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1、甲方同意将年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代理。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为:。
3、此次代理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采购计划编号:。
第二条委托权限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下列事项:1、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2、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4、依法发售采购文件;5、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6、依法对开标、评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7、依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8、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9、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改正,并中止合同签订。
10、依法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实施未授权给乙方的采购事项;2、及时向乙方提供经批复的采购预算、经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项目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开展政府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以及需回避人员名单,涉及转变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和资料;3、委派专人与乙方进行衔接,包括参与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评审活动及履约验收工作;委派监督人员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现场监督评审活动;4、在乙方提交采购文件之日起 3 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
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采购文件;5、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6、向乙方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的规定,不得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7、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或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8、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9、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1、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乙方通报;12、监督乙方执业行为,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1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14、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15、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追究责任;1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采购课件

政府采购具有导向性、强制性。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 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目标,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国货采购原则,第十条规 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 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规定,将空调机、照明 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 流器、高压钠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电视机、电热 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 列为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用财 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如其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的产 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5、目录范围外、限额标准下的采购 未列入局本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以 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采购,要货比三家, 争取优惠。 单次采购3000元及以上耗材需委托财务核算中心 采购科采购;3000元以下可自行采购,但年内耗 材采购总量不得突破50000元,否则视为规避政 府采购。
四、批量采购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2、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 财政部财库(2011)59号文件通知,在信息系统建 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 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 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 的采购活动,存在违法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 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 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 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采购项目提供 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 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采购法》第31条规定的单 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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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财库[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需求确认书

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需求确认书政府采购批准编号:编制单位(采购人):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及名章):编制时间:年月日(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14号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8、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产品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9、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1、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集成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1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13、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14、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15、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16、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17、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6号)18、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6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呼财综[2016]175号)20、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目录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 (2)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 (2)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 (2)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 (3)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法规: (3)3. 防火墙产品ISCCC认证级别与等级保护要求对比: (4)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4)3.2 防火墙ISCCC认证技术要求: (5)3.3 技术要求对比结论 (6)4. 经常接触产品的ISCCC认证情况: (7)5. 目前获得ISCCC认证的产品名录: (14)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行为,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三、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根据《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强行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5]95号【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5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
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全面学习宣传《条例》内容,认真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严格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条例》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
在购买服务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精神,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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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财库[2011]59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1]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就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办理采购事务,开展采购活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