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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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意外事故和疾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来可能出现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法独立生活或者需要得到他人帮助照料时,在自己健康状态良好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指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未来需要时由其代为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其中,《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遗嘱或者其他方式预先确定自己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者不能有效行使行为能力时由他人代理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事项,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这一法律条款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也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例如,2019年《北京市意志医学和生命伦理学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意愿征询、意愿表达、遗嘱及代理等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缺乏普及宣传:由于大部分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导致他们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较低。

2. 法律适用难题: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导致老年人在跨区域迁居时可能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 司法保障不足:虽然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和保障。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也不够,导致保障力度不足。

四、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加强宣传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年人普及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例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一、本文概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繁荣。

监护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缺失和不足,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来加以解决。

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现状。

接着,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监护职责的界定不够具体、监护权转移和监护干预机制不够完善等。

本文还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改进提供借鉴。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加强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指导完善监护权转移和监护干预的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在监护权转移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多方参与的保护网络等。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旨在为立法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共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分析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构建。

这一体系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监护人通常由父母担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亲属或法定机构承担监护职责。

尽管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能。

监护权的转移和指定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监护空缺的风险。

对于监护不当或监护缺失的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救助措施。

论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的 自然人能够象正常人一样具有人格和尊严地生活于社会之 中, 使其 人身权和财产利益都能得到妥帖 的照顾和保护 。 行 ) 的第 1 》 0条至第 2 3条。 另外, 国的‘ 我 义务教育法》 ‘ 、妇女权益保 障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也有关于监护问
今 的企业, 主要 以生产和盈利为 目的, 其很少再涉及职工的个人生活, 并且员工 的流动性也非常强, 单位 的监督 已不再具有可行性 。第四, 居( ) 村 委会不仅人手缺乏、 人员素质有 限, 并且他们也不愿插手于清 官难断的家务纠纷 。事实上, 民法通则》 《 施行了二十 多年 , 极少有见
( ) 立 监 护人 的 定期 述 职 制 度 三 确
监护人 向监护监督机关述职, 主要是定期报告被监护人 的身体状 财产状况等 。其中, 对于有处理重大财产情况的应提供详细的报 题 的零星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中均 未出现“ 监护监督 的字眼 , 也未明 况、 文规定监护监督权 。不过根据 《 民法通则》 中对监护的相关规定仍然 表, 向监督机关备案。 设置监护人的定期述职制度, 有利于监护主管机
( ) 五 明确 监 护监 督 人 的报 酬
为 了提高监护监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 监护监督人的报酬请求
权应得 到承认 。 被监护人有财产 的, 其报酬可 以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
出; 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 以由国家补贴 。随着我国国力 的增强 以 可 监护人因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而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被提起诉讼的事 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国家应对弱势群体投入更多的资金及其


护制度是专 门为缺乏 自我保护能力的人而设置的~项制度, 其意义在 护人是否履行或认真履行了监护职责; 是否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控制超 如是否虐 待被监护人 ; 监护人是 否侵害 了被监护人 于有效保护这些人的人 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 使得缺乏 自我保护能力 过 了必要的限度,

2021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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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范文 摘要 各国开展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社会人口的老龄化。

比我国更早跨入老龄社会的国家和地区,同样比我国更早地面临了老龄社会中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因而在监护制度的立法层面上,较早作出了理论上的反思并进行了实际的立法修订活动。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着紧迫的客观需要。

我们了解和研究域外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还是期望为我国老年人保护立法及其他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当然,老年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并非仅靠老年人监护这样的单一制度即可解决。

但至少,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在微观层面上能够对老年人保护有所助益。

因此,正确面对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从国外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中借鉴有益的经验,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首先界定了老年人监护的涵义,并对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二部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此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从监护的发生、有关监护人的相关规定、监护职责以及监护的终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进行了简要论述。

第三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域外立法介绍。

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美国在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改革情况。

这些国家进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解决旧的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在这个角度上来看,也可以把这样的改革称为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这些改革举措对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四部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谁"、"谁监护"、"怎样监护"及"如何保障"几个问题给出答案,从而对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建议。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一)内容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护、亲权、监督机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①]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②]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持有的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现代监护制度
现代监护制度主要是指现代各国的相关立法及其理论,其目的是为了 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
02
监护制度的类型与适用范围
法定监护
概念
法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适用范围
法定监护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 人、精神病人等。
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维护社会稳定
02
监护制度通过对危险人员的监管,能够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家庭和睦
03
监护制度通过对家庭成员的监督和保护,能够促进家庭和睦,
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幸福感。
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 护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 程度,增强社会责任感。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监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05
结论
对于监护制度完善的意义
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01
监护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能够确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监护人选任问题
当前监护人选任机制不够合理,无法确保选出合 适的监护人。
监护监督问题
我国现行的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无法有 效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法律责任问题
对于监护人未尽职履行义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
监护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社会认知不足
社会大众对监护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其作用的了解。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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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文献综述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针对这些弊端,本文题为《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与其并行使用的还有保佐制度。

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许多国家的监护制度都继受于罗马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又有了不同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本文主要从分析现状的弊端入手,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监护制度层次单一,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太窄;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未明确规定;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严格区分监护与亲权,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完善有关监护人的系列规定;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

成人监护制度的开始和终止采宣告主义,并规定一定的期限;集中权力,设立专门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监督。

以上仅仅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探讨。

实际上,监护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

如监护的顺序,我国已经实行计划生育二十多年,嫡系兄姐逐渐减少;并且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显露,老年人本身就需要照顾,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

因此,我国民法规定的监护顺序已经没有意义,应当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设立专门的监护执行机关由专人履行监护职责。

再如应明确规定学校在未成人监护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等等。

显而易见,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探讨、修改,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为民法典的最终制定作出贡献。

附录:参考文献
[1] 张学军等,《成年监护制度综议》,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1期,第42-50页。

[2]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4期,第36-42页。

[3] 吴琼等,《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9卷,第5期,第81-84页。

[4] 朱凡,《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比较研究》,《重庆大学学报》,
2004年,第10卷,第3期,第116-119页。

[5] 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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