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库〔2011〕167号关于某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规章制度改革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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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财库[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一、招标方式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0.17•【文号】财库[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

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工具。

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

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步规范地⽅国库资⾦和财政专户资⾦管理的通知⽂号:财库[2014]175号颁布⽇期:2014-10-28执⾏⽇期:2014-10-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以来,财政资⾦运⾏的机制发⽣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些地⽅财政部门国库资⾦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转⼊财政专户虚列⽀出;⽤国库资⾦对外借款规模较⼤,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顶风违纪,⼜擅⾃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些地⽅财政部门对国库资⾦和财政专户资⾦管理⼯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安全带来风险,⽽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步规范国库资⾦和财政专户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严格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财政专户管理的资⾦外,预算安排的资⾦应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切实提⾼国库资⾦⽀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从国库转⼊财政专户并虚列⽀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银⾏账户。

地⽅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付年终结余外,⼀律不得按权责发⽣制列⽀。

(⼆)积极推⾏⾮税收⼊电⼦缴款,优化⾮税收⼊收缴流程,实时匹配⾮税收⼊资⾦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税收⼊资⾦直接缴⼊国库,提⾼⾮税收⼊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税收⼊资⾦直接缴⼊国库的,应当将先⼊财政专户的⾮税收⼊资⾦在10个⼯作⽇内⾜额从财政专户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的指导意见⽂号:财库[2007]51号颁布⽇期:2007-05-21执⾏⽇期:2007-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是我国财政管理改⾰的重要内容,⽬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提出了⼀系列要求,作出了整体部署。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了财政资⾦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前改⾰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付改⾰各地财政部门要全⾯推进国库集中⽀付改⾰,⼒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全部纳⼊国库单⼀账户体系运⾏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

为此,省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改⾰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预算外资⾦等所有财政性资⾦纳⼊国库集中⽀付改⾰范围;同时,要加⼤推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逐步实⾏国库集中⽀付制度,⼒争到2008年,初步建⽴起专项转移⽀付资⾦国库集中⽀付基本框架和运⾏机制。

地市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都要纳⼊改⾰实施范围。

在推进改⾰的同时,要进⼀步完善操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效率,在保证财政资⾦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电⼦化操作⽅式,建⽴健全现代⽀付操作模式。

县级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3.16•【文号】财库[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财库〔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1年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改革试点方案,自行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

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地方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公务卡支付操作说明

公务卡支付操作说明

目录一、公务卡使用步骤 (2)二、公务卡报销操作说明 (3)三、公务卡有关文件 (12)四、公务卡使用知识 (23)一、公务卡使用步骤:①签协议在职职工与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发卡协议,申请发卡。

(选定同一家银行,可以避免查询取数困难,以及减少跨行还款交易费用)②发卡银行给所有在职职工发放628开头的标准个人公务卡③维护卡信息财务人员将所有公务卡的基础信息维护进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只有预先维护好,才能查询到数据)④持卡消费单位职工自行激活公务卡,完成开卡手续,并持卡进行公务活动的消费支出。

⑤财务查询报销单位职工持消费小票与发票等到财务报销,财务人员通过支付系统内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支付到公务卡或指定的借记卡(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完成还款,恢复额度。

注:单位财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卡银行组织职工进行公务卡使用培训。

二、公务卡报销操作说明2.1公务卡信息维护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选择【集中支付录入岗】角色进入,如果用户只有一个角色,则不用选择角色,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操作页面,选择【公务卡管理】如图:选择公务卡信息维护,点击【增加】,如图:系统弹出公务卡信息录入框,如图:依次录入公务卡信息中的各项数据,点击【确定】完成公务卡的信息录入操作。

另,在发放公务卡时,可以要求发卡行提供所有发放的卡信息的电子档,以提高准确率,减轻工作量。

注意:1、如果需要大批量的录入,可以选择【导入】功能。

在使用导入时,为确保格式正确,导入顺利,可以先手工录入一条信息,再把这条信息【导出】作为模板,按此格式,编辑好全部数据后再导入到支付系统里。

如有需要帮助,请直接联系国库处(收付局)。

2、如果所发卡不是628开头的标准公务卡,请联系发卡行进行变更升级,再维护进系统。

3、此处维护的数据是供查询报销消费数据使用的卡,应全部是公务卡(贷记卡),而不是储蓄卡(借记卡)。

作为公务卡绑定的还款账户,可以在正常的收款人信息里维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2002年自治区开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各地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采取分步走的形式,逐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多年的不懈努力,自治区的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改革措施还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进行,尚未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势;个别县市仍未启动集中支付改革;部分地县在公务卡改革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方面存在推进速度慢、覆盖范围小,操作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自治区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近期,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相关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进一步要求。

现转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地结合自治区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期完成国库改革和各项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一、关于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政策制度,确保2012年底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自治区本级、所有地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任务。

要结合财政专户撤并工作,减少实拨资金的拨款方式,凡能实行集中支付的均应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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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型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但从当前改革进展情况看,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级仍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措施不到位、改革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制约了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新制度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按照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现代财政管理领域一项历史性重大制度创新。

改革后形成的新型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在看到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仅选择几个预算单位和一少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革没有全面推开;有的地区改革措施不到位,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施,没有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优势;还有极个别地区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面等待观望,影响了这项改革在全国的推广进度。

由于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到位,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近几年接连发生几起财政资金安全案件,留下了深刻教训。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政府受托责任的高度,从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

二、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凡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于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

暂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支付模式。

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其所属乡镇应视同县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财政性资金。

2012年底前,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研究将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三)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

省级、地(市)级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关系,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

(四)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

加强用款计划管理,建立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制度,实现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执行的控制。

建立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划分标准和程序,提高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效率。

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严格规范支付程序,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2011年底前要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除涉密资金等特殊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加强报账制管理,严格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明确界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的职责,资金支付执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三、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五)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

2012年底前所有省、地市、县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全部实施改革,具备条件的乡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也要实施改革。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纳入改革范围,教育收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也要比照改革模式进行收缴。

(六)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不断完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收缴信息;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

四、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七)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撤并无有效文件依据、同类性质多头开设以及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

分散在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专户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健全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机制,具备招投标条件的要实行招投标,不具备条件的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八)清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是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归并;完善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设置,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监控范围。

五、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九)扩大改革实施范围。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要于2012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预算单位。

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并积极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预算单位的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十)完善公务卡管理机制。

要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实现公务卡制度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

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信息的动态监控。

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指导预算单位利用公务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按规定使用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严格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信息的保密性要求。

强化公务卡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六、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十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不断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

加快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监控重点,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互动,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通过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反馈效果。

(十二)加大对省以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统筹考虑,周密部署,加强指导,以地(市)、县级为重点加快实施进度;加大对所属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督促和考核力度,确保2012年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七、加强地方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十三)加强财政国库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推进国库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加快电子身份认证等系统安全配套措施建设。

(十四)推进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标准化建设。

制定财政国库信息管理规范,推进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

实现并规范与预算管理系统的自动化衔接。

继续推行中央统一开发的地方国库支付系统,已使用统一地方支付系统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做好升级工作;未使用统一地方支付系统的地方应按照一体化、标准化的要求加快系统建设。

保持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十五)建立预算执行数据动态统计分析体系。

根据地方改革进度和信息化程度,逐级推进建立预算执行数据中心,逐步实现从生产系统中动态提取数据,获得即时性和明细程度较高的预算执行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地方财政收支及预算单位资产、负债、人员编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同步开展国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工作。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计划,按国务院要求的改革时限倒排工作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业务处(科、股)室,落实到人。

要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十七)加大保障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为改革提供充分保障。

要注重做好国库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整合或协调工作。

要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国库系统干部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十八)建立改革信息上报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到2012年底止,每个季度结束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上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见附件)。

(十九)建立通报督查制度。

财政部将建立通报督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各省(区、市)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好和改革进度快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改革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督查。

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建立通报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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