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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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

一、简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市分行属于二级分行(地级分行),下辖株洲县支行、醴陵市支行、攸县支行、茶陵县支行和市分行营业部。

二、贷款操作流程及要求

1、企业申请贷款主要流程图

2、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2)有权部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地方粮食(油脂)加工骨干企业及知名品牌确认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证明企业及个人经营管理能力的各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固定资产产权证书复印件,属非国有控股的多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同时还应提交出资人员中管理人员的私有财产产权证书复印件;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要提交评估结果的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底及上报资料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受理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信贷品种及条件

(一)中央储备粮贷款。是指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备量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的资金需要而发放

的贷款。

1、贷款对象: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2)中谷粮油集团所属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视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

(3)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

备粮轮换贷款。

(1)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2)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

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应持有中储粮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联络处与农发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谷集团所属企业应提供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的计划文件)。代储企业还应符合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代储资格的有关要求,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4、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可多次办理展期,但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5、业务优势。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在中央储

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1)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2)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4、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5、业务优势。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粮食调控业务就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1、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企业原则上是接受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支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

2、贷款用途:

(1)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3)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4)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具备农发行确认的贷款资格;

(2)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

(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4、贷款期限。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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