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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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ISO国际金融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参加ISO国际金融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参加ISO国际金融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参加ISO国际金融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与金融国际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大对国际金融标准化组织工作的跟踪研究和参与力度,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作为ISO下设的金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68)和个人理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222)的国内技术对口组织,负责相关国际金融标准化活动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金标委秘书处组织完成。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金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授权,具体承担ISO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国内技术对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规划、推动和管理;跟踪、研究、分析ISO/TC68和ISO/TC222国际标准化工作动态;及时在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反映我国的技术经济利益。

(二)根据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需要和ISO国际标准及相关文件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分发ISO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有关资料。

(三)组织委员单位和专家对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对技术活动新领域提案(CIB)、国际标准的新工作领域和新工作项目提案、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国际标准修改单和补充件、国际标准复审和废止等文件进行研究并按时提出投票意见。

(四)组织推动我国技术和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领域和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

【精品】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53

【精品】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53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投资类金融机构投后管理制度

投资类金融机构投后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投后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公司(以下称公司)业务发展,有效管理已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后管理制度是公司为投资组合项目公司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和监督监管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章投后管理目标第三条投后管理目标:(1)对所募集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标的公司进行培育和管理;(2)协助投资组合标的公司的发展,对投资组合标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商务、法律、资金、信息、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位服务。

第三章投后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投资组合标的公司的监管(1)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作为股东行使权利(股东收益权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委派代表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以及查阅被投资企业账册等。

(2)普通合伙人可派专业人员代表基金向被投资企业行使作为投资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被投资企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和技术等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每个投资项目,基金应争取获得被投资企业董事或监事席位,在重大事项上具有董事会一票否决权。

要求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会议,定期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营运等各项资料,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营运状况。

第五条法律及知识产权服务将不定期就被投资企业关心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

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合作,为企业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1)免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2)组织开展各种法律、知识产权培训、讲座;(3)协助企业解决相关法律、财务、管理等问题;(4)协助企业开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将通过行业人脉积累和公司体系内其他业务板块的桥接效应,帮助企业建立员工团队,节约企业人才招聘成本,提高其工作效率。

第七条企业诊断服务(1)关注企业自身的优劣势及资源的优化整合情况,找出企业的核心优势、致命弱点、潜在的市场机会、当前最大的威胁以及下一步的发展战略。

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30•【文号】财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AFP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AFP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AFP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FPSB)的授权要求和《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维持证书的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持证人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是进行再认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修满规定学时的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FPSB 和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发布的各类制度性文件。

必修课程主题以每年发布的《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为准。

第六条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根据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推荐的主题内容,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选修课程主题以每年发布的《CFP™ 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学习指南》为准。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一)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的现场继续教育活动;(二)金库网提供的各类在线继续教育活动;(三)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等;(四)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认可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学习和活动;(五)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的专业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六)担任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教育机构举办的金融理财培训的授课人或研讨会的演讲人;(七)完成与金融理财相关的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八)参加金融理财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九)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国家复兴开发银行

国家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为“世界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英文: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IBRD)被通称为“世界银行” (World Bank, WB)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家复兴开发银行 6设立,1945年12月27日,28个国家政府的代表签署了这一协定,并宣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正式成立。

1946年6月25日开始营业,1947年11月5日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

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并在巴黎、纽约、伦敦、东京、日内瓦等地设有办事处,此外还在20多个发展中成员国设立了办事处。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提供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成员国经济复兴和开发所需的资金。

主要方式有:向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对由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提供用于生产性投资的长期贷款;向成员国提供广泛的技术援助;派代表团到借款国进行考察,并派驻顾问。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各成员国认缴的股金,向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银行收入。

世界银行的贷款期限,可长达25年,利率较一般贷款为低。

贷款趋向以农业、能源和交通运输为重点。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委派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每年开一次会议。

主持日常工作的是执行董事会,由21名董事组成。

其中5名由股份最多的五国指派,其余16名选举产生。

行长由执行董事会推荐。

基本资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总部大楼【成立】于1944年7月1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1946年开始运作,1947年11月15日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五个机构之一。

【宗旨】通过向中等收入国家和信用好的贫困国家提供贷款和分析咨询服务,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创造就业,减少贫困,应对全球和区域性问题。

【成员】目前包括188个成员国。

【负责人】现任行长是金墉(Jim Yongkim),韩裔美国人,2012年7月上任,任期5年。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各国有金融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18年2月5日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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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02-18
【实施时间】 1980-02-18
【正 文】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

附则
本附则是依据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协定,作为该协定的补充部分而制定的。它们
应按公司的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与协定的规定或要求之间有所抵触,应以协定为准。

第一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或董事会得在任何时候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b)理事会任何会议如不足法定人数,得随时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
会的通知。

第二节 召开理事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主席应将每次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用快速的通讯方法,在召开会议的日期至少四十
二天前通知本公司的每一个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使用电报或海底电报,可在召开会议至少
10天前发出这种通知。

第三节 董事和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a)董事和他们的副职均可出席理事会的一切会议,并可参加这种会议,但是,董事及副职
在此种会议上,除非他以理事或副理事或临时副理事身份有权投票外,均不得享有投票权。

(b)理事会主席在和董事会磋商后,可邀请观察员出席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
(a)董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指示,应为每次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简要议程,并应随会议通知
将议程通知每个公司会员国。

(b)任何理事可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必须在规定的开会日期至少七天
前将所增议题通知理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根据董事会指示,可在任何时候,在理
事会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董事会主席应将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新增的议题尽早通知每个会员
国。
(c)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使本节所要求的通
知尚未发出。

(d)除非理事会另有具体指示,理事会主席与董事会主席应共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之举
行。

第五节 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如果他们是公司的理事,那末,
他们也同时相应的是公司理事会主席或副主席。但如银行理事会主席并非公司的理事,则公司理事
会得在其年会上选一名理事主席职务。本节所称“银行理事会主席”一词,应包括代行其职务的副
主席。

第六节 秘书长
公司的秘书长同时也是理事会的秘书长。
第七节 会议记录
理事会应保存一份简要的会议记录汇编,提供全体会员国并由董事会存档以指导其行动。
第八节 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准备一份或几份报告提交理事会年会,报告中应讨论公司的业务和政策,并应就公司
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节 投票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决议均应由投票的多数决定。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得明确会议
的意向以代替正式投票,但如有任何理事要求,主席应要求正式投票。每次需要正式投票时,应得
将提议的书面文本分发给参加投票之会员国。

第十节 代理人
理事或副理事除本人参加外,均不能由代理人或以别的方式在任何会议上投票。但是,一个会
员国得作出规定,指定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的理事会会议上代表理事投票。

第十一节 不召开会议而投票
当董事会认为,必须由理事会规定公司采取某种行动,但不能等待至理事会下次正式会议,又
无必要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时,董事会得用任何快速的通讯方法,将所体现提议行动之建议送
交每一会员国,请理事会投票表决。投票应在董事会规定日期内进行,但在发出建议后七天内理事
皆不得投票,除非他得到通知,董事会放弃这一要求。在规定投票期过后,董事会应计算投票结果,
董事会主席应将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国。如收到的答复不足理事会的多数并持有三分之二总投票权
时,该项提议即视为不能成立。

第十二节 服务条件
(a)偿付理事和副理事因公司业务出席会议所垫付的费用,应与偿付他们因银行业务而出席
会议所垫付的费用采取相同办法。但如为公司业务而举行的任何会议,系与为银行业务而进行的会
议同时或大致同时举行,则只应偿付他们出席因公司业务而举行的会议而垫付的额外费用部分。

(b)除非在其雇用合同中另有规定,公司应对理事、董事和他们的副职,董事会主席、总经
理和工作人员及其他雇员因所得薪金及津贴而需缴纳的税款而付给他们一笔津贴,其办法应与银行
为相应的薪金及津贴而支付的税款津贴办法相同。

(c)董事会主席应无偿服务。公司应付给他因公司利益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d)总经理的薪金及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应按董事会决定执行。公司也应付给他因公司的利
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人旅费和交通费,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职后立即将其家属及个人财产一次
搬入公司所在地以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期满后立即一次搬出公司所在地的费用。

(e)董事及副董事有责任按公司利益的需要,将全部时间和精力用于公司的业务;两人间,
应连续有人常驻公司所在地。凡不能出席董事会或其所属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可指派一临时副董事
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本附则中凡使用副职及副董事名称时,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包括此种临
时副董事在内。

(f)领取专职报酬的银行或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
事,不得再以公司董事或副董事的身份领取额外的工作补贴。用部分时间为银行、或为银行及基金
工作而领取补贴的董事或副董事,应按其为公司工作所费之时间,依照其为银行工作所适用的比率
领取补贴。董事或副董事因上述情况工作而从公司和银行(或由公司、银行及基金)取得的报酬、
休假期及安家津贴总额,不得超过他如专为银行或为基金工作所可领取的最高数额。

(g)按上述(f)款规定,董事或副董事所领取的报酬,除本款下文规定者外,应代替一切
其他薪金和费用津贴,包括住房津贴、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凡不居住在公司所在地或邻近地区的董
事或副董事,可因出席董事会或其所属委员会会议所花的费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贴,但只有超过因参
加银行执行董事会议而花的费用部分才给予津贴。凡应总经理要求,为公司执行指定任务的董事或
副董事,得因执行任务所花的费用而享受合理的津贴。但这并不应排除公司和银行间,就两个机构
分担支付给董事和副董事的报酬、津贴和其他费用问题,作出适当的安排。

(h)凡要求偿付垫付费用或津贴任何花费者,应在其要求内,包括一份他未从,亦不要求从
其他来源方面领取该项费用之垫付款或津贴的声明。

(i)在可行范围内,本节的执行应受银行既定做法的约束。
第十三节 权力的委托
除了按协定第四条第二节(c)款及其他规定由理事会保留的那些权力外,董事会可行使公司
的一切权力,董事会不得因理事会授予的权力而采取与理事会的行动不一致的行动。

第十四节 规章制度
董事会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为执行公司的业务所必需和适宜的财务制度。所制定的任何
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案,均应受下届理事会年会的审查。

第十五节 无权指派董事的会员国的代表权
无论何时,当董事会考虑某一会员国的请求,或对一个不能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有特殊
影响的问题时,应迅速书面通知该会员国讨论该问题的日期。在该会员国事先得到合理的通知,使
之能有合理的机会在会上陈述其观点,使董事会能听取其意见之前,董事会不得采取最后行动,也
不得将影响该会员国的问题提交理事会。会员国也可自行选择放弃此条规定。

第十六节 预算和决算
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应对公司帐目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向理事会提出会计报表,包
括一份资产负债表和一份损益计算书,以便理事会在其举行的年会上进行审核。

董事会应指示总经理准备一份年度行政预算,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批准后的预算应提交理
事会年会。

第十七节 会员国资格的申请
根据对协定附录A所列会员国可能作出的特别规定,任何银行的会员国提出申请书向公司陈述
有关事实材料,均可申请为公司的会员国。

在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时,董事会和申请国磋商后,应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该会员国认缴股份数
目的建议,以及董事会认为其他应由理事会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在暂停任何会员国会员资格以前(按协定第五条第三节规定以外),董事会应讨论此一事项,
并将指责它的事实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该会员国,并允许该会员国有适当机会,口头及书面就该问题
进行陈述,董事会应向理事会建议他们认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并应将该项建议及理事会讨论该问
题的日期通知该会员国,使其有合理的时间能口头及书面向理事会就该问题进行申述任何会员国可
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十九节 本附则的修订本附则可由理事会在任何会议上加以修订,或按第十一节规定由通讯
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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