲜、冷、冻马、驴、骡肉公斤 B02061000 鲜、冷牛杂碎公斤 B02062100 冻牛舌公斤 B02062200 冻牛肝公斤 B02062900 其他冻牛杂碎公斤 B02063000 鲜、冷猪杂碎公斤 B02064100 冻猪肝公斤 B02064900 其他冻猪杂碎公斤 B02069000 其他冻杂碎(牛、猪杂碎除外) 公斤 B02071010 整只的鲜、冷鸡公斤 B0207l020 整只的鲜、冷鸭公斤 B02071030 整只的鲜、冷鹅公斤 B02072l00 整只的冻鸡公斤 B02072200 整只的冻火鸡公斤 B02072310 整只的冻鸭公斤 B02072320 整只的冻鹅公斤 B02072330 整只的冻珍珠鸡公斤 B02073100 鲜、冷鹅或鸭的脂肪肝公斤 B02073900 鲜、冷家禽块及其他杂碎公斤 B02074100 冻鸡块及杂碎(肝除外) 公斤 B02074200 冻火鸡块及杂碎(肝除外) 公斤 B02074300 冻鸭、鹅或珍珠鸡块及杂碎(肝除外) 公斤 B02075000 冻家禽肝公斤 B02081000 鲜、冷、冻家兔或野兔肉及食用杂碎公斤 B02082000 鲜、冷、冻田鸡腿公斤 B02089010 鲜、冷、冻乳鸽公斤 B02089090 其他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公斤 B02101110 干、熏、盐腌或盐渍带骨猪腿公斤 B02101190 干、熏、盐腌或盐渍其他带骨猪肉腿公斤 B02101200 干、熏、盐腌或盐渍猪腹肉(五花肉) 公斤 B02101900 其他干、熏、盐腌或盐渍猪肉公斤 B02102000 干、熏、盐腌或盐渍牛肉公斤 B02109000 其他干、熏、盐腌或盐渍肉及食用杂碎;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公斤 B03019210 鳗鱼苗公斤 B03019290 活鳗鱼,鱼苗除外公斤 B03019390 活鲤鱼,鱼苗除外公斤 B03019990 其他活鱼公斤 B03021100 鲜、冷蹲鱼公斤 B03021200 鲜、冷大马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公斤 B03021900 其他鲜、冷鲑鱼公斤 B03022100 鲜、冷庸鲽鱼公斤 B03022200 鲜、冷鲽鱼公斤 B03022300 鲜、冷鳎鱼公斤 B03022900 其他鲜、冷比目鱼公斤 B03023100 鲜、冷长鳍金枪鱼公斤 B03023200 鲜、冷黄鳍金枪鱼公斤 B03023300 鲜、冷鲣鱼公斤 B03023900 其他鲜、冷金枪鱼公斤 B03024000 鲜、冷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公斤 B 03025000 鲜、冷鳕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公斤 B03026100 鲜、冷沙丁鱼、黍鲱鱼公斤 B03026200 鲜、冷黑线鳕鱼公斤 B03026300 鲜、冷绿青鳕鱼公斤 B03026400 鲜、冷鲭鱼公斤 B03026500 鲜、冷角鲨及其他鲨鱼公斤 B03026600 鲜、冷鳗鱼公斤 B03026900 未列名鲜、冷鱼公斤 B03027000 鲜、冷鱼肝及鱼卵公斤 B03031000 冻大马哈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公斤 B03032100 冻蹲鱼公斤 B03032200 冻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公斤 B03032900 其他冻鲑鱼公斤 B03033100 冻庸鲽鱼公斤 B03033200 冻鲽鱼公斤 B03033300 冻鳎鱼公斤 B03033900 其他冻比目鱼公斤 B03034100 冻长鳍金枪鱼公斤 B03034200 冻黄鳍金枪鱼公斤 B03034300 冻鲣鱼公斤 B03034900 其他冻金枪鱼公斤 B03035000 冻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公斤 B 03036000 冻鳕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公斤 B03037100 冻沙丁鱼、黍鲱鱼公斤 B03037200 冻黑线鳕鱼公斤 B03037300 冻绿青鳕鱼公斤 B03037400 冻鲭鱼公斤 B03037500 冻角鲨及其他鲨鱼公斤 B03037600 冻鳗鱼公斤 B03037700 冻尖吻鲈鱼公斤 B03037800 冻狗鳕鱼(无须鳕鱼、长鳍鳕鱼) 公斤 B03037900 未列名冻鱼公斤 B03038000 冻鱼肝及鱼卵公斤 B03041000 鲜、冷鱼片及其他鱼肉公斤 B03042000 冻鱼片公斤 B03049000 冻鱼肉公斤 B03051000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公斤 B03052000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及鱼卵公斤 B03053000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公斤 B03054900 其他熏鱼公斤 B03055100 干鳕鱼公斤 B03055920 干鱼翅公斤 B03055990 其他干鱼公斤 B03056200 盐腌及盐渍的鳕鱼公斤 B03056900 其他盐腌及盐渍的鱼公斤 B03061100 冻龙虾公斤 B03061200 冻大螯虾公斤 B03061311 冻小虾仁公斤 B03061319 冻带壳小虾公斤 B03061321 冻对虾仁公斤 B03061329 冻带壳对虾公斤 B03061400 冻蟹公斤 B03061900 其他冻甲壳动物公斤 B03062190 未冻的龙虾,种苗除外公斤 B03062290 未冻的大螯虾,种苗除外公斤 B03062391 鲜、冷对虾公斤 B03062399 其他未冻的小虾及对虾公斤803062491 未冻的中华绒毛蟹(大闸蟹) 公斤 B03062499 其他未冻蟹公斤 B03062990 未列名未冻甲壳动物;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公斤B03071090 牡蛎,种苗除外公斤 B03072190 活、鲜、冷扇贝,种苗除外公斤 B03072900 冻、干、盐腌或盐渍扇贝公斤 B03073190 活、鲜、冷贻贝,种苗除外公斤 B03073900 冻、干、盐腌或盐渍贻贝公斤 B03074190 活、鲜、冷墨鱼及鱿鱼,种苗除外公斤 B03074900 冻、干、盐腌或盐渍墨鱼及鱿鱼公斤 B03075100 活、鲜、冷章鱼公斤 B03075900 冻、干、盐腌或盐渍章鱼公斤 B03076090 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蜗牛及螺,种苗除外公斤 B03079191 活、鲜、冷鲍鱼公斤 B03079199 未列名活、鲜、冷软体动物及水生无脊椎动物(鲍鱼除外) 公斤 B03079910 冻、干、盐腌或盐渍鲍鱼公斤 B03079920 冻、干、盐腌或盐渍海参公斤 B03079990 未列名冻、干、盐腌或盐渍的软体动物及水生无脊椎动物;供人食用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公斤 B0401100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含脂量不超过1%公斤 B 0401200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含脂量超过1%,但不超过6%公斤 B0401300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含脂量超过6%公斤 B 04021000 粉状、粒状或其他固状乳及奶油,含脂量不超过1.5%公斤AB04022100 粉状、粒状或其他固状乳及奶油,含脂量超过1.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公斤AB04022900 粉状、粒状或其他固状乳及奶油,含脂量超过1.5%,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公斤 B04029100 非固状乳及奶油,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公斤 B 04029900 非固状乳及奶油,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公斤 B 04031000 酸乳公斤 B04050000 黄油及其他从乳提取的脂和油公斤 B04062000 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公斤 B04070021 鲜鸡蛋个 B04070022 鲜鸭蛋个 B04070029 未列名带壳鲜禽蛋个 B04070091 咸蛋个 B04070092 皮蛋个 B04070099 未列名腌制或煮过的带壳禽蛋个 B04081100 干蛋黄公斤 B04081900 其他蛋黄公斤 B04089100 干去壳禽蛋公斤 B04089900 其他去壳禽蛋公斤 B04090000 天然蜂蜜公斤 B04100010 燕窝公斤 B04100020 鲜蜂王浆公斤 B04100090 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公斤 B05021010 猪鬃公斤 B05029011 制刷用山羊毛公斤 B05029012 制刷用黄鼠狼尾毛公斤 B05029019 未列名制刷用兽毛公斤 B05030010 马鬃、马尾公斤 B05030090 其他马毛及废马毛公斤 B05040011 盐渍猪肠衣(猪大肠头除外) 公斤 B05040012 盐渍绵羊肠衣公斤 B05040013 盐渍山羊肠衣公斤 B05040014 盐渍猪大肠头公斤 B05040019 其他动物肠衣公斤 B05040090 其他动物肠、膀胱及胃,整个或切块公斤 B 05051000 填充用羽毛;羽绒公斤 B05079020 鹿茸及其粉末公斤 B第二类植物产品07019000 鲜或冷藏的马铃薯,种用除外公斤 B07020000 鲜或冷藏的番茄公斤 B07031000 鲜或冷藏的洋葱及青葱公斤 B07032000 鲜或冷藏的大蒜公斤 B07039000 鲜或冷藏的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公斤 B07041000 鲜或冷藏的菜花及硬花甘蓝公斤 B07042000 鲜或冷藏的抱子甘蓝公斤 B07049000 其他鲜或冷藏的食用芥菜类蔬菜公斤 B07051100 鲜或冷藏的结球莴苣(包心生菜) 公斤 B07051900 其他鲜或冷藏的莴苣公斤 B07061000 鲜或冷藏的胡萝卜及萝卜公斤 B07069000 其他鲜或冷藏的食用根茎公斤 B07070000 鲜或冷藏的黄瓜及小黄瓜公斤 B07081000 鲜或冷藏的豌豆公斤 B07082000 鲜或冷藏的豇豆及菜豆公斤 B07089000 其他鲜或冷藏的豆类蔬菜公斤 B07091000 鲜或冷藏的洋蓟公斤 B07092000 鲜或冷藏的芦笋公斤 B07093000 鲜或冷藏的茄子公斤 B07094000 鲜或冷藏的芹菜(块根芹除外) 公斤 B07095100 鲜或冷藏的蘑菇公斤 B07095200 鲜或冷藏的块菌公斤 B07096000 鲜或冷藏辣椒,包括甜椒公斤 B07097000 鲜或冷藏的菠菜公斤 B07099010 鲜或冷藏的竹笋公斤 B07099090 未列名鲜或冷藏的蔬菜公斤 B07101000 冷冻马铃薯公斤 B07102100 冷冻豌豆公斤 B07102200 冷冻豇豆及菜豆公斤 B07102900 其他冷冻豆类蔬菜公斤 B07103000 冷冻菠菜公斤 B07104000 冷冻甜玉米公斤 B07108000 冷冻未列名蔬菜公斤 B07109000 冷冻什锦蔬菜公斤 B07111000 暂时保藏的洋葱公斤 B07112000 暂时保藏的油橄榄公斤 B07113000 暂时保藏的刺山柑公斤 B07114000 暂时保藏的黄瓜及小黄瓜公斤 B07119011 盐水蘑菇公斤 B07119019 其他暂时保藏的蘑菇及块菌公斤 B07119020 盐水竹笋公斤 B07119090 未列名暂时保藏的蔬菜及什锦蔬菜公斤 B07121000 干马铃薯,不论是否切块或切片,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公斤 B 07122000 干洋葱公斤 B07123010 黑木耳公斤 B07123020 银耳(白木耳) 公斤 B07123030 干蘑菇公斤 B07123090 干块菌公斤 B07129010 笋干丝公斤 B07129020 紫萁(薇菜干) 公斤 B07129030 金针菜(黄花菜) 公斤 B07129040 蕨菜干公斤 B07129090 未列名干蔬菜及什锦蔬菜公斤 B07131000 干豌豆公斤 B07132000 干鹰嘴豆公斤 B07133100 绿豆公斤 B07133200 赤豆公斤 B07133300 芸豆公斤 B07133900 未列名干豇豆及干菜豆公斤 B 07134000 干扁豆公斤 B07135000 干蚕豆公斤 B07139000 未列名脱荚干豆公斤 B 07141020 木薯干公斤 B07142010 鲜甘薯公斤 B07142020 甘薯干公斤 B07149010 荸荠公斤 B07149020 藕公斤 B08011000 椰子公斤 B08013000 腰果公斤 B08021200 巴旦杏仁公斤 B08022200 榛子仁公斤 B08023100 未去壳核桃公斤 B08023200 核桃仁公斤 B08024000 栗子公斤 B08025000 阿月浑子果(开心果) 公斤 B 08029010 槟榔公斤 B08029030 松子仁公斤 B08029090 未列名鲜或干坚果公斤 B 08030000 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公斤 B 08043000 菠萝公斤 B08051000 橙公斤 B08052000 柑桔、杂交柑桔公斤 B 08053000 柠檬及酸橙公斤 B08054000 柚公斤 B08059000 未列名柑桔属水果公斤 B 08061000 鲜葡萄公斤 B08062000 葡萄干公斤 B08071010 鲜西瓜公斤 B08071020 鲜哈密瓜公斤 B08071090 其他鲜甜瓜公斤 B08072000 鲜木瓜公斤 B08081000 鲜苹果公斤 B08082011 鲜鸭梨、雪梨及香梨公斤 B 08082019 其他鲜梨公斤 B08093000 鲜桃,包括油桃公斤 B 08094000 鲜梅及李公斤 B08109010 鲜荔枝公斤 B08109090 未列名鲜果公斤 B08111000 冷冻草莓公斤 B08119000 未列名冷冻水果及坚果公斤 B08122000 暂时保藏的草莓公斤 B08129000 未列名暂时保藏的其他水果及坚果公斤 B08131000 杏干公斤 B08132000 梅干及李干公斤卫08133000 苹果干公斤 B08134010 龙眼干、肉公斤 B08134020 柿饼公斤 B08134030 红枣公斤 B08134090 未列名干果公斤808135000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公斤 B08140000 柑桔属水果或甜瓜(包括西瓜)的果皮,鲜、冻、干或用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暂时保藏的公斤 B09011100 未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公斤 B09011200 未焙炒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公斤 B09012100 已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公斤 B09012200 已焙炒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公斤 B09013000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公斤 B09021010 花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公斤 B09021090 绿茶(花茶除外),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公斤 B09022010 花茶,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公斤 B09022090 绿茶(花茶除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公斤 B09023010 乌龙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公斤 B09023090 红茶(乌龙茶除外)及其他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公斤B09024010 乌龙茶,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公斤 B09024090 红茶(乌龙茶除外)及其他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公斤 B 09041100 未磨胡椒公斤 B09041200 已磨胡椒公斤809042010 辣椒干公斤 B09042020 辣椒粉公斤 B09061000 未磨肉桂及肉桂花公斤 B0906200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公斤 B09091010 八角茴香公斤 B09095000 小茴香于;杜松果公斤 B09101000 姜公斤 B09102000 番红花公斤 B09103000 姜黄公斤 B09104000 麝香草,月桂叶公斤 B09109100 不同编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香料的混合物公斤 B10011000 硬粒小麦公斤AB10019000 小麦及混合麦,硬粒小麦除外公斤AB10051000 种用玉米公斤 B10059000 玉米,种用除外公斤 B10061000 稻谷公斤 B10062000 糙米公斤AB10063000 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公斤AB10064000 碎米公斤AB10070000 食用高梁公斤 B10081000 荞麦公斤 B10082000 谷子公斤 B10089000 未列名谷物公斤 B11010000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公斤 B11022000 玉米细粉公斤 B11023000 大米细粉公斤 B11029000 未列名谷物细粉公斤 B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公斤 B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公斤 B11031400 大米粗粒、粗粉公斤 B11031900 未列名谷物粗粒、粗粉公斤 B11042100 经其他加工的大麦公斤 B11042900 经其他加工的未列名谷物公斤 B11043000 谷物胚芽,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公斤 A11061000 编号0713干豆制细粉及粗粉公斤 B11062000 编号0714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细粉及粗粉公斤 B 11063000 第8章产品制细粉及粗粉公斤 B11071000 未焙制的麦芽公斤 B11072000 已焙制的麦芽公斤 B11081100 小麦淀粉公斤 B11081200 玉米淀粉公斤 B11081300 马铃薯淀粉公斤 B11081400 木薯淀粉公斤 B11082000 菊粉公斤 B11090000 面筋,不论是否干制公斤 B12010000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公斤 B12021000 未去壳花生公斤 B12022000 花生仁公斤 B12050000 油菜子,不论是否破碎公斤 B12060000 葵花子,不论是否破碎公斤 B12071000 油棕果及油棕仁公斤 B12072000 棉子公斤 B12073000 蓖麻子公斤 B12074000 芝麻公斤 B12076000 红花子公斤 B12079900 未列名含油子仁及果实公斤 B12089000 其他含油子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芥子粉除外公斤 B12101000 啤酒花,未经研磨也未制成团粒公斤 B12102000 啤酒花,经研磨或制成团粒;蛇麻腺公斤 B12111000 甘草公斤 B12112010 西洋参公斤AB12112020 野山参(西洋参除外) 公斤 B12112090 其他人参公斤 B1211903l 枸杞公斤 B12122010 海带公斤 B12122020 发菜公斤 B12122090 未列名海草及其他藻类公斤 B12123011 苦杏仁公斤 B12123012 甜杏仁公斤 B12123090 杏核,桃、梅或李的核及核仁公斤 B12129910 黑瓜子公斤 B12129920 白瓜子公斤 B12129930 红瓜子公斤 B12129940 莲子公斤 B12129990 未列名食用植物产品公斤 B12141000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公斤AB12149000 其他草饲料公斤AB13021200 甘草液汁及浸膏公斤 B13021300 啤酒花液汁及浸膏公斤 B13022000 果胶、果胶酸盐及果胶酸脂公斤 B13023100 琼脂公斤 B第三类动、植物油脂15010000 已炼制的猪油、其他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不论是否榨取或用溶剂提取公斤AB15020010 未炼制的牛、羊脂肪公斤AB15020090 已炼制的牛、羊脂肪公斤AB15030000 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公斤 B15041000 鱼肝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042000 除鱼肝油以外的鱼油、脂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043000 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051000 粗羊毛脂公斤 B15059000 其他羊毛脂及从羊毛脂制得的脂肪物质(粗羊毛脂除外) 公斤B15060000 其他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公斤 B 15071000 初榨的豆油公斤AB15079000 其他豆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081000 初榨的花生油公斤 B15089000 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091000 初榨的油橄榄油公斤 B15099000 其他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0000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公斤B15111000 初榨的棕榈油公斤AB15119000 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121100 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公斤 B15121900 其他葵花油或红花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221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公斤 B15122900 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31100 初榨的椰子油公斤AB15131900 其他椰子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132100 初榨的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公斤AB15132900 其他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141000 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公斤AB151490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151100 初榨的亚麻籽油公斤AB15151900 其他亚麻籽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公斤 B15152900 其他玉米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53000 蓖麻油及其分离品公斤AB15154000 桐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56000 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59000 未列名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61000 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62000 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公斤 B15171000 人造黄油,液态的除外公斤AB15179000 本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公斤 B15180000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熟化、氧化、脱水、硫化、吹制或在真空、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及用其他化学方法改性的,但编号15.16的产品除外;本章各种油、脂或其分离品制成的其他编号未列名的非食用混合物或制品公斤AB15191100 硬脂酸公斤 B15191200 油酸公斤 B15191300 妥尔油脂肪酸公斤 B15191900 未列名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公斤 B15192000 工业用脂肪醇公斤 B1520100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公斤AB15209000 其他甘油,包括合成甘油公斤AB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加工的烟草代用品16010000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公斤B16021000 均化食品公斤 B16022000 制作或保藏的动物肝公斤 B16023100 制作或保藏的火鸡公斤 B16023910 家禽肉及杂碎罐头公斤 B160239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家禽肉及食用杂碎公斤 B16024100 制作或保藏的猪后腿及其肉块公斤 B16024200 制作或保藏的猪前腿及其肉块公斤 B16024910 猪肉及杂碎罐头公斤 B160249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猪肉及杂碎公斤 B16025010 牛肉及杂碎罐头公斤 B16025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及杂碎公斤 B16029010 未列名肉及杂碎罐头公斤 B160290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及动物血公斤 B16030000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公斤 B 16041100 制作或保藏的鲑鱼,整条或切块公斤 B16041200 制作或保藏的鲱鱼,整条或切块公斤 B16041300 制作或保藏的沙丁鱼、黍鲱鱼,整条或切块公斤 B16041400 制作或保藏的金枪鱼、鲣鱼、整条或整块公斤 B16041500 制作或保藏的鲭鱼,整条或切块公斤 B16041600 制作或保藏的鳎鱼,整条或整块公斤 B1604190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鱼,整条或切块公斤 B16042000 绞碎制作或保藏的鱼公斤 B16043000 鲟鱼子酱及鲟鱼子酱代用品公斤 B16051000 制作或保藏的蟹公斤 B16052000 制作或保藏的小虾及对虾公斤 B16053000 制作或保藏的龙虾公斤 B1605400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公斤 B16059010 海蜇公斤 Bl6059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公斤 B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公斤AB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公斤 A17019100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公斤 B17019910 砂糖公斤AB17019920 绵白糖公斤 B17019990 其他精制糖公斤 B17021000 乳糖及乳糖浆公斤 B17023000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不含果糖或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下公斤 B17024000 葡萄糖及葡萄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20%及以上,但在50%以下公斤 B17026000 果糖及果糖浆,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果糖含量在50%以上公斤B17029000 其他固体糖及末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包括转化糖;人造蜜;焦糖公斤B17041000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公斤 B17049000 不含可可的糖食(口香糖除外) 公斤 B18010000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公斤AB18020000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公斤 B18031000 未脱脂可可膏公斤 B18032000 全脱脂或部分脱脂可可膏公斤 B18040000 可可脂、可可油公斤 B18050000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公斤 B18061000 含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公斤 B18062000 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液体、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公斤的公斤 B 18063100 块状或条状含可可的夹心食品,重量不超过2公斤公斤 B18063200 块状或条状含可可的非夹心食品,重量不超过2公斤公斤 B18069000 未列名含可可的食品公斤 B1901100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可可含量低于50%的粉,淀粉或麦精制,或可可含量低于10%的乳品制公斤 B19101200 供焙烘编号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可可含量低于50%的粉,淀粉或麦精制,或可可含量低于10%的乳品制公斤 B19019000 麦精;未列名的食品,可可含量低于50%的粉、淀粉、或麦精制,或可可含量低于10%的乳品制公斤 B19021100 含蛋生面食,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公斤 B19021910 米粉干公斤 B19021920 粉丝公斤 B19021990 其他生面食,未包馅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公斤 B19022000 包馅面食,不论是否烹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公斤 B19023000 其他面食公斤 B19024000 古斯古斯面食公斤 B19030000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片、粒、珠、粉或类似形状的公斤 B 19041000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所得的食品公斤 B19049000 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 公斤 B19053000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公斤 B19054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公斤 B19059000 未列名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焙烘糕饼;装药空囊、封缄、糯米纸及类似品公斤 B20011000 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黄瓜及小黄瓜公斤 B20012000 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洋葱公斤 B200l9000 其他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公斤 B20021010 番茄罐头公斤 B20029010 番茄酱罐头公斤 B20029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绞碎番茄公斤 B20031010 蘑菇罐头公斤 B20031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蘑菇公斤 B20032000 制作或保藏的块菌公斤 B20041000 制作或保藏的冷冻马铃薯公斤 B20049000 制作或保藏的冷冻蔬菜及什锦蔬菜公斤 B20051000 均化蔬菜公斤 B20052000 制作或保藏的未冷冻马铃薯公斤 B20053000 制作或保藏的未冷冻德式泡菜公斤 B20054000 制作或保藏的未冷冻豌豆公斤 B20055110 脱荚豇豆及菜豆罐头公斤 B200551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未冷冻脱荚豇豆及菜豆公斤 B20055910 未脱荚豇豆及菜豆罐头公斤 B200559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未冷冻未脱荚豇豆及菜豆公斤 B 20056010 芦笋罐头公斤 B20056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芦笋公斤 B20057000 制作或保藏的油橄榄公斤 B20058000 制作或保藏的甜玉米公斤 B20059010 清水马蹄罐头公斤 B20059020 蚕豆罐头公斤 B20059030 竹笋罐头公斤 B20059040 榨菜公斤 B20059050 咸蕨菜公斤 B20059060 咸头公斤 B200590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未冷冻蔬菜及什锦蔬菜公斤 B 20060010 蜜枣公斤 B20060020 橄榄公斤 B20060090 其他糖渍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公斤 B 20071000 均化食品公斤 B20079100 柑桔属水果制果酱、果冻、果泥及果膏公斤 B20079900 非柑桔属水果制果酱、果冻、果泥及果膏公斤 B20081110 花生米罐头公斤 B20081120 烘焙花生公斤 B20081130 花生酱公斤 B200811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花生公斤 B20081910 核桃仁罐头公斤 B20081920 其他果仁罐头公斤 B200819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坚果及其他子仁公斤 B20082010 菠萝罐头公斤 B20083010 柑桔属水果罐头公斤 B20083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柑桔属水果公斤 B20084010 梨罐头公斤 B2008500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杏公斤 B2008600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樱桃公斤 B20087010 桃罐头公斤 B20087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桃公斤 B2008800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草莓公斤 B20089100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棕榈芯公斤 B2008920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针锦果实公斤 B20089910 荔枝罐头公斤 B200899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公斤 B 2009l100 冷冻橙汁公斤 B20091900 未冷冻橙汁公斤 B20092000 柚汁公斤 B20093000 其他未混合的柑桔属水果汁公斤 B20094000 菠萝汁公斤 B20095000 蕃茄汁公斤 B20096000 葡萄汁,包括酿酒葡萄汁公斤 B20097000 苹果汁公斤 B20098010 其他末混合的水果汁公斤 B20098020 其他未混合的蔬菜汁公斤 B20099010 混合水果汁公斤 B20099090 混合蔬菜汁、水果与蔬菜的混合汁公斤 B21011000 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公斤 B 21012000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公斤 B21013000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公斤 B21021000 活性酵母公斤 B2102200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公斤 B21023000 发酵粉公斤 B21031000 酱油公斤 B2103200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公斤 B21033000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公斤 B21039010 味精公斤 B21039090 其他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公斤 B21041000 汤料及其制品公斤 B21042000 均化混合食品公斤 B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公斤 B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公斤 B21069010 制碳酸饮料的浓缩物公斤 B21069090 未列名食品公斤 B22011010 未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矿泉水升 B22011020 未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汽水升 B22019010 未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天然水千升 B22021000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升 B22029000 其他无酒精饮料升 B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升 B22041000 葡萄汽酒(未加香料) 升 B2204210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鲜葡萄酿造的酒(未加香料) 升 B22042900 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鲜葡萄酿造的酒(未加香料) 升 B2205100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升 B22059000 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升 B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升 B22071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升 B。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15•【文号】•【施行日期】198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
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第三条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
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7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河南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重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任务。
第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以及指定的检验机构,都应接受河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执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的监督检查。
(二)对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其它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进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河南商检局报验或申报。
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安装,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一)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合同规定凭商检机构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未经口岸商检机构检验的,收、用货部门应及时向河南商检局报验由河南商检局检验或河南商检局认可的检验单位负责检验。
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证书。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河南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报请河南商检局检验。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方法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评价)方法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6754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 17888.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1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GB 18209.1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 18209.2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1918.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6935.1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7045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627.2 低压电气设备的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测量系统和试验设备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60.1~GBZ/T 160.8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 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SN/T 0002.2 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方法标准编写基本规定SN/T 3700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通则3 术语和定义SN/T 0002.2和SN/T 37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第四条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基于风险控制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方法研究

效率。 同时 , 检验检疫局是检验监管部r , J 单 依靠 检 验 检 疫 方 面 的 检 验 把 关 , 不 能 并
有 效预 防 ,及 时 、及 早 、彻底 消除 项 目风 险 ,因此 ,有 必要 与地 方 政 府 招 商 引资 部
序 、内容和 要求 ,以 及后续 监 管等操 作
验等工作分属检验检疫局 内各职能部 门和 空 港 、海港 、陆 港和 使 用地 相 关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因 此 ,有 必要 为项 目提 供 跨 职 能 部 门 的 协调 解 决方 案 ,以提 高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管理者通 常要借用于财务报告来粉饰 经营业绩 ,必然会在财务报告上留下作弊
本文在对进 口成套设备利用风险评估 系统 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 , 照风险程 按
紧张的矛盾;检验监管水平有限 与进 口成 度和收 ( )货人的分类等级确定检验监 用 套 设备检验 要求高之 间的矛盾;进 口成套 管方法 ,并建立 了检企地合作备忘沟通协 设备风 险情 况分析不够 , 检验监管没有针 调机 制 、风险预 警机制和请示报 告制度 ,
加 以 明 确 , 制 定 科 学 、 合 理 和 有 效 的 检 验 监 管 方法 。 24 建 立 进 口成 套 设 备风 险预 警 机 制 .
门、项 目审批部 门、经济主管部 门密切 合 作, 动项 目申请人 内部各部门及其相关 调
关 系人如 :供应商 、物流公司、代理报检 机构 、安装调试单位 、社会检测力量等全
力介 入 配 合 ,全 方 位 、全过 程 把 关 ,方 能
和请 示报 告制度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于 及时 客观 、 便 准确分析进 1成套设备潜在 的风 险,制定 3 相关预 警处理措施并 启动 请示报告 制度 ,对不 同类 别 用 的收 ( )货人 和不 同风 险等 级的成 套 用 设备 实施不 同 的检验 监管 方式 。从 进 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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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3-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商检局发布日期:1993-3-9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三章口岸登记第四章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收用货单位应于对外贸易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
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八条对大型成套设备和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一般成套设备,订货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
收用货单位应当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第九条收用货单位派出执行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人员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认可后方能承担出国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的工作。
第十条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人员按照《出国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查要点》(见附件二)拟定检验方案并在出国后予以认真实施。
对方案中重要内容实施确有困难,需要修改的,以及检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进口成套设备在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和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发货方予以返修、换货、整理或其它的妥善处理。
出国检验人员可根据需要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封识管理。
第十二条出国检验人员实施检验中应做好检验记录,并按检验项目写出检验报告,由出国检验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
第三章口岸登记第十三条进口成套设备到货后,由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四条进口成套设备在口岸或者到达站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的,收用货单位或其代理接运单位应取得承运部门签证并及时向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申请残损或者数量鉴定。
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应分别卸货,分别存放,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五条口岸或者到达站商检机构应及时将“到货流向单”或“到货通知单”送到货地商检机构。
第四章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收用货单位应在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安装使用地点三日内,持进口到货通知单、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其驻现场办公室申报开箱检验。
对开箱后不易恢复包装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设备等,可根据对外贸易双方的协议,留待安装时一并开箱检验。
第十七条经开箱检验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
收用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凭《检验情况通知单》或者对外贸易双方会签并经商检机构审核备案的“开箱检验记录”等单证发放设备、材料,供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对经出国预检验、监造的进口成套设备或项目,到货后经开箱点验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检机构对出国预检验合格报告及有关证单进行审核后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
(一)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其质量性能在装运及保管中不会发生变化的;(二)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三)经出国检验、监造合格,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按照检验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逐项记录。
商检机构应对安装调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和经检验不合格的,视情况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单》,并根据需要对有关设备、材料进行封识管理。
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经技术处理,并向商检机构重新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以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成套设备的试运转和试生产的考核,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收用货单位进行的,商检机构实施与收用货单位共同检验或监督检查;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共同进行的,商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经考核合格,贸易双方验收签字,商检机构签发合格单证后,收用货单位方能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收用货单位在进口成套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必须认真做好使用及维修记录,并在保证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商检机构销案。
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出证。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一)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二)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检验,而卖方代表不在场,由收用货单位检验发现问题的;(三)贸易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需由商检机构复验或组织复验的;(四)卖方代表已签字认赔,但仍需凭商检机构的证书向分包厂索赔的;(五)卖方委托收用货单位对能修复的设备进行修理后,需商检机构出具证明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收用货单位应为商检机构及派出人员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检验条件。
第二十四条商检机构依照本细则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一、口岸登记的要求1、核对装运设备的包装方式及包装的件数。
2、核对包装上所刷的唛头标记。
3、检查包装的外表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异常情况的痕迹。
4、检查装有设备的包装的放置方式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所提示的要求相符。
二、开箱检验的要求1、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
2、核对设备及设备部件型号、规格、数量;对与成套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技术文件,核对文本数量与文本类目。
3、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设备、材料进行抽样,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制造质量检验。
合同中包含设备试生产考核所用原材料、辅料的;还应对原材料、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三、安装调试检验的要求1、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
2、通过对设备的安装,进一步检查每台、套设备及附件的完整性。
3、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调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参数。
4、对需在安装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设备,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验。
四、试运转检验的要求1、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检查设备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定条件下实现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3、检查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五、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1、按合同规定的生产条件、工艺条件及考核条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条件),检验设备的工作能力或者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产效率。
2、按规定的条件生产或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并且不违反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
3、对按规定条件生产出的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4、对按规定条件下运转的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继续进行检查。
六、质量保证期检验的要求1、设备是否始终按规定的条件进行日常的生产或工作运行。
2、设备是否得到良好的妥当的维护、保养及正确的操作,因而不会由于外部的因素影响或者损害其应有的质量特性。
3、设备在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正确的操作及按规定的条件投入日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继续进行跟踪检验。
附件二:出国予检验、监造、监装要点1.予检验要点1.1检验依据1.1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项目及内容1.1.2贸易合同验收条款规定的设备技术规范和产品技术标准1.2根据设备和产品特点制定预检验方案1.2.1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地点和条件1.2.2选择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符合检测精度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具1.3检验内容要点1.3.1技术资料(各种说明书、图纸、随机软件、盘、带质量检查证书及其他技术文件)1.3.2设备附件(随机附件、辅助装置、易损备件、专用工具、检具等)1.3.3设备工装(按有关产品和图纸资料)1.3.4设备主机、附件、工装、辅助装置外观质量检查(表面处理、漆层、镀层、装配、组合,及水、电、油、气连接状况等)1.3.5设备空载运转检查1.3.6设备几何精度检查1.3.7设备技术参数及性能检测(速度、进给量、电气电子控制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1.3.8设备负荷加工后工作精度检查(选择试件加工)1.3.9加工工件精度计量或产品性能检测1.3.10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压力部件安全检查1.3.11采用数控、可编程控、微机控制的各控制器的控制显示数据处理功能检查1.3.12在可能进行联动运行的系统功能可靠性、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检查2、监造检查要点2.1按照安全性,环境保护性强制性检查要求和不能解体检查部件确定监造检查方案2.2检查内容2.2.1有关技术、工艺文件、产品图纸(零部件、产品图纸,加工装配工艺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2.2.2关健件的加工材料技术资料(材质理化分析报告,质量合格证书)2.2.3关健件的加工工艺及流程检查(精度、公差与配合尺寸等)2.2.4关健件的加工质量控制体系(设备精度、检具、质量控制点)2.2.5关键件的加工精度检测计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2.2.6组装质量检查2.2.7实施加封识和拍照取证3、监装检查要点3.1检查依据3.1.1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货物包装标准要求3.1.2贸易合同规定的运输包装条款要求3.1.3相关包装标准3.1.3.1机床包装技术条件、仪器仪表包装技术条件3.1.3.2机电产品防震包装3.1.3.3防霉包装技术要求,机床防潮包装,机床防锈技术条件3.1.3.4包装储运图文标志3.2依照检查依据和运输方式(海、陆、空运,集装箱,散箱等)签署运输包装技术协议书(合同书)3.2.1包装箱件选型、用料、结构、尺寸、强度等3.2.2包装环境条件、地点及防雨要求等及相关标志3.3包装箱质量检查,符合包装技术协议书要求3.4装箱检查3.4.1主机、附件等装箱清单核查3.4.2主机、附件装箱就位,底座紧固、支撑等检查3.4.3主机、附件的防锈、防潮、防震、防雨等措施检查3.4.4施加必要的封识和拍照取证3.4.5封箱后检查3.4.5.1包装箱的加固防雨措施检查,符合贸易合同规定3.4.5.2唛头标记检查,符合贸易合同规定3.4.5.3包装储运图文标志检查符合标准要求3.4.5.4施加封识标志和拍照取证3.4.6集装箱装箱检查3.4.6.1集装箱质量检查:强度、密封等3.4.6.2装箱堆码、加固、支撑检查3.4.6.3封箱前拍照取证3.4.6.4集装箱封箱后检查及拍照取证附件三:《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1.起草背景:1978年12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1978〕262号文件批转国家建委、外贸部《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1987年9月8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以(87)国检监联字第384号文件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都在商检法公布之前制定和发布的,对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提法和规定都与商检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