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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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

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

初施工工不空

步工程程停管

设图招质航设

计设投量施备

计标监工选

督购

新建迁建

改扩建施

设图

计预

概算

机机

场场

机预可机飞空机预可飞空场可行场行管场可行行管选行性总程设总行性程设址性研体序备体性研序备研究规初台规研究初台究划设址划究设址

估无校机工竣线飞程工电和场行决频开业算率放试验

申运收

请行飞

一、机场建设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和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

场路、围界工程;

(2)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3)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

工程、气象工程;

(4)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

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5)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

工艺和设备;

2: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

它设施工程;

(2)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

施、其它设施工程;

(3)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

二:机场建设工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5:?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29 号)

6:?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 号)

7:《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

8:《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民航发[2008]38 号:

9:《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民航发[2009]5 号

三:机场建设用地取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

1)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 机场飞行区 ( 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

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 ) 。

(2 ). 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

的货运库 ( 站) 、特殊货物 ( 危险品 ) 业务仓库。

(3 ). 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含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等)。

(4 ). 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 ). 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 ). 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 ). 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 ).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 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规划审批流程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或招投标备案表

规划意见函复

规划意见书选址

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四、机场选址报建程序

1:程序框图

编制机场选址报告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

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编制报告

项目法人向省(自治区

编制场址飞行程序设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审查申

管理局组织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

民航总局组织审查并批准

2、地方政府对机场选址要有初步意见(几个场址的预选方案)

基本条件是:

1):要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布局规划;

2):靠近城区,离城区规划边10 公里左右为宜;

3):选择的场地尽可能的做到地形地貌简单;

4):工程的地质水文条件良好;

5):尽量少占耕地;

6):拆迁量与工程量相对较少;

7):工程投资相对合理;

3:当地政府需协调的工作

1):积极与南空和南京军区沟通,得到军方的支持并取得军方对

建机场和场址的意见;

2):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时的应急程序和机场所在地所需要的空域,应与南空协商得到军方的支持;

3):充分分析空中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对场址的影响;针对预选出的几个场址提出一个推荐场址,当地政府要取得所属省或自治区政府对推荐场址的统一意见;

4):要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4:项目法人(地方政府)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

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

取得当地有关

部门的意见交通市政对场址的意见

环保和文物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国土资源对场址的意见

地震水电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五、预可研和可研阶段报建程序

一:见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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