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澳门地区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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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诉讼费用制度九

澳门诉讼费用制度九

澳门诉讼费用制度九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二、存放所欠之诉讼费用后,利害关系人方可提出第二次异议。

第五十一条 (对于就收费提出异议之裁判或就有关公务员提出疑问之裁判所提起之上诉)对于就收费异议之附随事项之裁判及就有关公务员提出之疑问作出之裁判,得提起上诉,只要所计得之诉讼费用金额超过编制有关帐目之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之一半。

第五十二条 (因纠正帐目而退回之诉讼费用)一、如纠正帐目引致已收取诉讼费用之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或其它实体有必要退回诉讼费用者,须从翌月应给付上述负债实体之款项中扣除该笔拟退回之款项。

二、如无法按上款之规定作出退回,上述负债实体须退还有关款项。

第四节自愿缴纳诉讼费用之适时性第五十三条 (自愿缴纳诉讼费用之期间)一、自愿缴纳诉讼费用之期间为二十日。

二、如责任人居住于澳门以外地方,上述期间得延长三十日。

三、就财产清册程序,如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未在以上两款所定期间内缴付全部诉讼费用,则各利害关系人得于随后十日内缴付属其责任之诉讼费用,且无须附加任何费用。

四、如对收费有提出异议,则缴纳诉讼费用之期间自就新帐目作出通知之日,或就驳回异议之确定性裁判作出通知之日起算。

五、对第五十条第一款或第五十一条所指裁判提起上诉者,在卷宗下送至作为第一审运作之法院时,须通知责任人缴付诉讼费用。

第五十四条 (分期支付诉讼费用)一、如诉讼费用之金额超过20UC,应责任人在自愿缴纳期间内提出之声请,法官得在谨慎判断下,许可最多分十二个月支付之,但每期不得低于2UC之金额。

澳门诉讼费用制度十一

澳门诉讼费用制度十一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澳门诉讼费用制度十一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三、下列者,应支付职业代理费:a)嫌犯,只要就由辅助人所控诉之全部犯罪嫌犯均被判有罪;b)辅助人,只要就由辅助人所控诉之犯罪嫌犯被判无罪;c)嫌犯及辅助人,按法院根据所控诉之犯罪及嫌犯未被判有罪之犯罪而定出之比例分别承担。

四、如法院不就职业代理费作出裁定,则视作将之定为个别应缴之司法费之一半。

五、如嫌犯由指定辩护人辅助,职业代理费归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所有。

第二章诉讼费用及罚金之结算及缴付第七十九条 (结算、期间及计算方式)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程序科须自有关裁判确定后五日内结算诉讼费用及罚金。

二、如有上诉,须在以第一审运作之法院作出结算。

三、作为终止监禁之条件之结算,应立即作出。

四、如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或假扣押,中心科须于十日内编制帐目及作出结算。

第八十条 (金钱债务之计入)在缴付劳动性质之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前,不容许支付应列入该罚款之结算内之与不履行金钱债务有关之款项。

第八十一条 (通知、异议以及自愿缴纳之期间)一、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就结算及帐目作出之通知及提出之异议。

二、诉讼费用须在二十日内缴付。

三、如责任人居住于澳门以外地方,上款所指期间得延长三十日。

第八十二条 (向警察实体缴纳罚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在为使嫌犯服补充性监禁刑罚而将嫌犯拘留之时,如其欲缴纳罚金但在法院作出缴付会造成极度不便,则得向警察实体缴付之,并从该实体取回于逮捕命令状第二副本上作成之收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重点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重点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重点内容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超重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像是澳门的大管家手册呢。

它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澳门能够在“一国两制”这个超棒的原则下顺利发展。

这基本法可是保障澳门居民权利和自由的关键呀。

比如说,澳门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就像我们在大陆也有很多自由一样,只不过因为澳门的特殊情况,在基本法里明确规定啦。

二、政治体制方面的重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怎么分工合作的呢?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就像勤劳的小蜜蜂把各种好的政策和法律付诸实践。

立法机关呢,就像是智慧的大脑,制定符合澳门发展的法律。

司法机关就负责公正地裁判各种案件啦。

这三者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就像一个团队里的不同角色,缺了谁都不行。

而且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可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呢,他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就像一个桥梁一样,连接着两边。

三、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澳门居民的权利那可多啦。

除了前面提到的言论自由之类的,还有宗教信仰自由呢。

居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只要不违反法律就行。

在教育方面,澳门居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澳门的教育也是很有特色的,基本法也保障了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当然啦,有权利就有义务,澳门居民也要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要爱护自己的家园,就像我们爱护自己的小房间一样,不能乱丢垃圾,要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等。

四、经济方面的规定澳门的经济有自己的特色,像博彩业在世界上都很有名。

基本法里也对澳门的经济制度有规定呢。

它保障了澳门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让澳门的企业可以自由经营,市场可以自由竞争。

同时,基本法也鼓励澳门发展多元经济,不能光靠博彩业呀,像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都可以发展起来,这样澳门的经济就会更稳定、更有活力。

五、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在文化方面,澳门有着独特的中西交融的文化。

基本法保护澳门的文化遗产,像那些古老的建筑、独特的民俗文化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追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追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法学与法律适用】2021 年 3 月第 2 期 March 2021No.2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追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郝家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2488)摘 要: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的境外转移,跨境追赃①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必须直面的难题。

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跨境追赃的必由之路,国际公约、双边条约、警务合作协定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追赃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现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固有缺陷、追赃未予充分重视的司法实践、资金追查的手段有限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追赃的瓶颈。

建议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等合作文件的实际效用,探索联合侦查、反洗钱、特殊侦查等手段的运用,建立补偿资金制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犯罪所得跨境追缴效果的最大化。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图分类号: 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1)02-0001-09DOI:10.16478/ki.jbjpc.20210316.001收稿日期: 2021-03-01作者简介: 郝家英(1982—),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18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① 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追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国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另一种是在境外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赃款获得地亦在境外。

鉴于第一种情况和现今国内经常发生、广泛讨论的反腐败、重大经济犯罪追赃没有显著差异,故本文的讨论范围仅限于第二种情况。

本文探讨的跨境追赃刑事司法合作主体仅限于中国和其他国家,但对于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电信网络诈骗合作追赃问题的解决具有理念和方式上的借鉴意义。

② 因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时会跨越多个国家实施,故统计的作案地国家总数会高于判决总数。

澳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简介

澳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简介

澳门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单行法律简介200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怀抱10周年的日子,回顾回归这10年,澳门的治安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0年前的澳门黑社会组织盛行、帮派林立,纵火、绑架、杀人层出不穷,到澳葡当局统治后期,甚至出现枪杀政府官员、炸毁最高治安首长座车①的事件,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达到了顶点。

1998年7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指出:‚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社会出现了令澳门居民普遍不安的严重治安问题。

社会治安是关系到澳门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澳门经济发展、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的大事。

‛《意见》敦促澳葡政府在过渡期内对社会治安切实负起责任。

为给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黑社会犯罪提供完善法律依据,除《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传统法律外,澳门当局还专门制定了单行法律加以完善细化。

实际上早在1978年2月,澳门当局就颁布了澳门第一部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歹徒组织法》,试图遏制黑社会犯罪,但始终收效甚微。

到澳葡管理后期,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澳门立法会于1997年7月重新制定并颁布了《有组织犯罪法》,同时废止了实施了19年的《歹徒组织法》,成为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最重要的单行法律。

通过10余年的努﹡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①《人民日报》海外版1998年5月2日电, 5月1日,停泊在澳门松山停车场的澳门政府司法警察司司长的汽车被一枚炸弹炸毁,该司长当时正在晨运,幸未造成伤亡。

这是一段时期针对澳门政府公务员的第七宗暴力案件,也是第四宗直接针对执法人员的案件,前三宗造成博彩监察厅厅长、水警头等警务人员以及保安政务司的一名司机被枪击身亡。

力,特别是回归这10年,澳门已经形成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此为依托开展的打黑整治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众对于社会治安满意度也明显提升。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
01 香港地区
03 台湾地区
目录
02 澳门地区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 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 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台湾地区
法院体系
司法机关
检院体系
“司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并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 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司法院”所属机关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各种委 员会。
“司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 等等。另外,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还各自行使专门的职责。
“法务部”隶属于“行政院”,主管检察、监所、司法保护的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法务部” 设“部长”一人,是“政务委员”之一,特任,总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 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 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 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 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 的法律事宜。

第二十条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十二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二十条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十二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第九十七条 (上诉之司法费)一、上诉之司法费,定于10UC至50UC之间。

二、简易裁判之司法费,定于2UC至10UC之间。

三、在因不符合任一受理上诉前提以致法院不审理上诉标的之情况,司法费定于2UC至20UC之间。

第九十八条 (异议之司法费)异议之司法费,包括对简易裁判之异议之司法费,对无效之争辩之司法费,以及要求澄清或纠正裁判之请求之司法费,均定于5UC至50UC之间。

第九十九条 (撤回之诉讼费用)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即使撤回上诉或异议,仍须判处缴付诉讼费用。

第一百条 (司法费之订定标准)一、司法费系根据上诉或异议之复杂性与性质、所涉及之利益之重要性及败诉人之缺席行为而订定。

二、在例外情况下,司法费之最低金额可减至1UC。

第五编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性质及刑事性质之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一、法律无特别规范之在民事性质及刑事性质之诉讼程序中科处之罚款,定于1.5UC至30UC之间。

二、因恶意诉讼而科处之罚款,定于2UC至100UC之间。

三、以上两款所指罚款之金额,平均拨归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及本地区所有。

第一百零二条 (结算及缴付)一、上条所指罚款之结算及缴付,须视乎情况按照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作出之规定及订定之期间,在科处罚款之裁判确定后作出。

二、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所定之其它罚款之缴纳期间为十日。

澳门诉讼费用制度五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澳门诉讼费用制度五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二、属上款所列者,除a项外,如无反对或不容许提出反对,则司法费减至八分之一,且法官得透过附理由说明之裁判将司法费减至最低1/2UC。

第十五条 (其它附随问题之司法费)就诉讼过程中通常不会出现但按关于判处缴付诉讼费用之原则应科以司法费之事件,就涉及无管辖权、回避、声请回避、确认资格、虚假、预行调查证据、从卷宗取出文件之问题,以及就其它不可确定实际经济效益之附随问题,法官须根据有关事件及问题之复杂性、其引致在诉讼中须作出之行为或其明显具有之拖延性质而定出1/2UC至10UC之间之司法费。

第十六条 (按诉讼程序阶段减少司法费)一、属以下所列者,司法费减至四分之一: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a)在作出命令传唤之批示前或开展传唤措施前终止之诉讼;b)在命令传唤前终止之财产清册程序;c)在作出命令传唤或查封之批示前终止之执行程序;d)因认可和解或债权人协议而终止之为债权人利益清算财产之程序,又或未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之为债权人利益清算财产之程序;e)在因于体格检查后立即作出给付裁判而在争讼阶段终止之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之诉讼程序,只要负责任之当事人并无败诉。

二、属以下所列者,司法费减半:a)在提出反对前终止之诉讼,又或因无提出反对而作出判决之诉讼,即使在作出判决前有陈述亦然;b)在指定辩论及审判之听证日期前终止之诉讼;c)在因于体格检查后立即作出给付裁判而在争讼阶段终止之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引致之诉讼程序,只要负责任之当事人败诉;d)在命令传唤债权人前终止之执行程序;e)自命令传唤至利害关系人会议阶段前之期间内终止之财产清册程序;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f)自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至审定债权之辩论及审判之听证开始前之期间内终止之为债权人利益清算财产之程序。

涉港澳台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港澳台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涉港澳台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本文从涉港澳台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涉港澳台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涉港澳台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涉港澳台法律适用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 一国两制原则涉港澳台法律适用要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原则,尊重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保障港澳台居民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

3. 平等互利原则涉港澳台法律适用要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4. 司法独立原则涉港澳台法律适用要遵循司法独立原则,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涉港澳台具体法律规定1. 港澳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涉港澳台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保障港澳居民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2. 两岸关系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就业、居住等合法权益。

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度《港澳居民居住证条例》和《台湾居民居住证条例》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工作、学习、创业提供了便利。

4. 港澳台经济合作法律制度《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法律制度,为港澳台与内地(大陆)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涉港澳台司法实践1. 港澳台案件管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内地(大陆)法院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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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澳门地区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三
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h)构成有关诉讼形式特定步骤之正常行为之由当事人作出之存放及提取;
i)在担保程序、执行程序及财产清册程序中之存款之提取;
j)以计算司法费为目的之确定案件利益值之附随事项。

二、第一款f项所指程序中,支付予仲裁员及鉴定人之报酬与交通费及法院之出差费等负担,由征收人承担,即使其获豁免诉讼费用亦然。

三、如在上诉中败诉之被征收人获豁免诉讼费用,则征收人即使获豁免诉讼费用,亦须承担上款所指负担。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适用于核算财产增值之诉讼程序,但应由本地区及市政机构承担之负担,须按两者在案件内所获之利益比例各自分担。

第四条 (偿还予当事人之诉讼费用)
一、即使获豁免诉讼费用,仍须以当事人之诉讼费用名义向胜诉当事人偿还有关款项。

二、如败诉当事人为第二条第一款a项、b项及c项所指实体,偿还之款项由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承担。

第二节用以确定诉讼费用之案件利益值
第五条 (一般规则)
一、对于无明文规定之情况,诉讼费用按各诉讼法得出之利益值予以确定。

二、由当事人申报之利益值如不低于按法定标准得出之利益值,须接受之。

三、诉讼费用须按在最初请求中所定之利益值计算,即使该利益值系由原告主动或法院主动减少,或经当事人协议减少亦然。

四、原告或请求执行之人,须在起诉状内确实定出计算至向法庭递交起诉状之日为止之已到期利益额;编制在有关案件确定前须作出之帐目时,须考虑该利益额。

五、在财产清册程序中透过各利害关系人之决定而对财产价值作出之减少,对于确定诉讼费用,不产生任何效果。

第六条 (特别规则)
一、在下列情况下,用以确定诉讼费用之案件利益值为以下所指者:
a)在涉及人之身分之诉或非物质利益之诉讼程序,利益值为由法官在考虑该诉讼为诉讼费用责任人带来之经济影响或作为候补性质考虑其经济状况后订定之利益值,但不得低于100UC;
b)就家庭居所之给予及不动产租赁权之设定或移转,利益值为上项所指者;
c)在作出涉及扶养义务或承担家庭负担义务以外之其它定期金钱债务之诉讼程序,利益值为有关金额之一年总额乘以20或裁判中所定年数,以得出之金额较低者为准;然而,如有关裁判之效力只涉及受争议之金额,则利益值为有关款项之金额,但不得低于初级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d)就共有物之分割,利益值为被分割财产之价值;
e)在财产清册程序,即使有合并,利益值亦为未经扣减遗赠及债务之待分割财产之总值;
f)在最终并未确定财产价值之财产清册程序,利益值为向财税部门递交之财产目录上之金额,或透过法官认为须作出之估价而得出之金额;
g)就分割后出现之财产清册程序之附随事项,利益值为对该附随事项有利害关系之人之财产份额之价值,除非因其性质而具有不同价值,且在卷宗内载有必需之资料以确定该价值;
h)就反对执行程序及反对保全程序,利益值为提出反对所涉及之程序之利益值,如属部分反对,利益值则为有关部分之利益值;
i)就第三人异议及反对查封,利益值为作为异议或反对标的之财产之价值;
j)在为债权人利益清算财产之诉,利益值为净资产之价值;
l)在自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至完成清算前之期间内终止之为债权人利益清算财产之诉,利益值为债务人之资产负债表中之资产价值,如无资产负债表,则为被扣押财产之价值;
m)在最终并未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之为债权人利益清算财产之诉,利益值为中级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或诉讼法规定之案件利益值,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n)就对和解或债权人协议提出之异议,以及由破产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一亲等之直系姻亲、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理人或就前往法院提出破产要求一事并未投赞成票之股东以外之其它人提出之反对破产异议,利益值为败诉之提出异议之人之债权金额,但不得低于初级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o)就债权证券之附注或转换,利益值为初级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p)就司法援助,利益值为有关诉讼之利益值;
q)在再审上诉,利益值为作出应予再审之裁判之诉讼程序之利益值;
r)在对著作权或工业产权之登记提起之上诉,利益值为a项所指者;
s)在对登记局局长、公证员及其它公务员之行为提起之上诉,利益值为就被拒绝之行为或有疑问之行为所应缴之费用;
t)在对公用征收提起之上诉,利益值为仲裁所定损害赔偿额与上诉人所指金额两者之差额,如上诉人多于一名,则采用最大之差额;
u)在对恶意诉讼人之判处提起之上诉,利益值为所科处之罚款之金额,另加上倘有之损害赔偿金额;
v)就存放及提取,利益值为存放或提取之金额;
x)就具独立性之租金存放,利益值为各次存放金额之总和,如对租赁合同之继续存在或解释有争议,则另须加上年租之金额;
z)就纠正有关诉讼费用及罚款之裁判,利益值为有关诉讼程序之司法费或罚款; aa)就收费之异议,利益值为作为异议标的之列入帐目之诉讼费用之金额。

二、上款a项、b项及r项所指诉讼程序中,在法官尚未订定利益值时,视利益值为100UC。

三、在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之诉,为第一款a项规定之效力,在确定无行为能力人之财产之价值时,不计算其之前在财产清册程序中仅基于其无行为能力状况而收取之财产。

四、如可确定因所作裁判而丧失之金额,则上诉之利益值为该金额。

第七条 (与合伙或公司有关之案件之利益值)
在与合伙或公司有关之下列案件,用以确定诉讼费用之案件利益值为以下所指者:
a)在解散合伙或公司之案件,利益值为合伙或公司之资本额或拟获得之财产利益,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b)在中止合伙或公司决议之案件、宣告该决议无效之案件或撤销该决议之案件,利益值为拟获得之财产利益,但不得低于100UC;
c)在对合伙人或股东之出资进行估价之案件,利益值为有关出资金额;如属要求解散合伙或公司之请求,利益值为合伙或公司之资本额或拟获得之财产利益,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d)就反对合伙或公司之合并或分立,利益值为所提出之损失额;
e)在对合伙或公司之司法检查之案件,利益值为拟获得之利益;如无法确定该利益,利益值则为中级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f)在合伙或公司机关据位人或共同拥有合伙或公司出资之人之共同代理人之委任、停职或解职之案件,又或在合伙或公司机关职务之授职之案件,利益值为中级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第八条 (劳动性质之案件之利益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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