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9号文2

合集下载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九、股权收购(用股权进行投资)税务处理1.股权收购定义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9号文件将股权收购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59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5项条件的,在税务机关备案或者申请确认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解析见拙作《4号公告及财税59号文件解读》。

2、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 B公司,该项股权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向A公司支付。

该问题也可以看做是A公司以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向B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27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作为出资资产,但是最高不能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70%,国家工商总局29号令则明确了以股权出资的方式与方法。

所谓股权收购,是从B 公司的角度来说的,主要是引用了上市公司公告的说法,上市公司通常以《重大资产收购暨。

的公告》作为标题,因此59号文件也以“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作为概念表述。

对此也可以称之为“收购资产”、“收购股权”更加容易理解。

一般性税务处理:(1)A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缴税200万×25%=50(万元)(2)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即:A公司换股了。

(3)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按照M公司的公允价值300万元确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1)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纳税。

(2)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3)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国资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资办、民航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财政部2014年4月17日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第一类1中国烟草总公司第二类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5国家电网公司1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1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第三类16中国铝业公司3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7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3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1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3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宝钢集团有限公司3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鞍钢集团公司34东风汽车公司2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3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2中国化工集团公司36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2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37中国西电集团公司24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38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5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39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6中国航空集团公司40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7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41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4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29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4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4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65中国中钢集团公司45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66中国中丝集团公司46华侨城集团公司67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47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68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48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69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49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70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50中国盐业总公司7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5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72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7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5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7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54中国工艺(集团)公司75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5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76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56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7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7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7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59中粮集团有限公司80南光(集团)有限公司60中国五矿集团公司81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6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82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6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83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63珠海振戎公司8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6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5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第四类86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91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87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9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88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9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89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94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90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9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9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09中国电影集团公司9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10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98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111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9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12教育部所属企业10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113贸促会所属企业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14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企业102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115卫生计生委所属企业10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116国资委所属企业104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117体育总局所属企业105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118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06中国冶金地质总局119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107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文化企业10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五类12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121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结束——。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1)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①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全部股权/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财税2009-59号文解析

财税2009-59号文解析
4
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 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 公司与 B 公司达成协议,A 公司收购 B 公司 60%的股权,A 公司支付 B 公司股东的对价为 50 万元银行存款以及 A 公司控股的 C 公司 10%股权,A 公 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 B 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 A 公司为收购企业,B 公司为被收 购企业。
财税[2009]59 号:资产收购税收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并称为企业重组的 6 种主要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 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收购涉及的税务处理需要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3
生 产 厂 房 的 计 税 基 础 =930×800÷1730=430.06 ( 万 元 ) ; 存 货 的 计 税 基 础 =930×220÷1730=118.27(万元);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930-301.04-430.06-118.27=80.63(万元)。 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 设备 生产厂房 存货 应收账款 合计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 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 见于各税收文件中。59 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 六种主要类型。根据 59 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 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 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 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例如:A 公司因向 B 公司销售产品而 拥有 B 公司 10 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 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 协议,同意 A 公司的债权转为对 B 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优势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直接把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纳入个别财务报表,2、相对于其他合并方式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

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3、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吸收合并的程序(程序上各种合并方式差别不大)(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6、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

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7、合并形式;8、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签约日期、地点;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试论《59号文》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同一控制下且不

试论“纵向吸收合并”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59 号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这即是有关合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但是,对于“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如何理解和适用却出现了疑难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中。

“纵向合并” 让我们以如下示例来展开分析推理,读者先阅读一下这个示例。

【例1】A 公司持有M 公司30股份,B 公司持有M 公司70股份,M 公1司净2资产公允价值为 1 亿元。

A 2011 年 2 月,公司对M 公司实施了吸收合并,A 公司增资扩股支付给B 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 万元的股权,增资后,B 公司占A 公司20的股权。

问题:A 公司该项吸收合并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1)第一种观点,被合并企业M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亿元,而A 公司支付给 B 公司公允价值为7000 万元的股权,股权支付额占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为70,不符合股权支付额不低于85的规定,因此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第二种观点,59 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1 案例来源于张伟著:“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的18 个问题”之“十、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理解问题”。

笔者对此案例进行了增补修订。

解读财税[2009]59号

解读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财税59号(英文)


Article 3. The applicable tax treatment of enterprise reorganisation may be classified as either an “Ordinary Reorganisation” or a “Special Reorganisation” based on various criteria.
Article 2. “Equity consideration”, as stated hereinafter, shall refer to consideration paid by the acquiring enterprise in the form of an equity interest or shares of the acquiring enterprise or its controlled entity (控股企业) to purchase or exchange for the assets of another enterprise during the enterprise reorganisation. “Non-equity consideration” shall refer to consideration other than the equity interest or shares of the acquiring enterprise or its controlled entity, including cash on hand, cash in bank, accounts receivable, marketable securities, inventory, fixed assets, other assets, assumed debt, etc.

税务总局何道成解读企业重组所得税59号文


➢ 特殊性重组5项基本条件 ➢ 上述5个基本条件中: ➢ 第1条为定性条件;
其他条件是由第一条派生出来的定量条 件。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
✓ 财税59号文制定的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 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
二〇一〇年
✓新法实施以前的涉及重组的文件 ✓外资企业
企业重组:国税发【1997】71号 股权转让:国税函【1997】207号 外商追加投资:财税【2002】56号、国税函【2003】368号 金融资产处置(国税发【2003】3号) 外资并购境内股权(国税发【2003】60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财税【2007】45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
➢ 什么是企业重组
税法(财税[2009]59号文)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 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企业重组的类型,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清算等。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
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经法院裁 定,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专题讲座
➢第二种 重组形式---债务重组
什么叫财务困难?(按真实性原则进行判定) 如何作出让步?即减免债务的金额如何确定?
(按合理性原则进行判定) 判定的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
告等。 判定的方式:可参照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方法进
➢ 2、负税能力的原则
企业重组应当有“足够”的现金流,否则, 企业“无钱”纳税。
由于企业非现金重组中,大部分资产的 隐含增值并没有变现,重组业务不能产生纳税 的必要资金,如果强行纳税,就会阻碍重组业 务的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下载:doc文件
2.财税[2009]59号解读: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3.财税[2009]59号解读:股权收购
4.企业重组税务培训.pdf(李利威) 下载:pdf文件
5.财税[2009]59号问题汇总
6.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处理研讨会.pdf(毕马威)下载: pdf 文件
7.毕马威企业重组税务研讨会小结.doc 下载: doc 文件
8.企業重組稅務新法規研討會(德勤).pdf 下载: pdf 文件
9.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规定颁布.pdf 下载: pdf 文件
10.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实务探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