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2011年度机关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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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01•【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第十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河北银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银监冀局发[2011]68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银监冀局发[2011]68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银监冀局发〔2011〕68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银行,河北省银行业协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亦称“贷款新规”)颁布实施一年多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按照刘明康主席关于抓住“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放松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辖区2011年贷款新规的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银监会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为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提出2011年度要“严密防范四大风险,坚决守护风险底线”的要求。

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离不开科学贷款管理制度的精细化设计、完善和跟进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贷款新规执行到位对银行业防范各类风险、健康发展的革命性意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出重拳、动真格、见实效。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严格按照银监会要求,抓紧制定2011年推动贷款新规落实方案,切实保证贷款新规执行有实质性进展,努力将执行贷款新规固化成本单位良好信贷管理习惯,尽快根植到经营理念和管理文化中。

二、强化自查整改,确保严格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2010年执行贷款新规的经验,查找分析不足和原因,特别对2010年11月至12月开展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银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8日银发[2012]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5]20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是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管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银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银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6日银办发[2007]50号)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完善公务接待制度,节约公务接待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银行总行或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召开的要求总行机关相关司局、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及行外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

(二)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要求总行机关相关司局(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

(三)国内调研考察及检查等活动。

(四)国内参观学习及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24•【文号】银办发[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24日银办发[2007]168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机关原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总行机关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贯彻勤俭办行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总行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50号),结合总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四条差旅费的审批程序(一)借款程序:出差人员填写三联借款单,经本司局指定审批人签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

若借现金超过1万元,须提前一天告知机关财务处。

(二)报销程序:借款人需在出差结束后10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者,需说明延期报销情况。

报销时,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经本司局指定审批人签批后,到机关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特殊情况的审批权限(一)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不得乘坐超出规定标准及等级的交通共计。

如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应提前审批,出差人员填写《乘坐飞机审批单》,经本司局指定审批人签批后,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凭批准后的《乘坐飞机审批单》办理借款、购票和报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5.09•【文号】银发[1992]110号•【施行日期】199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9日银发(1992)110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主要指干部的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出勤状况。

绩,主要指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考核的重点是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四、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分期分批、按计划完成,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除定期考核外,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考核。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级分(支)行设临时性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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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2011年度机关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XX年度机关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全行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紧紧围绕支行党委确定的全年经营目标,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工作行为、严肃的工作纪律、崭新的工作风貌来迎接新的一年的考验,扎实有效的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根据上级行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
1、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工作安排。

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班和下班。

3、支行机关人员,要求每天早8点准时到二楼会议室点名。

4、基层营业单位,必须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和大声喧哗。

6、营业期间不准吃零食、打瞌睡,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7、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8、听到办公电话铃声时,应主动接听,以文明礼貌用语对答,并耐心细致地回答或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9、在全行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面对客户的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该客户的业务办理全程负责,并记录工作日志,把接待的客户和所办理的事项和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客户监督。

10、按时参加支行通知的各项工作会议,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

11、会议期间必须关掉手机和呼机,不准随意走动,专心致志开会,自觉遵守
会场纪律。

12、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推拖和延误。

二、仪容仪表:
1、上班期间必须身着工作装,佩戴工号牌,并按支行通知统一更换季节工作装。

2、着装要整洁,谈吐要文明,举止要大方,修饰要得体,不许留怪发,男士不蓄长发。

3、接待客户要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4、全行员工无论何时何地,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农行整体利益和形象,更不能干出与农行利益相违背的事情。

三、环境卫生:
(一)营业场所
1、要求每天班前清扫、班后清理,从不间断。

并做到每周一次大扫除。

2、营业厅前行名、行牌,经常擦拭干净,保持清新醒目。

宣传条幅悬挂整齐,定期更换。

每天班前要清洗门窗、清扫地面,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厅内整齐清洁,物品放置统一有序。

要求地面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灰尘,墙壁清洁卫生。

4、营业柜台整洁无灰尘,柜台玻璃明亮洁净,便民设施齐全完好,摆放到位。

5、办公桌上保持整齐有序,办公用品设施整齐划一,不准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室内不准堆放私人杂物。

6、大堂经理或导储员要时时清理营业厅环境卫生,为客户提供清新整洁的办公环境。

7、各营业网点其它场所要求定期清理,保持整洁,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支行机关
1、划清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保证支行机关干净整洁。

2、机关大院内、门前、门洞保持干净卫生。

每早8点前整理完毕。

3、厕所内要经常冲洗,保持清新无味。

每晚7点清扫干净。

4、楼道、楼梯及办公室,由当天值日部室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5、灶房、餐厅保证无蝇、无鼠、无灰尘、无病菌,确保全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就餐环境。

6、自行车、摩托车全部整齐放入车棚,不准随便停放在大院和门洞内。

7、机关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车辆由门卫人员安排车位,要规划有序。

8、垃圾要与环卫队达成协议,定期清理,堆放垃圾要到位。

9、机关职工住宿区,由办公室安排责任人,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出勤规定: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留存主任处或办公室备案。

3、病假凭有效证明可准予病假(可出具证明的医院是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

4、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审批权限: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
上由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副主任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本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行长签注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6、销假: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主任处或办公室销假,并严格记录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7、基层各单位务必在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报回支行办公室备案。

五、处罚办法: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使全行上下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维护全行整体形象,对违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严肃处理。

1、成立监督检查组,由分管行长牵头,综合办公室负责。

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登记、考核和处罚职责。

2、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运城分行《营业机构规范服务细则》等有关条款者,情节轻微,负面影响不大的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给予行政警告一次,记入不良档案;对当年累计达3次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令其下岗待业,停发工资;
另注:凡因酗酒后在机关里滋事、打闹的一律开出公职。

3、上班迟到、早退或缺岗、离岗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档案。

4、受到顾客举报或投诉一次的,扣发全年效益工资,累计两次以上的立即下岗直至除名。

5、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下岗。

6、工作期间,不能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串岗、玩电脑、干私活、吃零食、举止不文雅、谈吐不文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发现一次,批评教育,罚款10-30元;累计3次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资;对履教不改的,一律辞退。

7、职工旷工按实际旷工日扣除日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8、不按规定着装或不戴工号牌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责任领导罚款50元。

10、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不能严格执行的对当事人罚款10—30元,对管理责任人罚款50元。

11、属督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管理有漏洞责任的,对分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罚款100元。

12、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除以上处罚外,并严格执行农银发(XX)153号《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措施:
1、此项工作由分管行长牵头,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每月至少到各营业网点督查一次,并出榜公布,按季度进行通报。

3、开展“评优选差”活动。

年度终了,支行根据工作记录评出作风过硬,举止文明,遵规守纪的员工,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按次
数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作为下岗分流对象。

4、聘请社会监督联络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投诉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各部室及各经营网点要根据自实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细则,供支行监督核查。

6、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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